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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延期到位解决之道
- 贸易融资
- 2016-02-09
【案例情况】
一、伊立浦
2000年5月26日,发行人前身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经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南外经合补字(2000)第124号《关于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981万港元增至1,601万港元,全部用于进口设备,股东强迅实业有限公司须在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出资15%,其余在一年内缴清。增资后,公司投资总额从原来1,400万港元增至2,020万港元。增资后,公司经营范围不变,扩大生产规模,每年增加生产电饭煲、电开水器等家用小电器20万件(套),新增产品全部外销。其余条款仍按原章程执行。
发行人前身南海立邦本次增资前其原注册资本981万港元已全部足额缴纳。2000 年 5 月 30 日,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注册号为企独粤南总字第 000198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0年10月13日,经南海市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骏事验字(2000)042号《验资报告》审验,2000年6月22日至同年6月25日,股东投入资本2,192,138.34港元,占本次增资金额的35.36%,累计出资12,002,138.34港元。
发行人2000年增资时,其出资清单中大部分为与日本三洋合作生产电脑电饭煲所需的进口注塑机,后因欲将进口注塑机变更为国产注塑机,故导致出资延迟。发行人就其延迟出资一事向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申请,2003年10月20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外经合补[2003]323号《关于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批准,发行人出资期限延长至2004年4月15日。期间,发行人欲增加引进日本东芝冰箱项目、洗衣机项目,特向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报告其欲增加东芝项目引进进口设备、延迟出资的意向。2005年,发行人确定只与东芝合作生产电饭煲小家电项目后,向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书面提出延期出资申请。2005年11月30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外经合补[2005]406号《关于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批准,发行人取消尚未进口的308.0656万港元设备,改为用作流动资金;出资期限延长至2006年2月28日;同意公司增加结汇308.0656万港元。以上情况已得到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关于批准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增资延至2005年12月6日缴足出资的说明》证实。
2006年1月16日,经佛山市南海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南骏事验字(2005)085号《验资报告》审验,发行人前身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2000年7月27日至2005年12月6日共收到股东投入资本4,007,906港元;截至2005年12月6日,发行人前身立邦电器注册资本1,601万港元已全部出资到位。2006年4月5日,发行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实收资本全部到位”备案登记,2006年4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核准备案。
发行人已将南外经合补[2003]323号《关于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南外经合补[2005]406号《关于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南骏事验字(2000)042号《验资报告》、南骏事验字(2005)085号《验资报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2003年1月24日,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签订《委托书》,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将3,000 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合同、章程变更委托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发行人2000年增资后,其投资总额为2,02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1,601万港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饭煲、电开水器等家用小电器、模具及金属模压制品,属于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允许类项目,故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权对发行人2003年、2005年公司章程变更进行审批。发行人出资期限的变更属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2003年、2005年出资期限变更属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根据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委托授权,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权对发行人延期出资、验资的整改过程进行审批。”
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委托授权,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权对发行人2003年、2005年公司章程变更进行审批,出资期限变更属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故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权对发行人出资期限变更进行审批。”
