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风险与股东互保
2016-02-09 陈汉 李璐怡 汉坤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从公司成立起,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均已做好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的准备。但常言道,“人有旦夕祸福”,一旦股东之一不幸染上重疾甚至身故,就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未来发展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备“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一位创始股东的死亡往往会给公司带来未曾预测的风险。上述风险不能绝对避免,但保险制度中的股东互保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上述风险。股东互保制度在在尚属于发展初期。
一、股东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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