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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解读

更新于: 2015-09-13  星期日 已有 人阅读 信源:金融时报作者:石柱华 肖旺字数统计:2328字

继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之后,9月7日、8日,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融资租赁指导意见》)、《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金融租赁指导意见》)。《融资租赁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三大方面提出了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金融租赁指导意见》从发挥金融租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强行业基础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完善监管体系等八个方面对金融租赁业发展进行了部署。

两份指导意见系统全面勾勒了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发展的蓝图,其中的一些任务和措施是近年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支持政策的延续、归纳和总结,如强调采取措施发挥融资租赁在支持产业升级、技术更新、促进进出口,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等。除此之外,两份指导意见有几个突出亮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将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并列表述,分别印发两份指导意见。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均译自同一英文“Financial Leasing”,但由于历史原因,根据行政许可、监管机关的不同,将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三类,并在公司名称上进行严格区别,金融租赁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属一般市场经营主体。虽然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略有差异,但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务没有本质不同,习惯上统称为融资租赁业。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并列表述融资租赁业、金融租赁业,且分别发布两份指导意见,一方面,表明同时重视发展不同监管体系下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共同发挥他们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国民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体发展政策上一视同仁的支持;另一方面,表明现行的两种审批、监管体制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维持不变,体现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管,对一般市场主体适度监管的不同监管思路和制度,一些政策差异在短期内也难以消除。

二、明确融资租赁业的5年发展目标。

《融资租赁指导意见》从业务覆盖率、市场渗透率,行业龙头企业形成,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监管体系,法律政策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发展目标,要求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世界前列。融资租赁与其他发达相比,在法律体系、监管制度、市场规模,尤其是市场渗透率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融资租赁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位居世界前列”的明确目标,也是对监管者、市场参与者提出的较高要求,同时有利于提振行业信心。

三、改善和优化融资租赁业和金融租赁业经营环境。

由于目前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度不高,行业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两份指导意见均着力提出了一些改善经营环境的有力措施: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改变目前法规层次较低的现状,提高立法层次,建设法制化营商环境;二是简政放权,取消对融资租赁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增加经营范围,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推进金融租赁公司混合所有制;三是简化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取得相关行业资质手续,简化进口设备、飞机、船舶、机动车等租赁物的进出口、登记、备案和通关等手续,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四是提出加快建立规范的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同时加快融资租赁中介服务等配套产业发展;五是鼓励地方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三农”、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四、支持自由贸易区在融资租赁方面积极探索,鼓励先行先试。

全国四大自贸区无一例外地将融资租赁作为重点支持的行业,上海、广东、天津三地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约有两千家,超过全国融资租赁及金融租赁公司总数的六成以上。相信在两份指导意见的支持下,自贸区将探索出更多符合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制度,加快行业发展。

五、鼓励开展新兴领域融资租赁,支持业务模式创新发展。

除了支持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制造2025”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战略,鼓励他们在传统领域做大做强外,两份指导意见均特别强调融资租赁在几个新兴领域的发展与创新。

六、印花税政策落地,统一财税政策有了良好开端。

由于监管体制原因,导致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在注册资本、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不一致,出现不统一、不公平的现象。《融资租赁指导意见》提出将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监管体系和制度,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改变了多年的不公平政策,保证了税收的统一性。

七、调整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拓宽融资渠道。

根据现行的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规模比较宽松,但除在前海等实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地区外,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举借中长期外债需发改委审批,短期外债需外汇局审核。《融资租赁指导意见》强调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金融租赁指导意见》提出适度放开外债额度管理要求,简化外债资金审批程序。这有利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利用境外资金开展业务,同时也确保相关管理政策的公平性。

“东方风来满眼春”,两份指导意见对提高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创造公平统一的经营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希望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能尽快落地。相信在和地方政策大力支持和鼓励下,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将迎来一个崭新的春天。

(作者 石柱华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肖旺 金融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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