2008年4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就批准公司股东延期出资事宜出具了《关于批准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增资延至2005年12月6日缴足出资的说明》证实:发行人2000年增资延迟至2005年12月6日缴足出资的行为事先已取得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认可,并出具了南外经合补[2003]323号《关于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南外经合补[2005]406号《关于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批准发行人增资出资期限的延长;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会对发行人2000 年增资延迟至2006年验资一事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股东上述延期出资的违法情形已于2005年12月6日终止,且行政管理机关不会因上述延迟出资行为对公司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其延期出资已经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认可且予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其合法存续亦不会受到影响,对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以上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的合法存续和本次发行并上市。”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上述延期出资的违法情形已于2005年12月6日终止,且行政管理机关不会因上述延迟出资行为对公司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其延期出资已经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认可且予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其合法存续亦不会受到影响,对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中联电气
在瑞都有限2004年通过增资认购中联有限30%股权的过程中,瑞都有限的第一期出资250.93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按期缴付,2005年6月,瑞都有限以境内人民币缴付第二期出资49.07万元供中联有限使用,因不符合外商投资相关规定未被认可为出资。2006年6月,瑞都有限缴付第二期出资49.07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并经验资确认,但已超过各方在合资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期限。
瑞都有限第二期出资虽有延迟,但已在2006年6月补足。在此之前,瑞都有限在约定的第二期出资期限内将等额资金提供给中联有限用于生产经营,该行为虽未被确认为出资,但瑞都有限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中联有限的利益并未因瑞都有限延期出资受到损害,中联有限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未因此受到损害,因而不会导致纠纷或潜在纠纷。
中联有限2006年10月28日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首次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按股东协议出资比例分配公司2005年度利润1500万元,即季奎余分红600万元、许继红分红450万元、瑞都有限分红450万元。2006年12月18日,中联有限再次召开董事会,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补充分配方案,决定按股东协议出资比例再次分配公司2005年度利润 1500 万元,并由股东以本次补充分红分得的现金1500万元同比例转增公司注册资本,即季奎余增资600万元、许继红增资450万元、瑞都有限增资450万元。
本次增资已经盐城市于2006年12月21日经盐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盐外经贸中资复[2006]280号《关于同意盐城市中联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及变更<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
由于2005 年度瑞都有限的第二期出资尚未缴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瑞都有限应按其实际出资额而不是协议出资额分得中联有限利润。为解决此问题,2007年12月16日,中联有限当时的股东季奎余、许继红和瑞都有限于签署了《关于盐城市中联电气制造有限公司2005 年利润分配有关问题的协议》,各方在协议中确认了以下事项:
①维持中联有限公司董事会2006年10月关于对2005年现金分红1500万元的决议不变;维持中联有限公司董事会2006年12月关于以2005年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分红并转增中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不变,已经盐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并经工商机关登记的各方的增资额及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亦保持不变。
②瑞都有限因第二期出资未按时到位实际在中联有限2005年利润分配时多分得利润108.36万元人民币。该款项由瑞都有限负责在三年内以从中联电气分得的利润分别向季奎余和许继红进行补足,具体数额为:向季奎余补足61.92万元,向许继红补足46.44万元。
③季奎余和许继红承诺,协议生效后,不因中联有限以 2005年未分配利润分红及转增股本一事向瑞都有限提出任何导致中联有限及中联电气股本结构变动的诉求。
保荐人认为:
①中联有限此次以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并转增股本,系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延期出资的问题。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②就未按实际出资额分配利润的问题,瑞都有限已与中联有限当时的其他股东签署协议,约定由瑞都有限以未来分配利润逐步偿还多分得的利润,其他股东亦同意和承诺维持原增资决议及中联电气股本结构不变。因此,该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不会导致股东之间因此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律师认为:
①中联有限此次以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并转增股本,系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延期出资的问题。本次增资履行了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工商变更登记、外汇主管部门登记等手续,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②就未按实际出资额分配利润的问题,瑞都有限已与中联有限当时的其他股东签署协议,约定由瑞都有限以未来分配利润逐步偿还多分得的利润,其他股东亦同意和承诺维持原增资决议及中联电气股本结构不变。因此,该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不会导致股东之间因此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反馈意见第7条第(3)项“请保荐人和律师对瑞都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并按股权比例参与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上市后是否损害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发表核查意见”】
1、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瑞都有限2004年通过增资认购中联有限30%股权的过程中,瑞都有限的第一期出资250.93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按期缴付,并经验资确认;第二期出资49.07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于2006年6月缴付,并经验资确认,但已超过各方在合资协议中约定的6个月的出资期限。在缴付第二期出资前,瑞都有限于2005年6月以境内人民币缴付第二期出资49.07万元,因不符合外商投资相关规定未被认可为出资,但该项资金一直由瑞都有限占有和使用,直至第二期出资到位。
