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016-02-09 董潇 袁琼 君合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格式条款指引》),自颁布日起生效。这是工商总局自2014年1月26日颁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后针对网络交易管理出台的又一规范性文件。
《格式条款指引》以《合同法》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为基础,对网络交易平台采用的格式条款提出了内容和形式上的具体要求,以进一步明晰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对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普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格式条款指引》将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收集、保护制度单列为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的一种。本简讯主要关注的是《格式条款指引》之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
一、《格式条款指引》的适用范围
《格式条款指引》适用于境内设立的平台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采用格式条款与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情形。同时《格式条款指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应参照适用《格式条款指引》。
二、《格式条款指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格式条款指引》规定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总结如下:
(一)格式条款的范围
《格式条款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人协商的相关协议、规则或者条款,包括“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收集、保护制度”。
据此,平台经营者如规定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收集和保护的制度,则应被视为格式条款的一部分,从而需要满足《格式条款指引》对于采用格式条款的要求。
(二)对网络平台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的要求
●应以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普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
●使用格式条款应遵守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合同相对人。
●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合同格式条款或者电子链接,并从技术上保证普通经营者及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的阅览和保存。
●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作出说明。显著方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注意的方式,包括:合理运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不得以技术手段对合同格式条款设置不方便链接或者隐藏格式条款内容,不得仅以提示进一步阅读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普通经营者或消费者责任,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出或限制普通经营者或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特别的,不允许平台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减轻或免除自己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三、简评
《格式条款指引》在《合同法》1和《新消法》2对格式条款进行的各种限定的基础上,在网络交易平台这个特殊的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上,做出了更为具体、更切合网络交易实际的进一步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格式条款指引》则提出显著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如“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合同格式条款或者电子链接”。
这些具体的规定,将使被规范的平台经营者、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更为具体的依据和考量标准。在涉及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之中,也有可能被法院作为参考、以确定平台经营者是否履行了新消法项下的义务、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普通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强调,在一定程度显示了工商总局也在逐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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