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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花样百出的票据转贴现业务“创新”

  • 银行运营
  • 2016-02-08

近年来,随着票据业务的迅猛发展,票据市场融资性票据泛滥、掮客活跃、承兑与贴现供需失衡、票据表外循环现象严重,商业银行以“创新”票据业务来逃避信贷规模监管等问题,对票据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埋藏了隐患,提高了票据的交易成本,也增加了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虽然出现上述问题的因素很多,但是商业银行票据监管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是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核心根源,亟需进一步关注并加以调整。

票据转贴业务“创新”:花样百出

2008年“四万亿刺激计划”后,票据市场迎来了大发展,2009年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量超过10万亿元,累积贴现额超过20万亿元,相对于2008年分别增长71.85%和41.38%,到2014年全国金融机构商业汇票累计承兑量和累计贴现量分别达到22万亿元和60万亿元。但是,随之而来的信贷调控使得传统的票据业务受到约束,为规避信贷规模监管而衍生的各种转贴现业务模式“创新”成为票据市场的主战场,其主要模式有:

农信社模式

按照新会计准则,银行票据卖断和票据回购业务分别记录在不同的会计科目下。由于河南、东北等地的农信社沿用老的会计记账方法,票据卖断和票据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不作区分。具体而言,首先商业银行将票据卖断给农信社,商业银行再从农信社做买入返售。

虽然票据依然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但因该票据未来由农信社买断或回购,按照现行会计规则,该类票据属于买入返售的同业资产,可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额度,“成功”的将贴现资产转为同业资产,为银行腾出了信贷额度的空间。从农信社的会计科目来看,回购与卖断同属一个会计科目,自身的资产规模并没有变化,表面上看起来仍是合规经营。因此,农信社模式一度发展十分迅速,成为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创新的主要方式之一。

信托模式

票据信托(票据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银行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而对应的信托计划的投资者(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者或者银行自己),作为特定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率。2012年10月下旬,银监会叫停,禁止票据信托业务,银行转而采用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开展票据理财业务,将汇票的直接转让转换成票据收益权的转让。

买入票据信托(票据收益权)模式跟农信模式类似,差异在于出资方变成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交易对手从农信社换成信托公司。通过这种模式,银行将票据资产从贴现资产科目转入应收款项类投资,实现突破贴现规模限制的目的,而信托根本没有信贷额度一说。另外,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买断+回购”协议变成了隐性担保协议,业内俗称“抽屉协议”。

券商资管模式

票据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模式是银行委托券商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要求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本行或他行票据资产的过程。农信模式、信托模式被监管部门检查后,券商资管模式开始出现,券商与信托一样不受信贷规模控制。票源由银行组织,资金也由银行提供,券商资管充当了一个银行票据信贷资产出表的“通道”角色。通过这种模式,银行将票据资产从贴现资产科目转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

票据业务贷款会计核算和统计口径的制度缺陷

现有监管政策的票据会计核算和贷款口径统计

根据人民银行1996年下发的《贷款通则》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所以,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票据贴现业务显然应纳入贷款范畴。同时,人民银行1997年下发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票据业务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从此就被赋予了信贷属性,一并纳入贷款总量计算。

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品种,一般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买断/卖断、卖出回购/买入返售业务。具体来看:承兑业务,由于承兑业务属于或有负债,纳入表外核算,不纳入贷款统计,当银行因承兑商业汇票履行付款责任为汇票付款人垫付时,垫款纳入逾期贷款统计;贴现业务,持票人也就是贴现申请人的身份向商业银行融资,则以贴现申请人作为借款人记入“贴现”科目,并纳入贴现行贷款规模进行统计;买/卖断转贴现业务,买断行买入的票据贷记贴现资产,纳入贷款统计,簿记贷款增加。卖断行卖出票据减记贴现资产,簿记贷款减少;票据卖出回购/买入返售业务,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以协议形式,按特定价格出售票据融入资金,并约定在将来特定日期按指定价格购回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对资金融入方是票据回购,不减记贴现资产,贷款规模不减少。对于资金融出方是票据买入返售,不纳入贷款规模统计。

