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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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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

2016-02-09 佚名次阅览

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以往,人们都不大重视公司章程,以为只是个手续而已,但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更加了解“公司制度”,更愿意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

今天分享的这篇文章梳理了公司法中授权性条款,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原文中分析的是2005年公司法。现经整理,部分条款更新为2014年公司法,另外小编做了补充说明。一如既往地欢迎就本文提出您的意见或者补充。

[一]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法律分析

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代表权的规定存在多种模式,有的采单一制,由董事会行使,有的采复数代表制,规定代表权的行使归于各个董事。《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董事代表公司;有数人为董事时,各自代表公司。《日本商法典》第261条规定,公司须以董事会决议确定应当代表公司的董事,可确定数名代表董事共同代表公司。《德国股份法》第78条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各个成员有权单独或与一名经理一起代表公司。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了法定的、唯一的代表权制度,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初衷,使当事人明晰谁代表公司,使法律效果和责任确定化,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缺少灵活的变通,走向了极端和反面,其他董事、经理行为不约束公司,并不利于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仅由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来讲,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法定的唯一的代表制对内不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利益及实际需要确定权限的划分,对外使法人缺乏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难以应付频繁的交易和广泛的活动。对于代表人自身来说,其本身的负担太重,工作量太大,责任太多,难免不堪重负。(均遥集团的老板王均遥每天工作18小时39岁不就累死了吗?)对于交易人来说,法定唯一的代表制给其带来很大的不便。每笔交易只能找法定代表人,这必然使相对人疲于奔命,也往往错失商机。同时,于公司其他冠以董事、总经理名称的容易使当事人误认为有代表权的所为的行为并不拘束公司,对相对人的保护也是不足的。(诉讼中一般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理论来认定)

仍处于公司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如果骤然放弃一元化的代表权制度,可能导致公司管理的混乱和更大的市场风险。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择确定权。即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扩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范围。

3、章程范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年,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二]公司对外投资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法律分析

转投资,一般是指公司为了获得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转投资可以分为单向转投资和双向转投资,单向转投资是指一公司向他公司投资的单向行为,而双向转投资是指两个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的行为。

首先,公司法扩大了公司对外投资对象的范围,除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外,公司也可向任何非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投资。本条虽然没有对投资对象企业的范围作出直接限制,但明确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间接限制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范围,如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

其次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限制性标准,授权公司章程对对外投资的数额作出约定。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对外投资的决议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限额。

3、章程范例

公司对外投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投资的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司资产净额的__%,对外投资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投资前公司资产净额的_____%。

[三]公司担保

1、公司法条文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分析

担保潜在的风险是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必须替代清偿,会导致资本确定原则遭到破坏并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担保进行合理的规制。

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债务提供担。然而,对于董事、经理可否以公司资产为股东、其他个人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该条规定无法看出答案。该规定也过于严苛,如果是对公司有益的担保就不应该一概地予以禁止。原公司法在公司的担保能力的规定反面规定的语焉不详,在现实中造成很多困惑和分歧。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公司的担保能力,且对公司为其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解禁,并授权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担保事宜作出约定。

首先,需要区分公司是为自身担保还是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如果是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则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由公司经营机关自行决定即可,无需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是为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因该担保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则需要进行限制。

3、章程范例

公司因经营需要董事会可以决议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抵押和质押。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范围为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和机器设备为限。董事会的担保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_____万元。决议需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1、公司法条文

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法律分析

股东会议的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其权利的前提。由于股东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因此,股东们对公司需要审议的事项并不是很熟悉,为了提高股东会开会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绿,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等在股东会会议上利用突袭手段控制股东会决议,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股东会会议召集的通知程序。

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因情况紧急,召开临时股东会完全可以自主在章程中规定通知时间和方式,即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话方式。这样有利于公司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全体股东表决重大事项时提高效率。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我认为应当由召集人进行通知,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包括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谁行使召集和主持权时,应当由谁来进行通知。

3、章程范例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十五天前由董事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未在书面通知列出的审议的事项不得在股东会议上审议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除外。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可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同时通知需要审议的紧急事项。

[五]股东表决权

1、公司法条文

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表决权是股权所包含的一项内容,是股东行使共益权时表达自己意志的一项重要权利。表决权的行使有很多方法,比较普遍的有两种原则,一是“均一主义”,即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出资人平等享有一个表决权,例如合伙中的表决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与否采取的就是“均一主义”。另一原则就是“资额主义”,即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现在公司普遍采用的原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的特点。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将股东的表决权与其出资相联系,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还可以维护出资多的人的利益,吸引更多投资。也遵循“决策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是资本多数决的直接体现。根据公司法,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根据不仅仅依赖于出资的多少,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根据作出其他规定。此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具有不同背景和投资工具的投资者约定设立一公司,有的投资者拥有资金,但不一定拥有产品销售渠道;有的投资者拥有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技术,但又缺乏资金。因此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的投资者利用其所长出资设立公司。而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所长在公司成长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果仅由出资的多少决定股东的表决权,货币出资较少的出资者就处于劣势地位,对公司的决策就具有较小的影响力,对公司的发展很可能就是极不利的。面对这一现状,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对资本多数决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可以说正好切合了投资者的需求。

