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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解读127号文的来龙去脉

  • 银行运营
  • 2016-02-09

127号文长期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约束了银行以同业方式存在的表外信贷市场。二是有利于将表外的影子银行融资,从非标市场转到正常、标准的市场。

延宕多时的同业业务新规终于在5月落地。

2014年5月16日,央行官方网站公布了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下称“127号文”)。

同日,银监会官网发布了《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下称“140号文”),该通知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

至此,金融机构间同业业务监管框架初步建立。在过去的两周之中,市场对于文件进行了各种解读,但由于立场不同,各种声音莫衷一是。

怎样正确理解127号文的规定?127号文对商业银行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如何将文件落地?带着这些问题,《财经》记者采访了负责文件起草的监管部门权威人士、金融业者以及专家学者;梳理了文件起草的来龙去脉;力求对这份影响深远的规范进行客观权威的解读。


出台背景

2013年6月的“钱荒”,是规范同业业务的重要导火索。在这次流动性紧张中,市场参与者真正领教到了同业业务期限错配所带来的风险:脆弱的资金面经不起一点风吹草动、一家银行的违约就能带来连锁的系统性风险。

痛定思痛。金融的监管者和从业者开始意识到了同业业务的复杂性所带来的隐患。规范同业业务已经成为上下共识。

国务院明确由央行牵头起草同业业务的监管规定。由于同业业务涉及银证保等多个监管机构,127号文的出台有赖监管机构的密切协调。去年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发挥了重大作用。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2013年11月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第二次会议上,同业业务的监管协调被作为重点提出。是次会议上,包括周小川在内的一行三会领导达成了对同业业务“分业监管、协调行动”的共识。127号文的起草工作由此开启。事实上,此前一行三会对于同业业务的监管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

在文件起草的过程中,央行跟三会协调讨论,力求各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常常要为每一个遣词造句、标点符号而琢磨良久。不仅如此,监管部门还曾多次征询金融机构同业部门与风险部门的意见。

经过数次精心“打磨”,“一行三会一局”终于2014年4月24日完成了对127号文的会签,在2014年5月9日最终印发,并于2014年5月16日在央行官网公布。

熟悉金融决策历程的人都知道,过去“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文殊为罕见,此番共同出手,既是金融创新大潮所迫,也体现了2013年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

从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107号文”),到今年银监会关于信托的99号文,再到五部委的127号文。同业监管的逻辑一以贯之:决策层认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应该简单、透明,并希望通过规范来达到同业去杠杆、降低融资成本、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目的。

在127号文出台前,负责文件起草的央行金融稳定局曾按领导指示对同业业务做了细致的摸底调查,该项调查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从“面”上看银行同业业务整体的发展情况,二是“解剖麻雀”,深入到单笔业务中去捋清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摸底调查中发现了不少问题。违反会计处理原则、业务透明度低、规避监管问题比较突出。央行在《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指出,同业业务存在发展不规范、规避监管、期限错配增大和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效果,存在风险隐患。

风险只是一个方面,资金在金融机构中的“转弯”也抬升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以银信通道类业务为例,就有信托公司高管直言,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上的收益,实际上就是银行的成本,而这些都被转嫁到了融资企业上。虽然资金最终还是进入了实体经济,但成本已大为提高。

这些同业业务存在的问题正是127号文规范的对象。


回归本质

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业界人士均表示,127号文虽然不长,但思路清晰,体现了监管机构希望银行同业业务能“正本清源”、回到流动性管理本质的意图。

事实上,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异化有其特定的制度背景。近几年来,一方面,资金需求旺盛,另一方面,银行的放贷能力又受到了合意贷款规模、贷存比和信贷政策等因素的制约。在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凸显的情况下,出于业绩压力,商业银行开始琢磨通过同业创新的方式进行信用扩张。

兴业银行的同业业务显然成为行业标杆,这家总部“偏居一隅”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从2004年起将目光投向了服务其他银行这一领域:兴业银行搭建了一个银行之间互相代理的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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