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股权并购与增资操作流程
2016-02-09 企业上市次阅览
为防止歧义,本文中外商股权并购仅指外商认购境内公司股东现有股权,除非特别指出,不包括增资并购的情形。
外商股权并购并增资有两种操作办法,第一种方式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这种方式是否可行需要和当地商务部门先行沟通,一些地区不允许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第二种方式先完成股权并购后再另行增资。
一、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
(一) 商务部门审批
1. 外商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资应当首先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境内企业若为非商业企业,向商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1) 被并购企业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 被并购企业股东一致同意外资公司并购并增资的决议;
(3) 转让股权协议以及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
(4) 并购后境内企业的公司章程(各地商务部门网站有模板)及其附件(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书);
(5) 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一些地区网站上可以下载,一些地区需要现场领取或填写,网站上未必公布,需要就情况落实);
(6) 被并购企业最近年度的审计报表;
(7) 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8)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具体而言,是境外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证书、股东名册和董事名册,一些地方要求四份材料均公证,操作之前一定要落实清楚);
(9)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公司及其境内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
(11)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债权债务承继承诺书;
(12) 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
(13) 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4)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 工商局出具的被并购企业核准资料(即工商机读登记资料);
(16) 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
(17) 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环保审批文件、场地证明(国土证、房产证、租赁合同)。
在深圳市,股权并购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8) 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名录,各股东的身份证明和开业证明文件;
(19) 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20) 被并购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如果企业为商业企业,除此外,还应当提交:
(21) 境外投资者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以不提供(深圳有此要求);
(22) 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23) 场地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这一条需要和当地落实,按照《外商投资指引手册》,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不用提供,但现实中大多需要);
(24) 店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并购商业企业应该注意:零售店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的零售项目的情况需要到商务部审批。
(二) 外汇管理局各项核准
1. 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被并购企业应当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IC卡,并提交如下资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 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和批复;
(3)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公司章程;
(4) 股权并购协议和增资协议;
(5) 原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该表要求的相关资料;
该表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方的基本资料,包括:境内个人的身份证明;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个人的身份证明;境外机构的注册文件或注册证书。
(7) 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8) 如有国有股权转让的,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
需要提交的各种表格和申请书见附件一。
2. 办理外汇登记IC卡后,被收购公司应该申请外汇管理局核准开立资本金账户,并提交如下资料:
(1) 书面申请(在一些地区为《关于申请资本金账户的报告》);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 针对前述资料的补充。
获得开户核准件后,外商应当在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支付其首期增资认缴,首期增资认缴不得低于其认缴总额的20%。首期出资到位后,应当进行验资。
3. 转让股权的公司原股东应当于企业获得外汇登记证后,开立个人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以方便外国投资者向其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开立个人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 书面申请(说明开立账户的用途,拟汇入此账户的资金来源);
(2) 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 其他可能的补充材料。
4. 资本金到帐后,个人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资本金入账核准,并提交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
(3) 股权转让协议;
(4) 境内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若该企业原已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5) 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6)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 为证明外国投资者已经足额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外国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证明,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外方自行提交或者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明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须审核分期支付的说明,说明中应包括分期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
(2) 股权转让协议;
(3) 股权转让决议;
(4) 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和批复;
(5) 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6)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外国投资者的首期增资认缴入账后,被投资企业应当聘请合格的机构进行验资。然后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一般情况,申请工商登记按照变更办理即可,但是一些地方(福建)需要提交设立登记表中的基本信息,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交资料如下:
1.一般基本资料
(1) 申请报告;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
(3) 境内公司股东会决议;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6)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7)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8) 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接受委托书》;
(9)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局会留下一份原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2.由于股权并购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股权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2) 《股权转让协议》;
(3) 如果股权转让后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备案登记,并将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作为章程的附件。
3.由于增资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2) 验资证明;
(3) 首期出资为非货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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