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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超裁的观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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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超裁的观点梳理

2016-02-09 朱宣烨 高杉LEGAL次阅览

下文系作者朱宣烨新著《仲裁法实务精要与案例指引》的精华节选。该书收录120余件典型案例,以案件为载体全面介绍仲裁制度的现行规定和实务要点。

仲裁对纠纷案件的管辖源于法律和当事人的双重授权,仲裁裁决缺乏当事人意愿这一合法性基础就构成超裁。是否“超裁”是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重要事项之一,仲裁裁决一旦被认定构成超裁,将直接面临着被裁定撤销、重新仲裁、不予执行或不予承认的结果,从而影响案件纠纷的解决进程。

当今业界对于超裁所涵盖的情形范围尚无统一观点,一般认为狭义的超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既包括仲裁裁决事项本身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包括裁决了不受仲裁协议约束的案外人的实体权益。其中不受仲裁协议约束的案外人的实体权益被仲裁,又可以解读为“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而被仲裁。法院处理仲裁裁决除援引超裁这一理由外,也可能援引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理由,或者同时援引上述两种理由。二是仲裁裁决的事项虽属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但超出了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认定仲裁裁决是否构成超裁需结合个案情况,根据仲裁协议的具体表述、请求裁决的实体问题、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阐述的意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文中,笔者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复函,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裁”的认定观点,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具体观点如下:

一、裁决了无仲裁条款的合同项下的争议,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构成超裁:某合同所属的框架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的;某合同所变更的原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的;某合同与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另一合同内容联系足够紧密的。(参见典型案例1、2)

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将另一合同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仲裁机构据此对该争议事项进行裁决的不构成超裁。(参见典型案例3)

三、仲裁裁决对于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同,但在法律规定及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内的,不构成超裁。(参见典型案例4)

四、仲裁被申请人仅撤回部分支持反请求的证据不构成对反请求本身的变更,故对反请求的裁决不构成超裁。(参见典型案件5)

五、仲裁裁决了不受同一仲裁条款约束的案外人的实体权益事项的,属于超裁。但如果仲裁裁决仅是在论述相关案件事实时涉及案外人,未就其权益作出实体性裁决,且认为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另案解决的不构成超裁。(参见典型案例6、7)

六、对未经确认、且不受同一仲裁条款约束的案外债权纠纷径直进行实体审查后,裁决与本案债权进行抵消的,构成超裁。(参见典型案例8)

七、当事人以合同有效并要求一方履行合同为理由申请仲裁,仲裁庭在未向当事人释明合同无效的后果以及未给予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对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以及赔偿责任作出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属于超裁。(参见典型案例9)

八、超裁事项与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就超裁部分裁定撤销。(参见典型案例10)

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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