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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的人民币国际化重要政策措施及解读
- 银行运营
- 2016-02-09
**2014年**
未来,自贸区能源交易所和黄金交易所人民币结算;
--外汇交易开展人民币对坡元、欧元、韩元、英镑、新西兰元、新加坡元直接交易,并引入相应的交易做市商。
--央行授权工商银行卢森堡分行担任卢森堡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授权银行巴黎分行担任巴黎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并在韩国、伦敦、法兰克福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
--7月《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3年《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的通知》,这里主要是指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单向跨境贷款。目前有香港地区银行对深圳前海的额度内跨境人民币贷款,新加坡地区银行对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在南京分行总额度内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新加坡地区银行对天津生态城的跨境人民币贷款(但天津实际业务开展并不理想),主要思路都是给企业一定借款额度,额度内该企业可以向特定地区(香港,新加坡)银行借人民币贷款;
--7月,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修订稿正式生效。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将清迈倡议多边化资金规模从1,200亿美元翻倍至2,400亿美元;二是新建预防性贷款工具;三是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规划的脱钩比例从20%提高到30%。
--6月,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将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和个人人民币基于展业三原则等自贸区创新规定推广向全国。
--2月,央行授权上海总部发布《关于支持(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支持在自贸区内开展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点,鼓励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2013年**
--12月,央行与世界银行集团成员组织国际金融公司签署《人民银行代理国际金融公司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代理投资协议》。扩大国际货币组织参与银行间市场参与度。后续也积极为其他主权基金或央行参与银行间市场寻求便利。
--12月,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对2011年的FDI项下人民币结算做出修订,主要是“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
--9月,《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对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并购和参股金融机构等业务使用人民币结算进行了规范。
--7月,《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发布,简化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对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进行了梳理,规范了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和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等业务。扩大境内代理行对境外参加行进行账户融资的比例(1%扩大到3%);打通了境外参加行在境外清算行人民币账户和境内代理行nostroa/c之间的资金划转,同时境内代理行不同nostroa/c账户之间也可以汇划。这为境内代理行人民币nostroa/c的功能提升提供了基础,实质可以发挥比较重要的二级清算功能。
--4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银发[2013]105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对账户开立规范,RQFII进入银行间市场申请流程进行细化。
证监会在3月份发布《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废除80%以上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限制:(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三)证券投资基金;(四)股指期货;
--4月,外汇交易中心开展人民币对澳大利亚元交直接交易。
--央行授权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新加坡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授权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台湾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2012年**
--12月,《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深人银发[2012]173号);香港地区银行向境内深圳前海提取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单向跨境贷款。之前只有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的放款,这是首次放开境外人民币资金向境内以贷款形式的流动。
--9月,央行与银行澳门分行续签《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8月,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双方同意以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和合作架构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7月,《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发布。针对利用NRA账户企业比较大规模地进行套利活动,人民银行主要细化人民币NRA账户的使用细则,收入支出范围。包括NRA账户收入不可以是直接境外划入,必须是受批准的资本项目或经常项目,或者境内其他NRA划入;NRA账户可以结汇汇出,利息只能活期。
--6月,《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发布。至此,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6月,外汇交易中心开展人民币对日元直接交易。
--2月,《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发布,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推广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从此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脱去“试点”的限制,覆盖全国。
--5月,《发展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进一步细化了依据2007年发改委和央行公布的《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发展和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俗称"点心债"
**2011年**
--12月,《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6号)出台,允许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2013年被废止,新的规定大幅度拓展地域范围,突破香港的确,包括新加坡,法国,英国等地区。截至2014年10月30日,RQFII的总额度已经突破2900亿人民币。
--11月,央行决定授权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继续担任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10月,《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出台,对境内银行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规范和促进相关业务发展。
--10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出台,明确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9月,《关于俄罗斯莫斯科银行间货币交易所人民币对卢布交易人民币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允许在莫斯科银行间货币交易所开展人民币对卢布交易的俄罗斯商业银行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专门用于人民币对卢布交易产生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8月,《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发布,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8月,国务院批准境内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共500亿元,其中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250亿元,境内非金融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250亿元。
--6月,央行与俄罗斯联邦银行签订新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协定签订后,中俄本币结算从边境贸易扩大到一般贸易,并扩大地域范围。协定规定两国经济活动主体可自行决定用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和卢布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结算与支付。
--6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明确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不纳入外债管理,人民币保函也不纳入人民币外债管理。NRA余额不纳入外债管理。
强化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结算真实性。同时强化人民币贸易结算的3个月规则(几乎和香港金融监管局同步);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在三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这些规则的前提是境外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购售业务最终和境内代理行进行平盘,如果是纯粹的离岸人民币平盘或自行保留人民币头寸,不需要考虑上述规则。
--2月,《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发布,批准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该法规实际上和跨境人民币没有直接关系,甚至禁止了境内银行和境外机构或企业进行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也禁止境内差额交割的汇率用境外汇率作为参考。该文代客部分的相关规定在2014年外管局新规(汇发[2014]34号)中被废止。
--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可开展境外直接投资(ODI)人民币结算试点。为人民币以直接投资形式走出去提供条件。
**2010年**
--外汇交易中心开办人民币对俄罗斯卢布、马来西亚林吉特的直接交易;俄罗斯莫斯科货币交易所正式挂牌人民币对俄罗斯卢布交易。
--12月,北京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67,359家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11月,央行及内地有关部门大幅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内地试点企业名单,由原来的365家大幅增至67,359家。
--10月,“新疆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新疆成为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之外首个开展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省区。
--9月,《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与对外开放。
--9月,《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发布,明确境外机构可申请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8月,《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允许境外银行或货币当局、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使用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为止参与比较积极地主要是境外参加行申请,但人民银行并不鼓励跨境人民币从这一渠道流回纯粹为了套利,因而额度非常有限(一般2-10亿)
--7月,《关于向台湾提供人民币现钞业务的清算协议》签署,授权中银香港为台湾人民币现钞业务清算行。
--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在上海正式启动,标志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从计价货币提升至结算货币。
--6月,《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发布,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和地区,境内试点区域从原来的五个城市扩大至2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3月,《中白双边本币结算协议》签署。该协议是与非接壤签订的第一个一般贸易本币结算协议,也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实施后的区域金融合作的新进展。
**2009年**
--12月,东盟与中日韩(10+3)财长和央行行长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宣布正式签署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总规模为1,200亿美元,对现有国际融资安排加以补充,将通过货币互换交易向面临国际收支和短期流动性困难的清迈倡议多边化参与方提供资金支持。该协议于2010年3月生效。
--12月,央行决定扩大为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澳门居民个人可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5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
--8月,税务总局明确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出口退税手续。
--7月,《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明确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宜,便于试点企业和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以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出台,明确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的两种模式: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6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在香港签署了补充合作备忘录,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
--5月和6月,央行分别批准东亚银行()和汇丰银行()两家港资法人银行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40亿元和30亿元。(当然此次发行还需要银监会的批准)
--4月,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五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365家企业参加首批试点。
--3月,央行决定利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立两地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以提高内地和香港跨境支付清算效率,密切两地经济金融联系。
**2008年**
--国务院在常务会议上正式确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
--国务院批准央行三定方案,新设立汇率司,其职能包括“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这是公开的官方文件首次提及人民币国际化。
来源: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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