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院的设立及其对金融机构(融资租赁)的影响
- 金杜律师事务所
-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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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8日,全面深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揭牌成立。上海金融法院兼具 “中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特点,重点体现在专家断案和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两个方面。
专家断案:上海金融法院选任具有丰富金融审判经验的法官
人员配备上,经上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整体划转和上海全市法院公开选调,该院共有入额法官28名,硕士学位以上的法官有26名,还有6人拥有博士学位。譬如,拟任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的肖凯为法学博士,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拟任各审判庭及立案庭庭长、副庭长的单素华、竺常贇、符望等法官,此前均为上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长期奋战在金融审判一线,审理过“光大乌龙指”系列案、全国首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证券投资者起诉案等案件,具有丰富的金融类纠纷审判经验。
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规定》共七个条款,其最大的亮点,是第一条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共计五项,分别为:
- 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这一项规定的11类纠纷,都是目前通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金融有关的案由。当前“违约潮”中比较热门的如资管纠纷、债券违约等与持牌金融机构有关的案件, 根据《规定》将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而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譬如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则不纳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 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这一类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当中没有规定的纠纷,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予以明确,或亟需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独立保函纠纷,保理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则尚在制定中。私募基金纠纷,涵盖了私募基金内外部纠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纠纷,俗称“第三方支付”纠纷。网络借贷纠纷,俗称“P2P”纠纷,当事人双方中一方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如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目前一般认为不列入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而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互联网股权众筹纠纷,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渠道出资获取融资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引发的纠纷。实践中,互联网众筹还涉及到慈善捐款、买卖产品等类型,由于此类众筹不涉及到投资营利这一金融属性,一般不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
- 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这一项规定了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主要考虑是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涉及特殊的程序设计与法律安排,与普通商事主体的破产程序有较大的不同,而且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稍有不慎可能引发更大的风险。上海金融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专门管辖,可以统一裁判标准,防范金融风险。
- 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目前,上海市的两大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正日益攀升,仲裁虽为金融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同时也增加了对这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数量。之前上海市的金融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主要由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则将集中由金融法院受理,有利于审理标准的统一。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这一项既体现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开放性、合作性,也符合金融审判实际。对于涉外金融案件,之前很多是选择国际仲裁,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预计将会有愈来愈多的涉外金融案件选择上海金融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涉及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决,一般也认为应参照《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应注意的事项
- 上海金融法院审级上对应中级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是上海市的专门法院,管辖上述五项案件的前提是应当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的案件, 案件标的超过1亿元时, 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上海市的案件;案件标的超过5000万元时,由金融法院一审管辖),而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辖区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此外,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案件,也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既然上海金融法院本质上还是中级法院,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仍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 针对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管辖
根据《规定》第二条,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
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目前,上海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保监会上海监管局、[1]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二是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上海市黄浦区外,上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以这些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由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和浦东新区法院管辖。若有《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则一审行政案件可能落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当事人不服上海市黄浦区、浦东新区法院涉金融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审理涉金融二审行政案件,此类二审案件统一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 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管辖
在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先后出台《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指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能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目前相关案件均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根据《规定》,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将统一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至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范围,根据《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指参与机构(包括系统运行机构)之间,用于清算、结算或记录支付、证券、衍生品或其他金融交易的多边系统,包括重要支付系统、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对手和交易数据库等五类金融公共设施”。实践中,对于被告或者第三人是否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以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 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18年8月21日起开始履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履职的公告》,上海金融法院已经于2018年8月21日起开始履行法定职责。另外,根据《规定》,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仍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1] 目前,根据机构要求,原银监会、保监会已经合并成为银保监会,但是在上海的银监局、保监局尚未合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