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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升级后的详细说明(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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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升级后的详细说明(2019)

2019-11-12 格隆汇次阅览

11月11日,根据央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数据,截至2019年9月,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累计登记465.30万笔。2019年9月,动产融资登记突破12万笔,较去年9月的6万笔翻了一倍。

9于12万笔动产融资登记中,融资租赁交易最多,达7.16万笔;应收账款转让和应收账款质押其次,分别为3.80万笔、1.97万笔。

在此情况下,央行征信中心对动产融资进行了重新分类。

11月11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升级,升级后登记用户的分类、安全管理及登记业务分类等都将有所变化。

其中,升级前的11个业务分类改造为四大类业务。第一大类为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本质属于债权转让。

第二大类为融资租赁登记。

此前,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利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次新的分类,重新明确了融资租赁登记。

第三大类为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第四大类为其他登记,包括保证金质押、存货/仓单质押、所有权保留、留置权、动产信托、农业设施抵押、其他动产担保。

其中,动产信托登记的目的在于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通过信托关系的公示,预防信托财产上权利矛盾,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再细分业务品种,将原来的普通业务、最高额贷款、小额贷款、企业发债、信贷资产质押等5类,升级后不再划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种类。

央行征信中心要求,动产融资登记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登记,对登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需清楚描述抵质押物、租赁物等担保登记标的物,达到足以识别的目的。

央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是依托中登网提供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所有权保留、留置权、动产信托和其他动产担保登记,以及受托担保登记与查询服务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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