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苹果Siri专利侵权案谈专利撰写、审查与保护的关系
2016-02-09 鹿士杰、毛习文、宋献涛次阅览
苹果公司习惯了在世界各国指控他人专利侵权,来到当被告还真有些不习惯。2012年夏秋之交,上海A公司将苹果公司送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指控苹果公司的Siri聊天系统侵犯了其专利权。该案经过3次开庭审理,至今尚未结案。有媒体甚至预言,如果苹果公司败诉,其Siri软件将告别大陆市场。苹果公司当然不甘束手待毙,于2012年11月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意欲反守为攻,从根本上击溃对手,使得侵权诉讼失去存在的基础。事关重大,专利复审委员会专门组成五人合议组,由通信一处处长田华亲自挂帅,先后两次举行口头审理,于2013年9月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第21307号决定。苹果公司不服,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第21307号决定。苹果公司的这一举动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公众的热切关注。上海民事诉讼恩怨未了,北京行政诉讼又起狼烟,令看客眼花缭乱,更增加了专利诉讼案件的神秘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是高度重视,摆出同样的“接待”规格,由专家型法官姜颖庭长领衔,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审理此案。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笔者虽不敢自诩内行,但在专利领域也辛勤耕耘了十来年,能洞察出专利诉讼的一些端倪。专利权人持有的专利武器究竟有多大威力,胆敢向苹果公司“亮剑”?苹果公司的Siri聊天系统,其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不幸落入,苹果公司在法律层面上还有什么反击手段?这些问题,其实是专利法的基本问题,也是专利诉讼所必须直面的问题。
一、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解读
1.专利基本信息介绍
2004年8月,3个自然人一起申请了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53749.9。后经两次转让,现在的专利权人为上海A公司。
该专利申请于2009年7月22日获得专利授权,共有11项权利要求,包括系统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8,以及方法独立权利要求9和从属权利要求10~11。说明书正文有5页,附图有3幅,分别是系统架构图、数据库结构示意图和对话流程示意图。
2.对专利技术方案的解读
专利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只是“披着法律的外衣”而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对技术方案的解读,始于对权利要求的解读,而在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处于基础地位,相比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故我们先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开始解读。
该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本专利涉及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其“至少”包括两大部分:①一个用户;②一个聊天机器人,该机器人拥有通讯模块。“用户”与“聊天机器人”聊天,这符合通常意义上的聊天至少需要两个“主角”的基本要求。然而,用户要与机器人聊天,需要借助“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因此二者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连接而组成一个系统。这样一来,除上述两大部分外,还需引入第三方的“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例如,说明书中所述的“QQ、MSN Messenger和Yahoo Messenger”。
众所周知,用户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一般不是设备或机器),“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又是第三方的公共平台,因此,专利发明点似乎只能是“聊天机器人”本身了。该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在于”之后对聊天机器人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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