现有会计核算及贷款统计规定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监管政策,把贴现和转贴现都纳入贷款科目统计。我们认为,把转贴现当做贷款科目来对待,实际上非常的不合理,两者之间显然存在本质区别。转贴现是不同银行同业之间发生的业务,而贷款一般是指银行和借款人直接的关系。转贴现是银行间票据的买卖和资金转让的交易行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你给我票据,我给你资金”,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何来贷款之说?其本质上并没有任何借贷的法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显然,贷款是金融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而转贴现卖断行在取得买断行扣除利息的票据款项后,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因此转贴现合同不具备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卖断行与买断行之间只存在票据交易上的法律关系,而不存在借款合同上的借贷关系。转贴现后,转贴现资金只在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流转,而贷款资金则进入借款人账户,受贷款银行的监督使用。从对社会融资总量的影响来看,转贴现不改变社会总资金盘子, 并没有体现任何信用的扩张,而贷款则会增大社会融资总量。

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视角来佐证这种不合理的票据信贷规模统计制度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导致央行票据贴现余额在统计数字方面的失真或漏损。

2014年全国金融机构商业汇票累计承兑量和累计贴现量分别为22万亿元和60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13倍和26倍,但是统计口径的票据贴现余额在2014年底仅2.9万亿。从贴现余额与短期贷款余额之比、未到期余额与短期贷款之比两个指标来看,2010年之后出现了显著的背离。从实践情况来看,贴现/承兑比一般在50%左右,初略估算,2014年进入银行的票据贴现余额在5万亿到7万亿元左右,与实际统计数据差2万亿到4万亿左右,这部分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基本上通过前文所述的“创新”方式“藏起来”了,或者说“消失”了。

另外,从逻辑上来分析,商业银行为什么有“出表”的强烈动机呢?归根到底,是因为票据资产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银行业在追求利润的压力下,必然有强烈的资产规模扩张冲动,票据业务的特性显然成为资产规模扩张的主要路径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属于表外业务,不占信贷规模,同时承兑保证金又能给银行带来大量存款,导致银行签发票据的动力十足。例如,假定某企业向银行申请100万元贷款,银行可以直接发放100万元贷款。如果不对企业直接发放贷款,而是采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先让企业按照50%的比例交纳50万元的保证金,给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企业到银行进行贴现。这样仍然是给企业融资接近100万元(不等于100万,因为要付出一定的贴现利率成本)。这样,企业解决了融资的需求,而且对于银行方面来说,增加了50万元半年期的保证金存款,授信风险也降低,信用风险敞口减少了一半,还有贴现利息收入和承兑手续费收入。有时候,根据市场存款利率与票据贴现利率的波动,出现倒挂的窗口,以100万元全额保证金签发100万的票据,然后进行贴现融资,企业进行无风险套利。

票据贴现经过银行的背书,进入了银行间市场流通之后,就衍生了票据资产作为商业银行资产摆布“调节器”和“蓄水池”的功能,具有良好流通性银行承兑汇票,经常被商业银行用来当做调节资产结构的“缓冲剂”,以满足各项监管指标的调控要求,包括存贷比指标、LCR流动性指标、信贷规模指标等等。当然如果票据仍然在一级市场流通,没有银行贴现的支持,则无法进入银行间市场,这条路是走不通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之间由于正常贸易往来而流通的票据约占20%到30%,其余约70%到80%的票据是进入银行体系进行贴现融资。在盈利压力和信贷规模约束的双重作用下,商业银行开始在贴现信贷规模上动起了脑筋。而票据业务,这几年使得商业银行在“规模扩张”与“规模调控”之间总能够“收放自如”。

当发现通过农信买入返售会计科目可以达到票据资产出表的作用时,众多银行纷纷通过农信来“消规模”;在银监会开始对农信模式进行“堵截”后,票据信托模式又被“聪明”的交易员“发明”;当银监会又对票据信托模式叫停,券商票据定向资管计划模式又应运而生了。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因为盈利压力和资产规模扩张,但是却受到信贷规模的约束,总会想方设法的进行金融创新突破信贷规模限制,其后就会引来“管制”。这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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