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最新修订所涉法律条文的解读
2016-02-09 薛义忠 国浩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国务院2006年公布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或“该条例”),对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实践表明,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外资银行已成为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银行的积极作用,促进外金融业在资金、技术、产品和管理方面进一步融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银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在全面深化的新形势下,对外资银行主动实施进一步的开放措施,根据外资银行在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有必要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为适应这一需要,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牵头起草了对该条例的修改意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修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做如下解读,供您参阅: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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