对此,本所律师认为:瑞都有限第二期出资虽有延迟,但已在2006年6月补足。在此之前,瑞都有限在约定的第二期出资期限内将等额资金提供给中联有限用于生产经营,该行为虽未被确认为出资,但瑞都有限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中联有限的利益并未因瑞都有限延期出资受到损害,中联有限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未因此受到损害,因而不会导致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联有限2006年10月28日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首次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按股东协议出资比例分配公司2005年度利润1500万元,即季奎余分红600万元、许继红分红450万元、瑞都有限分红450万元。2006年12月18日,中联有限再次召开董事会,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补充分配方案,决定按股东协议出资比例再次分配公司2005年度利润1500万元,并由股东以本次补充分红分得的现金1500万元同比例转增公司注册资本,即季奎余增资600万元、许继红增资450万元、瑞都有限增资450万元。
本次中联有限股东以2005年补充分配利润同比进行增资已于2006年12月21 日经盐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盐外经贸中资复[2006]280号《关于同意盐城市中联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及变更<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
由于2005年度瑞都有限的第二期出资尚未缴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瑞都有限应按其实际出资额而不是协议出资额分得中联有限利润。为解决此问题,2007年12月16日,中联有限当时的股东季奎余、许继红和瑞都有限签署了《关于盐城市中联电气制造有限公司2005 年利润分配有关问题的协议》,各方在协议中确认了以下事项:
(1)维持中联有限公司董事会2006年10月关于对2005年现金分红1500万元的决议不变;维持中联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关于以 2005 年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分红并转增中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不变,已经盐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并经工商机关登记的各方的增资额及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亦保持不变。
(2)瑞都有限因第二期出资未按时到位实际在中联有限2005年利润分配时多分得利润108.36万元人民币。该款项由瑞都有限负责在三年内以从中联电气分得的利润分别向季奎余和许继红进行补足,具体数额为:向甲方补足61.92万元,向许继红补足46.44万元。
(3)季奎余和许继红承诺,协议生效后,不因中联有限以2005年未分配利润分红及转增股本一事向瑞都有限提出任何导致中联有限及中联电气股本结构变动的诉求。
对此,本所律师认为:
(1)中联有限此次以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并转增股本,系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进行的,且经验资机构验资,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延期出资的问题。本次增资履行了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工商变更登记、外汇主管部门登记等手续,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2)就未按实际出资额分配利润的问题,瑞都有限已与中联有限当时的其他股东签署协议,约定由瑞都有限以未来分配利润逐步偿还多分得的利润,其他股东亦同意和承诺维持原增资决议及中联电气股本结构不变。因此,该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不会导致股东之间因此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经本所律师核查:
瑞都公司延迟缴付出资并按协议出资参与分配利润并转增股本等,并未影响中联有限注册资本的真实、稳定及其合法有效存续。中联有限已通过2004年以来的历次台港澳侨企业联合年检,并经商务部审核批准,于2007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联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注册资本,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和工商机关登记,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延期出资的问题。目前,发行人注册资本真实、有效,股本结构清晰、稳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瑞都公司延迟缴付出资并按协议出资比例参与分配利润并转增股本等,未损害发行人利益,对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利益也不会造成损害。
三、沪电股份
1996年1月4日,楠梓电子以楠电(85)字第001号文向台湾地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作出如下申请:
(1)楠梓电子原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1994年9月16日经投审(83)秘字第08470号函核准以现金透过第三地区投资事业香港碧景以信托方式间接投资大陆昆山沪士美金1,000万元,若连同业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于1994年10月27日经投审(83)四字第6813号函核备完成投资实行之美金200万元,共计总投资额为美金1,200万元,占昆山沪士注册资本额美金2,000万元的60%。
(2)楠梓电子为政经形势等之考量,原投资计划须作下列之部分修正:将全数投资金额之信托受托人由香港碧景移转为设籍于西萨摩亚国之沪士控股,业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1995年7月4日经投审(84)二字第84010573号函准核备投资美金30,000元,持股 60%。且由楠梓电子、香港碧景与沪士控股三方签订了《承担信托契约合意书》,以规范三方对本投资案全部信托款之权益。
(3)本次核准投资之美金1,000万元仍全数汇出,惟其中美金7,105,357.61元汇交香港碧景,另美金2,894,642.39元汇交给沪士控股,其用途由香港碧景转汇美金5,700,000元到昆山沪士,余美金1,405,357.61元连同沪士控股美金2,894,642.39元,共计美金4,300,000元,分别购置机器设备输往昆山沪士为股本作价。
(4)楠梓电子前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1993年12月15日经投审(82)秘字第21330号及1994年9月16日经投审(83)秘字第08470号函分别核准投资第三地区投资事业香港碧景港币50,000元及250,000元在案,其中港币50,000元部分,业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1994年8月22日经投审(83)考字第07319号函核备完成投资实行,另港币250,000元部分,则尚未汇出,现因配合前述(2)项信托关系之转移,拟不再继续投资香港碧景,而须全数申请撤销此等投资案。
敬请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赐准。
台湾地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以经投审(85)二字第85000160号文批准上述申请。
楠梓电子通过香港碧景和沪士控股向昆山沪士共投资1,200万美元,占其注册资本的60%;吴礼淦先生通过香港碧景向昆山沪士共投资800万美元,占其注册资本的40%。
