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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银行理财的黑幕
- 银行运营
- 2016-02-09
本文历数了银行理财存在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操纵收益等“黑幕”;指出了投资者只能享有预期最高收益率的固定收益,银行获得超额收益,投资者却需要承担所有投资风险的严重不公;警示了银行理财产品期限错配蕴含的流动性系统风险。
一、同一银行管理的理财产品间通过频繁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操纵产品到期投资收益
凡是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每家银行都管理着数十支至上百支理财产品。据统计,大多数银行理财每年所做的投资交易95%以上为内部交易,即为同一家银行管理的理财产品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天然存在利益输送。银行通过关联交易在不同理财产品之间进行利益输送,通过在理财产品之间调配不同收益率的投资品操纵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理财产品的收益本应归投资者所有,银行这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另外,理财产品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泛滥也使得监管层要求的三单独(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单独核算)效用大打折扣,银行可以随时通过内部交易调整旗下理财产品的资产配置,在理财产品管理者眼里,所有的理财产品仍旧是一个资金池,资产与理财产品想怎么配就怎么配,上一秒钟的账就下一秒钟的账就可以完全不一样,单独建账因而显得完全没有意义。
为保护投资者,监管层应采取措施限制银行理财的关联交易,应该在三单独(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单独运作,强制要求银行理财接受报表审计(不审计,账可以乱建,单独建账没有意义),像上市公司那样做定期信息披露,季报内容可以简单点,年报详实些,定期详细披露投资明细,监管层应建立明确具体的理财信息披露规范;禁止关联交易,或者采取严格的决策程序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去规范关联交易。
二、理财产品期限错配严重,蕴藏较大的流动性系统风险
理财产品通过期限错配获取廉价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项目投资上,通过滚动发行产品接续资金以兑付上一期产品,其是否能兑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与投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完全没有关系,完全取决于银行不断募集资金的能力。一旦遭遇大范围的流动性危机,银行理财就会资金链断裂,爆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存续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对应的项目投资大多为三至五年,即意味着大多数项目需要18-30只理财产品接力维持,每一次理财产品接力都是对流动性的一次考验,同一项目理财产品接力次数越多其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就越大。理财最大的系统性风险根源是期限错配,而不是债权项目的信用风险。这种期限错配行为还扭曲了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者的收益由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收益决定;但在期限错配中,银行要想获取新的资金兑付上一期产品以承接原有的投资资产,需按市场资金成本获取资金,今年6月的流动性危机即是实证,当资金面紧张时,不管市场资金成本多高,银行都要吸入资金以兑付到期产品,这种现象即说明了银行理财完全背离了资产管理的本质,投资者的收益是由市场资金成本而不是有投资收益决定,银行获取的不是管理费而是投融资两端的利差。
通过限制理财产品之间的关联交易即可解决期限错配问题,这比简单的“不准搞期限错配”的行政命令效果要好,更加市场化。一旦限制了关联交易,期限错配将导致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倒逼银行限制期限错配行为。内部交易、关联交易天然存在利益输送、价格操纵,对其进行监管限制能取得市场共识、培育规范的市场行为,还能起到投资者教育作用。
三、目前的理财管理费模式不符合资产管理实质,蕴藏刚性兑付法律风险
当前基本所有的银行理财说明书都约定:客户最多可获取预期最高收益率,超过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收取。投资者只能享有预期最高收益率的固定收益,不能享有超额收益,但却需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存在明显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理财说明书对投资者收益有限、风险无限的约定条款,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看,权利义务不对等,属于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投资者可以依法主张该条款无效。另外还可以换个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这种权利义务的约定与优先股相似,优先股即无利润则不分,有利润优先按固定股利分配优先股东,剩余归普通股东。优先股必须以普通股的存在为前提、为基础,银行作为普通股股东获取剩余收益的同时,却未投入任何普通股股本,因此其没有获取剩余收益的权利。投资者获取固定收益、银行获取剩余收益,还相当于投资者认购的是理财优先份额,那就要求银行辅以认购次级份额,只有银行认购了一定规模的次级份额才有权利获取剩余收益。因此对于理财产品来说,银行作为管理人获取剩余收益是不合规的,理财产品作为代客理财,投资者投入理财产品的资金应为权益性资金而不是债权性资金,应获取剩余收益而不是固定收益。否则,理财产品就应该并表管理,作为银行的债务,按照存款进行监管。
对于真正的资产管理,管理费为资管产品的一项费用,应该在分利前列支,且需有明确的计算规则。资管产品在支付包括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后的剩余为投资者所有。要把理财产品打造成真正的资产管理产品,打造成由投资者承担风险、银行不承担风险的表外财富管理业务,应对银行理财管理费进行规范,对其制定规则,要求事先明确管理费计算规则并在理财产品发行前对外披露,对理财产品投资所得先计提管理费后将剩余分配给投资者。
剩余收益归投资者还是一种最好的、最有效的投资者风险教育。投资者获取剩余收益就会使得投资者会主动去关心理财产品的投资表现、关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关心理财产品的单独核算情况,真正明白理财产品不保本、不刚性兑付,其收益由投资表现决定,随投资收益的浮动而浮动,同时也使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投资者来说真正有意义、真正的落到了实处。不然,若让投资者只能获取预期最高收益,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投资者来说几乎没有任何意义,事实也证明没有投资者关心理财产品的建账核算情况,使得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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