3、章程范例

(1)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或)

(2)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甲享有

%的表决权,股东乙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丙……。

[六]股东分红

1、公司法条文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66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是因为公司法采取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也就是股东认缴的出资与实际出资并不一定是一致的。

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分取红利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分取红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同的变动。这里实际上将原来公司法对利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改为任意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法对实践中存在多种分配形式的需求的尊重,也体现了公司法对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处分自我利益的权利的尊重。改变了过去仅仅根据出资或股本分取红利的一刀切的方式,给投资者极大的自治空间,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

3、章程范例

(1)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甲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股东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股东丁……。(或)

(2)全体股东约定,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_%,股东丁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

[七]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

1、公司法条文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互相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股东而打破公司原来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并且公司的股东优先认缴时,只能按其实缴出资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中的相应部分。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认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缴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按照约定是实际能力认缴出资,改变股权结构,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

3、章程范例

(1)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甲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___%,股东乙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____%,股东丙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____%,股东丁……。(或)

(2)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出资,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股东丙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为______%,股东丁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为_____%。

[八]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公司法条文

第44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

董事会是公司重要的机构,是指由股东会或公司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更加体现了股东对管理层的决定权。符合公司权利由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转移的实践和立法趋势。更加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3、章程范例

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会议过半数的股东选举产生,董事长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副董事长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委派)

[九]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1、公司法条文

第48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其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也多体现自治性。同时考虑到每个公司及其董事会的情况都各不相同,因此,允许董事会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根据自己公司和董事会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合自己特点的议事方式和程序。董事会会议原则上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上述的内容以外,关于董事会召集通知方式、时间公司章程可以约定。

3、章程范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不少于章程规定的董事总数的2/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在董事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各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时间的限制。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性审议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以下重大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十]监事会议事方式

1、公司法条文

第55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

原公司法对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没有任何规定,这不利于监事会积极履行职责,尤其在现代社会,“大董事会,小股东会”的现象日益加重,更应该加大监事会的监督力度。监视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除以上规定外其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

3、章程范例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的2/3。监事会会议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十一]股权转让

1、公司法条文

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股东转让股权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一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二是对老股东贡献的承认,是保护老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包括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原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了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的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同时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继承事宜作出特别的规定。

3、章程范例

(1)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

(2)股东在公司成立年内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告知其他股东转让对价。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提出优先购买权的,该股权转让给该股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其他不同意继承人加入的股东应当以价格购买其拥有的股权。如果其他不同意股东不出资购买视为其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十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1、公司法条文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法律分析

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为公司目的条款,在原公司法中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须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须经过登记方有效。公司法修订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就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当然作为行政法上的义务,公司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的修订,是法律相互协调的需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公司章程在决定公司的行为能力上已弱化。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条件也相应的弱化了。

3、章程范例

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的变更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十三]公司治理机构及其职权

1、公司法条文

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9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分析

原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机关的职权规定,对股东会和董事会采取严格法定主义的方式,对股东会授予十二项职权,对董事会授予十项职权,对经理采取相对法定主义的方式,在明确了经理的七项职权后,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可以授予经理其他职权。公司法则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采用了相对法定主义的方式,在明确了专属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同时,授予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新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授予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把此职权授予哪个机构,就由哪个机构行使该职权。对经理的职权则采取约定主义的方式。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的职权作出另外的规定。因此在公司治理机构的职权上,公司章程的自治能力明显提高,公司的治理机构的职权将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作出不同的安排。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也作出了相同的变动。同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累积投票制,此将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十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1、公司法条文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法律分析

禁止权利滥用,实质上是法律对权利行使的的限制,并不是对权利的否定,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获得的权利,其行使也应该受到权利滥用禁止的限制。股东可以基于正当目的行使其股东权利,法律不会对其进行干涉。然而,当股东利用其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为权利滥用,此种行为即应受到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限制。公司章程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就是对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自治规则,股东加入公司就当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详细制定股东权利滥用的内容和后果对于解决大股东利用控制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和同类营业禁止有重要的意义。

3、章程范例

公司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营业的公司,在其他同类营业/不同类营业的公司兼职,不得利用股东从公司获得的交易信息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除依照公司法向公司和其他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必须在其行为被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现后的_____日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向其他股东转让。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______方式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转让的价格按照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以___日公司的净资产的确定。

[十五]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1.公司法条文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分析

此次公司法修改更进一步扩大了股东自主决定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取消了法定的最低限额,取消了分期缴纳出资比例限制,当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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