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干货】12000字揭开公司“同股不同权”的是是非非(深度、专业、全面分析)
2016-02-09 清澄君 洞见知行次阅览
洞见导语:
同股不同权,或称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问题伴随去年阿里巴巴告别香港,转赴纽约上市而成为公司证券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无独有偶,2012年时,英国著名的足球俱乐部曼联也由于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而抛下新加坡,最终落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虽然经历了同样的遭遇,但香港和新加坡两地对同股不同权的态度却截然有别。香港方面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今年10月最终决定搁置修改同股不同权规则的计划。而新加坡则于2014年修改公司法允许同股不同权,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明年一季度正式实施。预计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会相应修改其上市规则,允许具有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
那么,香港和新加坡的态度究竟孰是孰非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同股不同权这争论了几十年的是是非非。
股与权
先要说明什么是同股不同权。我们知道公司股权分为两种权利:一是经济性权利,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获得股息(dividend),实质是股东对公司现金流(cash flow)享有的权利;二是参与性权利,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表决权,实质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力。
在同股同权的情况下,股东拥有的这两种权利的份额比例相等。但在同股不同权的时候,股东对现金流的权利和表决权的份额配置将不成比例。
具体而言,在具有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中,公司的普通股被分为两个组别,持有第一组股票的股东,其每股拥有的表决权超过持有第二组股票的股东。
以美国的经验为例,这两组股票每股的表决权数之比通常是10比1。也就是说,所谓“不同权”指的是“表决权”而不是经济性权利。在获取股息方面,不同组别的股东完全可以有同样比例的权利。
在说明了“不同权”之后,还要对“同股”多说几句。所谓“同股”指的是同样的公司“普通股”(common stock),而非笼统的“同一家公司”的股票。假如将“同股”误认作后一种意思,那么,普通股与优先股(preferred stock)也成了“同股不同权”。
事实上,即使在禁止同股不同权的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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