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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关问答整理
- 证券公司
- 2016-02-09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港交所”)最新公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与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关的,在背景、经验、任职条件、职责要求、独立性要求、处罚等各方面的规定有数十条之多。相关的整理网上已有不少,在此不再赘述。
最基本地,根据《上市规则》3.10A及《创业板上市规则》5.05A,发行人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这就要求拟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需要委任相应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另外,根据《上市规则》第3.10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5条,(1)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2)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注:这里的“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是指有关人士通过从事执业会计师或核数师或是公众公司的财务总监或首席会计主任等工作又或履行类似职能的经验,而具备内部监控以及编制或审计可资比较的财务报表的经验,或是分析公众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经验。此外,董事会有责任根据个别情况决定个别人士是否胜任人选。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董事会必须总体衡量个别人士的教育及经验。
以下为港交所公布的“常见问题”中,涉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值得引起重视的部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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