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

对避风港原则的解读

關注我们对避风港原则的解读

首页 > 融资租赁法律 > 企业法律

对避风港原则的解读

2016-02-09 环球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有学者将Sony案所确立的规则总结为“技术中立原则”,该词已被法院的判决多次论及,而在此法理基础上,对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具体区分标准,美国版权法采用Volitional Requirement 的标准,法院主流的观点是采用服务器标准。这样梳理下来,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避风港原则,可以先从法理的角度来探讨下Sony案所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然后来探讨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具体标准。完成这些探讨后再去回看避风港的具体条款,相信可以理解得更为透彻,这也是本文在逻辑上的脉络。

一、背景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20条至第23条依次规定了网络自动接入和自动传输、自动存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以及搜索和链接四种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美国版权法§512同样依次规定了四种网络信息服务行为的免责条件,这四种服务行为分别是:Transitory Digital Network Communications/System Caching/Information Residing/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s。从文意的角度看,《条例》第20条至第23条与§512条规定的四种服务行为依次具有对应的关系,有学者指出:“《条例》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从第20条至23条为四类网络服务者规定了免于赔偿责任的情形,又称‘避风港’[尾注 1]。”

此外,美国的版权法对直接侵权和间接的帮助侵权进行严格地区分[尾注 2],而美国版权法§512 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更可能是对间接的帮助侵权责任的明确或者限制[尾注 3]。同样,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的教唆/帮助侵权,而避风港原则在法下的作用也同样是对间接侵权责任的明确或限制 [尾注 4]。因此,对于避风港的理解和适用,可以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这个角度开始谈起,而版权法上这样区分的法理基础可能来自Sony案。有学者将Sony案所确立的规则总结为“技术中立原则”[尾注 5],该词已被法院的判决多次论及[尾注 6],而在此法理基础上,对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具体区分标准,美国版权法采用Volitional Requirement 的标准[尾注7],法院主流的观点是采用服务器标准[尾注 8]。这样梳理下来,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避风港原则,可以先从法理的角度来探讨下Sony案所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然后来探讨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具体标准。完成这些探讨后再去回看避风港的具体条款,相信可以理解得更为透彻,这也是本文在逻辑上的脉络。

二、从Sony案到法下的“技术中立”原则

免责声明

    本网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并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所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更多知识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推荐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