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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问题分析提纲
- 银行运营
- 2016-02-09
【摘要】当前一些外机构对于“影子银行”的理解和测算存在误区和夸大。我们认为影子银行的本质是在融资需求驱动下对商业银行信贷的部分替代,其与发达影子银行存在实质区别:第一,影子银行绝大部分已纳入监管范围;第二,影子银行期限错配少、杠杆率低;第三,影子银行尚不足以引发系统性风险。
影子银行应运而生并非偶然,金融体系结构性失衡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催生了影子银行,同时,规避监管政策、利率管制下追逐高收益也促进了影子银行的创新。
客观上,具有特色的影子银行对于经济和金融起到了积极作用。它有利于改善金融结构失衡,填补传统融资空缺;有利于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为宏观经济增长提供了流动性。同时,也应高度重视影子银行存在的问题。一是针对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的监管相对偏弱;二是金融机构针对影子银行的内控存在不足;三是部分影子银行资金投向高风险或非实体经济领域。
鉴于影子银行为宏观经济做出的贡献,对其不能一味的否定、简单限制、关键是关注主要风险,尽快完善监管制度、手段,将影子银行的发展引导到良性规范的路径上,以继续发挥它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正文】
“影子银行”自金融危机后逐渐进入国人视野。2009年开始,银监会连续在年报中谈及“影子银行”。2012年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到的“影子银行”急速膨胀,并对其风险提出警示。近两年银监会不仅对部分银行机构开展了影子银行及相关业务现场检查,亦针对理财产品、同业业务等加大了监管力度。针对影子银行带来的热议,本文拟从长期以来金融结构失衡的角度来剖析影子银行产生的背景及根源,客观评价影子银行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以及目前值得关注的问题,并从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若干措施建议。
一、影子银行与国外影子银行存在实质区别
(一)国外影子银行的定义
2011年FSB(金融稳定理事会)界定影子银行为“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具体指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不适当的信用风险转移和高杠杆)和/或监管套利等问题,从而破坏金融监管效果的信用中介体系。”这是目前普遍接受的国外影子银行的概念。从实例来看,美国影子银行主要集中在资产证券化及其他高杠杆、信用风险转换工具,欧洲影子银行主要集中在对冲基金等主导产品。
(二)影子银行与国外相比具有实质区别
目前外个别机构或媒体对影子银行的理解和定义存在一定的误区,如将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财务公司贷款、企业债券等也纳入影子银行范畴,存在夸大之误。正如人民银行在《2013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到,“还没有出现国际上一般定义的影子银行, 但存在着一些有银行之实但无银行之名的机构和业务”。笔者认为,如果暂且将这些“有银行之实但无银行之名的机构和业务”算作影子银行的话,可将影子银行划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影子银行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机构发放的贷款(部分是违规贷款)、PE(私募基金)投资以及P2P网贷等民间借贷行为;广义的影子银行指在狭义的基础上,加上理财产品、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类信贷业务。考虑到狭义的影子银行规模不大,粗略估计约8、9万亿元(不到2万亿美元)[1],占社会融资总额的比重较小,而真正让外机构广泛关注和担忧的是广义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因此,本文以广义的影子银行为探讨对象,如果不特别说明,文中均指广义的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与国外相比具有实质区别。主要体现为:
第一,影子银行绝大部分已纳入监管范围。根据FSB给出的定义,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但实际上影子银行属于银行主导型,绝大部分已经纳入银行监管范围。例如银监会对理财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标资产占比、资产池流动性资产比率等均有明确规定,并要求银行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前须逐笔进行报备;信托公司开展信托贷款业务等要计算风险资本,而风险资本受净资本的约束;银监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严格界定,明确其不允许发放贷款;其他如PE投资基金等虽然未纳入银行监管体系,但也属于证监会等其他监管体系。目前真正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仅有民间借贷。
第二,影子银行期限错配较少、杠杆率较低。与国外主要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信用创造不同的是,影子银行业务主要是类信贷业务,杠杆率较低,期限错配较少。如理财产品,信托类、股权类单发的均一一对应到具体资产,基本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问题;即使是资产池理财产品,因为监管部门规定了流动性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且银行为了保证充足的流动性,一般都配置了信用等级较高的类信贷资产入池,所以因少量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较小。
第三,影子银行尚不足以引发系统性风险。即使按照广义定义,影子银行规模约20-30万亿元左右(约合3-5万亿美元),相当于GDP的40-56%[2]。据FSB估计,截至2011年底,二十国集团所有经济体的影子银行总规模达到约67万亿美元,相当于GDP的111%。按国别看,美国的影子银行规模最为庞大(23万亿美元),紧随其后的是欧元区(22万亿美元)、英国(9万亿美元)和日本(4万亿美元)。可见,影子银行规模较发达尚属较低水平。同时,由于影子银行涉及资金基本投向实体经济,与国外金融危机前脱离实体经济、虚拟化严重的状况截然不同,所以因产品之间相互关联和传染导致系统性风险甚至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不大。
二、影子银行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金融体系结构性失衡
影子银行应运而生并非偶然现象,主要根源在于金融结构长期失衡,其次,规避监管政策、利率管制下追逐高收益也促进了影子银行的创新。
第一,金融体系结构性失衡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催生了影子银行。金融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为:一是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直接融资渠道较窄。根据上海交大潘英丽教授的研究,“金融领域最重要的结构失衡表现为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G20除了英国和法国外,其他发达2010年银行资产占GDP比例都在100%-200%之间,除以外的其他发展家则在100%以下。而已经达到200%以上,已近极限。”我虽然对所谓的“极限”说法有不同认识,但全社会金融结构中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比例严重畸形、金融市场层次单一、金融压制引致金融难以深化从而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则是显而易见的。二是银行资产主要集中在国有大型银行、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七家大型银行,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其总资产总和接近所有银行总资产的60%,而主要为小微企业、“三农”、社区居民服务的地方性银行、小型民营银行占比较小。三是银行贷款总量中,客户结构主要以大中型客户、集团客户为主,而具有轻资产性质的小企业、高科技或服务业由于报表的真实性问题、缺乏抵押品等原因较难从银行获得融资。正是由于以银行为主的传统融资渠道无法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催生了影子银行的出现。
