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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法律制度与矿业权评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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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法律制度与矿业权评估研究

2016-02-09 曹一然 国枫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试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来,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日趋繁荣的同时也充斥了妄图高抛低吸的投机者,因此矿业权的交易价格也被不断推高,然而,交易本身并不创造价值,投机者的存在只是为资本市场承担风险不可或缺的要素,矿业权真正创造附加值的途径仍然是矿产品的开采与销售。但不断炒高的矿业权交易价格,尤其是其中的探矿权交易价格,却也增加着实业投资者的风险。本文即在对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拟就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内涵、区别以及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定程序进行分析,以便为企业家冷静判断探矿权交易提供法律支持。

一、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

(一)探矿权概述

1、探矿权的定义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2、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其他人不得在其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

②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③依法转让探矿权;

④依法申请探矿权保留;

⑤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⑥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⑦可以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有关资料予以保密;

⑧根据勘查的需要依法临时使用土地;

⑨申请撤销勘查项目。

探矿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②依法申请探矿权的变更登记;

③保证勘查投资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投入;

④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⑤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⑥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⑦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⑧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⑨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经矿产资源储量审批机关批准;

⑩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⑿因勘查活动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给予补偿;

⒀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

据此,探矿权人的主要权利是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勘查,其仅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并不直接享有采矿的权利和资格。

(二)采矿权概述

1、采矿权定义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2、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②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③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④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⑤依法申请有效期的延续;

⑥依法申请采矿权的转让和变更;

⑦申请停办、关闭矿山。

采矿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②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③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

④在开采过程中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⑤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⑥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⑦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年度报告。

⑧因开采矿产资源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补偿。

据此,采矿权人有依法从事开采活动和销售矿产品的权利和资格。

(三)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

1、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法律界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即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鉴于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所有,所以单位、个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用益物权。法理认为,物权、准物权均须有其支配的客体。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它们支配的客体是不同的。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的客体是一组权利和责任,主要是特定空间不确定性大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现实和潜在经济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特定一个或共生、伴生矿种自然资源探查权利和责任。而采矿权是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空间不确定性相对前者小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现实和潜在经济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特定一个或共生、伴生矿种自然资源开采权利和责任。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而言,探矿权与采矿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赋予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两者不可等同对待。

2、探矿权价值的最终实现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据此,探矿权是有时效性的,可能灭失,且探矿权的延续是有限制条件下的非永续权利。以勘查矿产资源为主要权利的探矿权,其本身不能产生经济利用价值,要通过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方式,通过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来实现经济价值。因此,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是探矿权人实现其勘查投入回报的最终途径。

二、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矿种的不同,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定程序繁简不一,文章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定程序较复杂的煤炭矿种为例,对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定程序详述如下:

(一)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根据法律规定,省级发展主管部门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勘探开发、单项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矿区内勘探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求,凡不符合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核准,煤炭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已批准总体规划的矿区,根据资源勘探和生产开发的变化,需要调整矿区范围、井田划分、建设规模等主要规划内容的,要及时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按相应程序报批。

据此,批准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且据此明确开发主体。

(二)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②地质工作概况;

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直角坐标标定);

④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2、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采矿权申请人应与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就可能造成对探矿权或采矿权影响的诸方面签有协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证。论证结果确有影响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不予划定矿区范围。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3、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三)设立矿山企业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②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及其批复、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和矿井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批复);

③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④有矿山设计;

⑤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按照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根据《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规定:“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发展委(含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与发展委联合)或项目所属管理企业初审后报送发展委,由发展委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委或省级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委核准。”

(四)办理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2、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 ,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矿山安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矿井安全评价及其批复。

3、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意见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是否相一致;

(2)矿山生产规模是否有变化、是否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

(3)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是否合理;

(4)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是否合理;

(5)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4、通知和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关于矿业权评估的研究

矿业权有偿法律制度及矿业权评估制度的建立,推进了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进程,提高了矿业对市场经济的适应程度,而其中矿业权评估可谓是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助推剂。本文拟从管理制度层面和评估技术层面对矿业权评估进行分析研究,以探讨矿业权评估的法律程序和矿产资源价值确定。

一、矿业权评估的立法进程

自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相继颁布后,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及矿业权流转制度基本建立。根据其中规定:申请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的采矿权人申请人除依照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要进行评估。由此,诞生了矿业权评估业。

1999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并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该等法律法规以及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结合在一起,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系统,但仍有不完善之处。

2008年八九月,国土资源部连续出台3个文件:《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加上此前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布的《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9项矿业权评估准则,建立起了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业界人士认为,这标志着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建立。