1995年4月12日,沪士控股注册资本为50,000美元,股东吴礼淦先生和楠梓电子分别持有其40%和 60%的股权。
由于楠梓电子经批准不再通过信托方式持有昆山沪士60%的股权,因此1995年4月1日,经昆山沪士1995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议同意:投资方由香港碧景变更为沪士控股。
1995年8月1日,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省经贸委(95)苏外经贸资便字第90号文授权,以昆经开资(95)字第59号《关于同意“昆山沪士电子有限公司”转股、变更法定名称的批复》,同意香港碧景将其持有的昆山沪士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沪士控股;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沪士电子(昆山)有限公司;1995年8月1日,江苏省人民核发了外经贸苏府资字[1995]S089号《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5年8月4日,公司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工商企独苏苏字第0004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92)苏经贸资字第321号文批复的《关于同意举办外资企业“昆山沪士电子有限公司”的批复》:昆山沪士总投资为2,900万美元,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分三期缴付,第一期自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缴付15%(即1992年7月14日前缴付300万美元),第二期自领取营业执照后三至十二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20%(即1993年4月14日前累计缴付7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5%),第三期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65%(即1994年4月14日前累计缴付2,0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1993年2月19日,昆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昆会字(93)第72号《关于昆山沪士电子有限公司第一、二期出资的验资报告》验证:股东香港碧景于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为490.14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4.51%,超过了规定的15%;香港碧景于十二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为835.677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1.78%,超过规定的35%。
1995年10月1日,昆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昆会审一字(95)第209号《关于沪士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第三期第一次出资的验资报告》验证:股东香港碧景于1995年3月13日前第三期第一次出资66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3%,连同第一、二期出资合计出资1,495.6778万美元。
1995年12月14日,经昆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第三期第二次出资的验资报告》(昆会审一字(95)第235号)验证:投资方香港碧景、沪士控股先后投入的第三期第二次出资504.322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22%。其中1994年12月31日至1995年6月29日,香港碧景共计出资2,098,828 美元;1995年7月12日至1995年8月26日,沪士控股共计出资2,944,394 美元。连同第一、二期出资及第三期第一次出资,昆山沪士的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全部出资到位,比规定的1994 年4月14日延期十六个月。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第一期及第二期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第三期出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虽然股东存在延期出资行为,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因延期出资被相关机构处罚,且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前身股东延期出资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上市后亦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所律师注意到第三期出资未能在经批准的章程所规定的期限内缴付,依据发行人未因此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沪士有限第三期出资已实际缴足的事实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沪士有限的投资者延期出资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影响。
截至1995年12月14日,沪士有限的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已全额缴足。
四、上海莱士
发行人前身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由美国稀有抗体抗原供应公司和上海市血液中心血制品输血器材经营公司在上海合资成立。
1988年9月30日,美国莱士和上海市血液中心血制品输血器材经营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合资成立莱士有限,公司投资总额494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 400 万美元,双方各出资200万美元。1988年10月莱士有限获得上海市人民外经贸沪字[1988]第136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批准,于1988年10月29日取得工商企证合字第09049号营业证书,并于1989年8月取得工商企合沪字第 000330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设期间,由于建材价格上涨等因素,莱士有限建成达产需要增加投入,1990年11月12日股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增加投资额至8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610万美元,投资双方各占50%,出资方式:上海市血液中心血制品输血器材经营公司以现金出资、美国莱士以设备投入。上述增资和相关合资合同、章程修改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1]第51号批准,于1991年1月28日换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3月14日颁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上海社会科学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科沪会报字[92]第530号《关于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证报告》,截止1992年11月14日,合营双方上海市血液中心血制品输血器材经营公司和美国莱士分别于1988年至1992年间以现金和实物投资的形式实际足额投入注册资本。各方投入资产的属性及股权比例为:
根据上海社会科学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科沪会报字[92]第530号《关于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证报告》,美国莱士1988年9月至1990年2月陆续投入实物按发票及运费经上海莱士验收合计1,735,087.66 美元;1990年4月至1992年1月陆续投入实物按发票及运费经上海莱士验收合计2,111,339.74美元。上述实物投入合计3,846,427.40美元,超出其缴交出资额796,427.40美元。
公司设立及第一次增资过程中,中外股东均存在超过《合资合同》约定的时间出资的情形,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
公司原中外双方股东于发行人设立时存在延期出资的情况,但根据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经上海社会科学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科沪会报字(92)第530号”《关于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当时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清,且2007年1月17日,公司经商务部以“商资批[2007]17号”《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改制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注册号为“企股沪总字第000330号(市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未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异议。公司股东延期出资不影响发行人的合法存续,对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法律障碍。
五、万里扬
万里扬有限成立前,根据2003年9月15日合资双方签订的《中港合资浙江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合同》的约定,万里扬集团出资255万美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香港利邦出资245万美元,以美元现汇出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资双方在万里扬有限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70天内一次性缴纳。
万里扬集团于2003年3月7日与金华市婺城新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金婺新委(2003)10号),受让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分区87、88号地块。2003年9月15日,万里扬集团与发行人另一股东香港利邦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确定以前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浙江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
因主管部门办理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分区87、8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需要一定的时间,难以进行出资验资,故也无法在原合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前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发行人名下;但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前述地块已实际由发行人生产经营持续使用。
鉴于前述情形,万里扬集团与香港利邦于2005年1月8日签订了《关于<合资经营浙江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出资双方同意万里扬集团延期出资;同时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52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部分 520 万美元均由万里扬集团出资。
金华市婺城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2006年1月27日作出《关于同意浙江万里扬变速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延期到位的批复》(婺外经贸[2006]6号),同意公司注册资金延期到位。
据外方股东香港利邦的董事陆雪艳陈述,香港利邦同意万里扬集团延期出资;同时亦认为万里扬集团虽延期出资,但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前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已实际由发行人生产经营持续使用,并未给发行人的日常经营造成任何影响,未损害到发行人的权益。
根据金华同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出具的金同汇评估字(2005)第5-231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及金华新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 年1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金新联验字(2006)第017号),万里扬集团出资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经评估,并分别于2005年12月29日及2006年1月6日过户给发行人,万里扬集团将原约定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一并作价出资投入。至此,万里扬集团在《关于<合资经营浙江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合同>的补充协议书》中规定的出资义务已通过上述投入一次履行完毕。
2008年11月28日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确认函》,确认不会因延期出资对万里扬股份作出行政处罚。
2009年2月4日,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函》:“本公司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值作价出资,出资后若房产及土地出现权属纠纷、违法违规等原因使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公司承担。”
2009年2月16日,金华市婺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确认函》,确认万里扬集团已于上述期限内完成出资,履行了实收资本的变更手续。
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万里扬集团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因土地、房产权证办理延期原因导致其延期出资;但在发行人成立时,万里扬集团已将其拟出资的土地交付发行人实际使用,并没有损害发行人的实际利益;且延期出资也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在发行人设立及增资过程中,万里扬集团以经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前述出资于2006年1月按约定履行完毕,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资真实、合法。