第二,监管寻租为影子银行的产生提供了空间。对银行信贷业务至今仍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银行发放贷款同时受贷款规模、存贷比、宏观调控政策(融资平台、产能过剩行业等)等因素限制。通过发展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影子银行,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上述限制,同时通过获得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加快业务转型。
第三,投资者追逐高收益回报加速了影子银行的发展。长期实行利率管制,近几年低利率政策下实际利率为负,资金富余方需要寻找更高收益的投资品,在股市长期低迷、其他投资工具匮乏的情况下,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且一定程度上可说“旱涝保收”的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影子银行业务得到青睐。P2P等各种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均开辟了自己的市场。
三、影子银行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应正视其现存问题
(一)影子银行对于经济和金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改善金融结构的失衡,填补传统融资空缺。由于影子银行具有更加灵活的融资功能,通过与银行贷款平行的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小贷公司贷款、民间借贷等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会融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民企和中小企业的融资空缺。数据分析表明,自2009年之后,影子银行的季度增速一直明显高于本外币贷款增速,且多与贷款增速负相关,说明在贷款规模受到控制的时候,影子银行自发地满足了部分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第二,有利于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目前金融资源过多地集中于银行体系内,在的隐性担保下,无论是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还是作为债务人的国有背景融资主体,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道德风险。若放任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失衡,必然会造成宏观经济风险在银行体系逐步堆积,使得宏观经济风险和金融体系风险相互交织。而影子银行的发展,促使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多样化,很多产品在合约中要求投资者自负盈亏,实际上将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风险适度分散化。社会融资总量的结构分析显示,本外币贷款占比由2002年约90%左右的水平降低至近两年的50%-60%左右,而剔除本外币贷款、股票、企业债直接融资的其他社会融资,金融危机后占比稳定在20%-30%的水平,若加上民间融资、理财产品、小额贷款公司等社会融资,影子银行占比会更高,对银行体系的风险分散度更强。
第三,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为宏观经济增长提供流动性。根据测算,影子银行增速与GDP高度正相关,2008年以来两者相关性高达71%;而受调控影响,同期本外币贷款与GDP相关性仅为12%。2009年“四万亿”投资刺激政策出台后上马了大批项目,但其后的信贷紧缩使一些尚未建成的房地产项目、融资平台项目陷入了资金链紧张,应运而生的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因不受宏观政策的严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为这些项目注入了新的“血液”,拉动了宏观经济增长。若没有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有可能陷入严重的通缩。
(二)正视影子银行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影子银行在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针对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的监管相对偏弱
当前,针对民间借贷、PE投资基金等影子银行的监管相对较弱,有些仍是监管空白,有些正在起草规范性条例阶段。在监管不全面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信用创造活动快速增长可能会导致M2以及其他宏观和金融监管指标失效,或者引发单体风险甚至区域性风险。如前期发展得如火如荼的P2P网贷业务,大部分公司逐渐脱离网上撮合的纯中介模式,发展成线下、资金池模式,并向项目推荐资金,“无银行之名行银行之实”,出现经营混乱的不规范现象。根据新财经2013年12月刊报道,“2013年10月,15家P2P企业倒闭,20家P2P平台陷入兑付危机”,迫切需要对该模式进行有效监管。
第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对影子银行的内控管理存在不足
由于影子银行属于新型融资工具,如理财产品,其交易结构和涉及的法律关系比普通贷款复杂,对银行、信托公司等参与机构来说,如何甄选基础资产、准确估值和科学核算都是新的课题,同时还面临着专业人才较少、信息技术工具开发滞后等问题,这些都为影子银行良性发展埋下隐患。
第三,部分影子银行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或非实体经济领域
由于影子银行资金的投向范围比信贷资金宽泛,部分影子银行资金投向了产能过剩、贵金属投机等高风险或非实体经济领域,对于宏观经济来说,存在一定的资产泡沫,也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在实际工作中,影子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于项目本身的风险,评估问题导致决策失当进而形成项目风险,已经出现的违约个案很多属于这种情况,在银根紧缩时期很多项目往往借道影子银行,违约率明显高于正常时期;二是欺诈风险,目前出现的集资案例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情况,前几年借助影子银行的欺诈风险十分严峻,近期随着有关部门打击力度加大而趋于好转;三是监管缺失(包括监管空缺和有监管而不到位)引致的市场无约束风险,这种情况在2013年之前比较严重,2013年之后明显改观。
鉴于影子银行在宏观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对其不能一味的否定、简单限制、甚至因噎废食,关键是关注主要风险,尽快完善监管制度、手段,将影子银行的发展引导到良性规范的路径上,以继续发挥它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我也赞成这样的说法,的影子银行与欧美的影子银行有着根本的不同,但并不意味着这种现状是可以容忍的。市场经济发展必然产生金融需求,金融压制导致金融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市场力量最终会不断突破金融压制,在现有法定体系之外以影子银行的形式提供市场所需要的金融服务。这是其产生与存在的基础性原因。由此看来,影子银行给我们提出的不仅是加强监管、引导的问题,还有更重要的是必须推动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加快金融,尤其是金融监管和国有商业银行。
本文作者为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本文由金融业咨询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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