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及其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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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管 |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 |||
大集合(一般集合计划) | 小集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 |||
限定性 | 非限定性 | |||
客户数量 | 单一客户 | 多个客户 | ||
认购起点 | 100万元 | 5万元 | 10万元 |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
规模要求 | 100万起,但考虑成本问题,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 | 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 3000万元~50亿元 | |
投资范围 |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前述规定的投资品种,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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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 | -- | 1、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两款限制。 2、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公司及与证券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且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受“双10%”限制。 | |
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7%关联交易投资限制 |
备注: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