虽然万里扬集团在发行人设立及增资时存在延期出资的问题,但其按照《关于<合资经营浙江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合同>的补充协议书》中规定的出资义务已通过2005年12月和2006年1月以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投入一次履行完毕,延期出资情形已经消除,不存在潜在问题或纠纷,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上市后亦不会影响公众股东的利益。
六、欧菲光
2001年3月2日,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以《关于设立合资企业“深圳欧菲光网络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外资复[2001]0187 号),批准智雄电子与香港迅启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欧菲光网络,企业投资总额为2,999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600万美元。香港迅启认缴注册资本1,280万美元,占比80%,智雄电子认缴注册资本320万美元,占比20%。深圳市人民向欧菲光网络核发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粤深合资证字[2001]0059 号)。
2001年3月12日,欧菲光网络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合粤深总字第109371号),企业类型为合资经营(港资),注册资本为1,600万美元,拟从事光纤通讯精密薄膜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具体股权结构如下表:
根据2001年欧菲光网络设立时的合营合同、公司章程和批准文件,对出资额与出资期限的规定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万美元,香港迅启以机器设备认缴注册资本1,280万美元,占比80%,智雄电子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320万美元,占比20%。出资期限为按其出资比例分四次交付,首期合营各方应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各方应缴额的25%;第二次合营各方应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投入各方应缴额的25%;第三次合营各方应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九个月内投入各方应缴额的25%;第四次合营各方应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投入各方应缴额的25%。
欧菲光网络原股东于2003年4月30日签署了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对出资期限更新规定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四次缴付,合营各方应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各方应缴额的15%;第二次合营各方应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十二个月内投入各方应缴额的25%;第三次合营各方应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十个月内投入各方应缴额的30%;第四次合营各方应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四十个月内投入各方应缴额的 30%。
截至2001年10月11日,香港迅启以其从美国采购的两台光谱分析仪、从德国采购的两台抛光研磨机及一台真空镀膜机,经报关进口后作为出资投入本公司,累计投入设备价值203.70万美元,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财产评估所对香港迅启投入的设备出具了PG2001393《价值鉴定证书》。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出资进行了审验,并于2002年3月28日出具了“深永验资(2002)第0137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出资到位。
2003年8月29日,香港迅启将一台从德国采购的价值150万美元的真空镀膜机报关进口并作为出资投入本公司,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财产评估所对香港迅启投入的设备出具了PG2003313《价值鉴定证书》。深圳市宝龙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了审验,并于2003年9月20日出具了“深宝龙会验字(2003)第569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出资到位。
2003年11月4日,智雄电子以货币资金399.93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投入本公司,折合48.32万美元。深圳和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和诚验资报告(2003)第371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出资到位。
2003年11月20日,经欧菲光网络董事会批准,智雄电子与香港迅启签订了《补充合同》,将公司投资总额变更为804万美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02万美元,其中香港迅启以设备认缴注册资本353.68万美元,占比87.98%,智雄电子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48.32万美元,占比12.02%。
根据上述变更及历次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3年11月4日,欧菲光网络的注册资本402万美元已由各股东足额缴纳,股东溢缴资本金计入资本公积。
2004年9月1日,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出具“深贸工资复[2004]0330号”《关于合资企业“深圳欧菲光网络有限公司”调整投资额的批复》,批准了上述减资和股权比例变更事宜。
2004年9月2日,深圳市人民向欧菲光网络核发了变更后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4年9月14日,公司办理完毕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欧菲光网络股权结构参见下表:
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上述香港迅启、智雄电子的实际出资情况,存在延期出资的情形,不符合欧菲光有限设立时的合营合同、公司章程和批准文件的规定,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鉴于:(1)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就该延期出资事宜发出通知,未给予欧菲光网络行政处罚,也未撤销其批准证书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且公司已通过历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依法有效存续;(2)2004年欧菲光网络注册资本经审批机关批准减至402万美元时,香港迅启、智雄电子已足额缴清其出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自终了之日起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欧菲光网络设立时股东延期出资的情形已于2004年因股东足额缴清其出资而终止,截至目前已超过行政处罚的时效。因此,欧菲光有限设立时香港迅启、智雄电子延期出资的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的合法有效存续,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欧菲光网络2004年减资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已获得审批机关批准,未受到有权机构的处罚,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七、泰亚鞋业
