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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封杀门”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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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封杀门”法律分析

2016-02-09 汪涌 史学清次阅览

这几天,微信想不火都难,顶级官媒新华社连文质疑微信纵容公众号抄袭的事情还没落停,“微信封杀门”又接连爆出,微信相继“封杀”了虾米音乐、天天动听和网易云音乐。新华社毫不吝啬,再次发文“互联网行业陷‘囚徒困境’”,剑指微信“疯狂封杀”,指出当“开放、分享”的互联网精神遇到以邻为壑的商业现实,到底谁尴尬?巨头动辄“封杀”对手,又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对于尚处成长中的互联网企业,如何才能走出彼此封杀的“囚徒困境”?如此三问确实高屋建瓴,但微信是否真的如此任性,恐怕不能仅从高大上的道德层面宏观审视,从法律角度的理性分析更利于建设性意见的形成。

微信“封杀”了什么?拿网易音乐而言,现在如果微信用户想把网易云音乐分享到微信朋友圈,微信界面会弹出一个错误界面,并提示“无法分享到微信,由于当前分享的应用涉嫌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无法分享到微信”。可见,微信只是出于避免盗版音乐非法传播的目的限制了微信用户在朋友圈的分享功能。用“封杀”某某应用一词,着实抓眼球,但却有失客观。那么,微信限制用户分享第三方通过APP应用提供的信息,是否构成对第三方应用/服务提供者的不正当竞争?

要谈不正当竞争,首先得说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有竞争就有市场份额、客户与商业利益等方面的冲突,竞争的结果肯定会影响部分竞争者的利益,甚至直接淘汰某些竞争者。有冲突是不是就不道德或不合法?未必,因为竞争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就是竞争,所限制的只是不正当的竞争,即企业不能采取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干掉竞争对手。所以,判断微信“封杀”是不是不正常竞争,要分析微信的行为,不能从结果(竞争对手利益受损)直接推导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微信“封杀”是否构成对第三方应用/服务提供者的不正当竞争?在适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分析微信“封杀”时,需要考量“封杀”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客观上,网易云音乐存在未授权音乐,此前也曾被广州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此种情况下,微信作为平台与链接提供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帮助侵权责任等在那里,如果侵权信息明显(如热门音乐等),腾讯埋头做鸵鸟肯定不行。但是,即便是网易音乐云存在未授权内容,微信一封了之的做法是否正当?

在微信“封杀”中,微信只是限制微信用户不能在微信平台上实施某些行为,属于对自有平台的内部管理,微信用户完全可以在自己的手机上安装、使用支付宝、网易云音乐等。这与工信部为3Q大战的法律争议定身量做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所规范的干扰或不兼容等行为并不一样,微信既没干扰第三方应用的安装、运行,也未影响用户对第三方应用的正常使用。微信对第三方应用关门的做法,我们也可以从一个简单的例子进行审视:如果卖烤地瓜的被高档商场拒绝入内摆摊,就认为商场不正当竞争,是否走得有点远?

微信封杀的讨论也让小马哥陷入一个困境:既想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小马哥实在有点困难。

开放与分享是互联网的精神,但在互联网服务的市场竞争中,开放与共享并非法律准则,如果将之作为准则要求互联网企业无条件遵循,最终将损害互联网发展,开放与共享也将成为美丽的泡影。当然,互联网企业在依法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仍应尽可能遵循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为互联网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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