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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信用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用证问题解答)2017

  • 贸易融资
  • 2021-06-29

各有关商业银行:根据会员单位前期提出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代理进口业务是否适用信用证进行支付的问题,协会组织部分会员单位专家进行了研究讨论,现予以明确,请知悉。

支付清算协会 2017年12月29日

信用证问题解答(2017)

一、【融资租赁租金支付】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政策,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仅可开具利息部分的发票,而无法提供融资本金部分发票。在此背景下,如果承租人希望通过信用证支付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租金,银行是否可以为其开立信用证?

答:根据《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条,在可确保交易背景真实的情况下,银行可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项下的承租人开立信用证,用于向出租人支付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租金,但应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一)建议开证行在开证环节,严格审核贸易真实性和租赁公司资质,并要求开证申请人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租赁合同;

2.证明融资租赁公司资质的资料,例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实缴资本、股东背景资料、是否有国有集团或上市公司背景等其他条件;   

3.由申请人、受益人共同签署的租金支付表;

(二)建议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提交以下单据:

1.融资租赁公司就售后回租合同项下收取的利息部分向承租人出具的原始正本增值税发票;

2.由申请人、受益人共同签署的服务确认书,服务确认书须声明:受益人已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售后回租的义务;

3.由申请人、受益人共同签署的租金支付表(如有);

4.证实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单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凭证或租赁物价款付款凭证副本等)。

二、【融资租赁设备款支付】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政策,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按照目前税法相关政策,承租人无法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设备价款发票,在此背景下,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希望通过信用证支付租赁物价款,银行是否可以为其开立信用证?

答:根据《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条,在确保交易背景真实的情况下,银行可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项下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信用证业务,用于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价款,但开证行和交单行应在开证和交单环节分别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一)建议开证行在开证环节,应严格审核贸易真实性和租赁公司资质,建议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合同项下收取的利息部分向承租人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副本(如有);

3.由申请人、受益人共同签署的租金支付表。

(二)建议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提交以下单据:

1.证实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单据,如: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凭证。

2.表明承租人对租赁物原始所有权的凭证。

3.由承租人出具并经融资租赁公司确认的租赁物价款的书面声明,标明信用证项下的支取金额。

三、在委托代理进口业务项下,代理方仅可向被代理方开具代理费部分的发票,无法开具货款部分的发票。在此背景下,如被代理方希望通过信用证支付货款及代理费,并提供进口项下运输单据、商业发票、报关单、海关税票等用于佐证贸易背景真实性,银行是否可为其开立信用证?

答:根据《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条,在有可靠证据表明委托代理关系、贸易背景均为真实的情况下,银行可为被代理方开立信用证,用于向代理方支付货款及代理费,但应严格审核相关材料。信用证要求的发票为代理费发票即可。

(一)为合理控制风险,建议开证行在开证环节,严格审核委托代理关系真实性,并要求开证申请人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代理合同;

2.代理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或结算单(如已开具);

3.进口贸易合同或其副本;

(二)建议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提交以下单据:

1.代理费发票;

2.进口项下货运单据副本;

3.报关单(如有)、海关税票(如有)、进口商业发票副本(如有)。

受益人交单后,开证行及相关银行可通过外汇局系统核查进口报关/进口付汇情况等手段进一步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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