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其销售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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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 U# [" L4 @. I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6 W8 d$ ]' V/ g- R1 c9 }  l# @  w! m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 u2 O; [% T6 K" z: L;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_& t8 V. e2 Z8 x' A3 m6 J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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