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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下企业的应对之道
- 银行运营
- 2016-02-09
2014年3月1日,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办法》”)生效。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相关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应用的综合性环境管理手段。作为一项激励并约束排污企业的综合性环境政策措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旨在促进企业从消极治理、被动应付,向清洁生产、主动减排转变。
在《办法》出台之前,已有广东、浙江等省市开展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颁布了相应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出台旨在于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以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局面。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
《办法》第3 条规定了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10类企业,这些企业具备如下基本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具体而言包括:①环境保护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②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③重污染行业内企业;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⑤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⑥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⑦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⑧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⑨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⑩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企业。同时《办法》鼓励其他类型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根据《办法》,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 类行业均应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主要制度
分级管理制度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其他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
评分、定级、贴牌制度
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环保部门按照《办法》所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指标与方法》”)的要求,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进行评分,将参评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一票否决”的14种情形,即在上一年度,如企业有未批先建、恶意偷排、构成环境犯罪等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评价结果的公开、共享及应用制度
《办法》未规定对环境评价信用的强制性应用要求,但规定了评价结果应在环保部门和发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评价结果。因此,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可能实质性影响企业生产经验的重要环节。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办法》对环保诚信企业、良好企业、警示企业、不良企业,规定了针对性的环境管理措施,即:对环保诚信企业提出了9 条奖励性措施;对环保良好企业提出了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原则性要求;对环保警示企业提出了8条约束性措施;对环保不良企业提出了9 条惩戒性措施。而这些惩戒措施或多或少会对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比如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审批将更为严格;企业获得新的贷款将更加困难,银行甚至会压缩贷款并退出贷款;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将可能被调出采购的名录;企业获得的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将被暂停;企业支付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将有可能提高,等等。
应对之道
尽管该《办法》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待时间的考验,但随着节能减排的号角渐吹渐紧,环境信用等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行政许可、融资、补贴、经营等多个环节。鉴此,根据《办法》规定应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应对:
企业应根据《办法》关于评价范围的规定准确判断其自身是否属于“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对于未强制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及优势,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若能获评“环保诚信企业”,则可享受《办法》规定的奖励性措施,从而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因《办法》采取年评制度,以敦促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企业应鄙弃“临时抱佛脚”、“敷衍应付”的态度或者采取“治标不治本”的方式应对检查评价工作,而应采取可能实现长效久治的环境治理措施,从根源上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旦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企业不仅在补贴、采购、评优评奖、贷款融资、保险费率等多个方面会遭受不利影响,而且两年之内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因此企业应坚决避免触碰“一票否决”的红线。特别是,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在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前即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超标排污、私设暗管或暗缝排放处置污染物等行为,均应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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