公司前身泰亚有限是经泉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资企业泰亚(泉州)鞋业有限公司的批复》(泉外经贸资[1999]283号)批准,由香港泰亚于2000年1月3日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50万港元,法定代表人林祥加,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鞋及鞋材。泰亚有限于1999年12月10日领取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闽字[1999]C0347号),于2000年1月3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独闽泉总字第000556号),注册资本为1,050万港元,其中货币出资250万港元,进口制鞋设备出资800万港元。由于当时建设用地地势复杂导致工程基建缓慢,不能如期完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泰亚有限注册资本延期出资,但须在2003年9月前将注册资金全部缴齐。
截至2002年3月20日,泰亚有限收到股东香港泰亚缴付的现金199,994美元,折合为1,559,953.20港元。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验资报告》(泉名会所外验I[2002]106号)。2002年11月4日,泰亚有限收到股东香港泰亚缴付的现金120,528.88美元(折合为940,046.80港元)和价值8,000,000港元的实物,合计8,940,046.80港元。
香港泰亚投入的实物资产均系泰亚有限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作为泰亚有限当时的外资股东,香港泰亚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泰亚有限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上述设备均系香港泰亚向台湾钜钢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湾亿辐公司采购后投入泰亚有限,在采购当时均为新设备。香港泰亚在购得上述设备后,即向厦门海关办理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作为增资的一部分投入公司,当时该等设备并未进行评估,但均有相关设备发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确认其价值,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出资作价的合规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不会造成出资不实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晋江德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验资报告》(晋德所外验第[2002]第2055号)。截至2002年11月4日,香港泰亚对泰亚有限的出资均已按期缴足。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祥伟、王燕娥夫妇对此于2010年4月30日出具承诺:如果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将由其向发行人补足。
八、向日葵
2006年1月3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向日葵有限注册资本增加445万美元。2006年3月30日,根据绍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袍委外[2006]35号《关于同意外商独资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后经原批文单位绍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核准,该批文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10月),向日葵有限注册资本由712万美元增加到1,157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445万美元由香港优创以美元现汇投入。2007年8月9日,向日葵有限取得了变更后的《批准证书》。根据绍兴华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9月28日所出具的绍华会验字(2007)第199号《验资报告》,截至2007年9月26日,向日葵有限已收到香港优创以货币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合计445万美元。2007年9月30日,向日葵有限取得了注册号为33060040000403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案例评析】
1、2006年新公司法才规定了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制度,而中外合资企业有关法规则可以允许根据公司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章程来约定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因而,在2006年以前存在延期出资的问题一般都是存在于中外合资企业中,以上的案例均是属于这种情况。
2、而对于一般民营企业2006年之后如果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出资的话,可能会导致出资不实的怀疑,因此比较罕见,就算是遇到也一般按照出资不实的思路去解释,而非我们现在讨论的思路。
3、那么在历史沿革中该种情形的解决思路是什么的,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1)既然章程可以约定出资期限,那么如果超了时限可以修改章程并经外经贸委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如果通过则不构成违规行为。如向日葵案例。(2)如果就是超过了期限呢,解释自己不构成首发障碍的理由有如下几点:①后来已经出资到位,至少对公司和股东利益没有损害;② 公司正常通过年检且主管部门从来没有提出异议;③ 公司整体变更时按照净资产折股且已经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且没有提出异议,说明注册资本充实。④要不请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不会对公司处罚或者干脆依据诉讼法两年普通诉讼时效制度判断时效已过公司已经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⑤ 如果还有其他的一些利益纠纷,则可以由大股东承诺兜底;⑥最后,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表示对首发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3)还有一种方式,如果外资股东真的拿不出钱来还可以申请减资,当然由于这还涉及到各个地方的外汇指标问题,因为减资之前需要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工作,如欧菲光案例。
4、还有一点,在中联电气的案例中会里还关注了在外资股东出资没有到位而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分红是否会导致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案例的解决思路值得借鉴,基本上是:原来的决议不会变,由外资股东将多分的钱以合适的方式返还给中资股东,最好是马上一次性还清,而本案例是三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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