二、矿业权价值和矿业权评估内涵

矿业权价值是矿业权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对矿产资源客体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而产生的预期投资收益额。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在特定的条件下,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约定矿业权在某一时点上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它具有时效性、目的性、咨询性、估计性的特点;评估的是资产的交换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目的是为矿业权定价提供参考意见或依据。

三、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

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评估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支付评估费用。转让、延续矿业权等涉及应向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其他涉及利益或公众利益(如将矿业权作价出资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矿业权评估也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对按照上述规定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后,验收、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的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清单,进行备案。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具体程序如下:

1、公开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在2006年8月以前,无论出让还是转让涉及的矿业权价款评估,评估委托均采用矿业权(申请)人自主选择、或者管理机关指定评估机构的办法。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8月7日发布《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对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机制作出重大:凡是由国土资源部批准有偿出让的矿业权,其矿业权价款评估由国土资源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对出让矿业权评估委托的现行做法是:对拟出让的矿业权,首先在部门户网站公开拟出让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资料,公开对承担评估机构的要求(相当于核定入围参加摇号的条件),公开对参加报名摇号的评估机构审查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讲明原因。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5个工作日后,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2、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矿业权评估结果由原先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变更为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目前,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业权评估委托,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和评估合同书在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

评估报告公示期间有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意见汇总后,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答复的情况进行验收或要求修改评估报告。予以验收的,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

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每年一月份由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属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清单,直接网上备案,不出具备案证明。

四、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因素

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以下因素以及相关指标和参数的选取将对矿业权评估价值产生直接影响:

储量品位

储量品位对矿业权评估价值影响是显然的。储量大品位高的矿床,开采的经济价值大,矿业权评估价值就高。

而可动用的储量的直接决定因素又是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因此,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选取值得关注。

(1)生产规模指标的选取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的规定:

①确定生产规模的原则如下:

匹配原则: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

政策原则:必须符合的政策,符合、地区和区域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市场原则:必须符合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产品要有可靠的市场。

技术先进可靠原则:所确定的生产能力必须与现有技术相结合,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必须能够达到,同时也要体现技术的先进性。

经济原则:经济合理,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确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市场需求因素、矿床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矿床的勘探程序和资源储量、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外部建设条件(包括材料供应、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供给条件以及环境生态的承受能力)。

③生产规模指标的选取

根据上述原则和影响因素,选取生产规模指标应综合考虑政策、总体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容量、销售条件、交通运输等可能制约生产规模的因素。对于在建、拟建矿山,其生产规模应依据经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经审批的(预)可研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确定。

(2)服务年限

《矿业权评估指南》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确定采矿有效期的,适用采矿有效期,没有确定采矿有效期的,按采矿有效期30年处理。但根据法律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因此,如果可采储量超过30年开采所动用的资源储量,矿业权评估过程中,服务年限的取值最长也只能是30年。

开采条件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开采条件比较多,如矿体埋藏深度、矿体形态的复杂程度、矿体的产状(走向、倾向、倾角)、矿体的厚度、矿石与围岩的稳固性、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开采条件好,矿业权评估价值高。

选冶条件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选冶条件主要有矿石类型、矿物组成、技术品级、矿石结构、主元素和共生伴生元素等。选冶条件好,矿业权评估价值高。

区位条件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区位条件有自然地理区位、经济地理区位和交通地理区位。自然地理区位包括矿区地形、地貌和矿区气候。经济地理区位和交通地理区位包括水、电、原材料、劳动力供应状况、矿区及周围经济文化发达程度、交通状况。区位条件对矿业权评估价值影响很大。区位条件优越,矿业权评估价值就高;反之,区位条件差,矿业权评估价值就低。

销售状况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销售状况主要有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

(1)产品销售价格

矿业权评估中的价格参数是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和结果的关键性经济参数,是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重要因素。取价依据可以是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也可以是来自于市场的价格信息。但除了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无论评估人员采用哪种取价依据,都需明确陈述理由、对市场价格信息的真伪、代表性和客观性等做出评价和评述。

产品销售价格应当根据矿产品质、市场销售情况及矿区周边矿实际销售情况综合确定,一般可以参考及选取的数据是临近类似矿山评估基准日前3年又一期的价格。评估机构有必要类比临近矿山的销售情况和供给和需求关系,判断是否综合反映了产品的销售价格。

(2)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直接影响到评估选取的现金流量法中的现金流入量,是决定评估结果的关键指标和参数,而销售收入的影响因素是根据生产能力等计算出的销售量以及产品销售价格。因此,销售量数据选取和销售收入的计算是否合理是矿业权评估价值公允的重要因素。

经济因素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发展状况、通货膨胀和的经济政策。这些因素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影响比较复杂。

其他因素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其他因素有国际经济状况、军事冲突、国际垄断与竞争等,这些因素有时对矿业权评估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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