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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同业创新业务中的法律框架与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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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同业创新业务中的法律框架与陷阱

2016-02-09 杨健次阅览

2013年6月和12月,银行间市场两度经历“钱荒”,使银行同业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开始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2013年6月初,一则有关光大银行同业业务违约的传闻曾一度引发市场的猜测和恐慌,成为“钱荒”爆发的导火索和催化剂。而此前,银行同业业务的创新及监管就已是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主流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出于套利和逃避监管目的,近年来大肆进行同业业务创新,造成同业资产和负债规模激增、银行体系结构化失衡、实际杠杆率和期限错配比例几何级放大,加剧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鉴于各种创新模式的内涵风险,2011年起银监会屡次出台相应文件进行监管,然而每次文件的出台虽然使同业资产的规模和增速受到一定影响,但数月后又会以另一种创新形式再度扩张。这类创新对传统监管方式有效性的冲击,使得监管层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因此,有必要对银行同业创新业务的实质进行准确认定,这将决定今后的监管新政是具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还是再次虚晃一枪。

二、同业创新业务的主要交易模式与受监管情况

(一)同业创新业务的界定

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业务的总称。传统的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本是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工具,并不涉及信用的创造。同业业务创新对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通过一系列交易结构设计和会计处理,利用同业业务不同于普通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和不同类型银行监管上的差异,将非标资产藏匿在同业科目或表外,其实质是对信贷等融资类业务的一种替代。因此,这类同业业务不但有别于传统同业业务中的非融资类业务(如基金、年金托管、代理清算、代理保险和代理信托理财等),也不同于解决短期流动性且具有融资功能的同业拆借、同业存款等业务,笔者将其概括称为“同业创新业务”以示区别。在实践中,同业创新业务主要包括票据买入返售、同业代付和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三种交易模式。

(二)交易模式与受监管情况

1.票据买入返售模式

(1)操作流程及原理

票据卖断并买入返售是2010年至2011年年中银行隐匿信贷规模的主要形式。该模式主要利用了部分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在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在新的会计处理方式中,票据卖断后该票据可以从“票据贴现”科目下扣除,不再计入贷款规模;而票据以正回购的方式转出则仍要留在“票据贴现”科目下,并不能减少信贷规模;反之,票据逆回购不增加信贷规模。然而,少数省份的农信社仍沿用旧的会计记账方式,对于票据卖断和回购科目不作区分,则农信社无论是将票据卖断还是回购,都可以在“票据贴现”项目下扣除。利用这一会计处理漏洞,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先将票据转贴现卖给农信社,实现票据的“出表”,腾出信贷规模,然后再从农信社逆回购买入票据,计入“买入返售”项下,不再“进表”,但此时票据已经回到了银行手中;另一方面,农信社通过正回购方式将此前买入的票据资产转出的操作不会体现在会计处理中,而是直接从“票据贴现”项下扣除,农信社的信贷规模没有增加,却获取了客观的利差收入。

(2)业务发展与受监管情况

鉴于目前并没有公开、专门的全银行业票据买入返售统计数据,准确统计票据买入返售模式到底藏匿了多少票据资产是一件比较困难的工作,而已被统计的票据买入返售资产也并非都是被藏匿的票据资产。但我们仍可以以15家A股上市银行为例,大致能了解票据买入返售模式在监管下的发展情况。

图1 上市银行票据买入返售余额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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