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招拍挂基础知识大全
2016-02-09 浙报地产金融会次阅览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程序
1、国土局发布拟挂牌地块信息;
2、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参加竞买;
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保证金为竞买底价的10%-20%.
3、竞买人竞得后,按照合同要求缴纳拆迁款,国土局负责拆迁;
4、拆迁完毕,缴纳土地出让金;
5、竞买人竞得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审批等有关手续。
注:对于联合竞买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办到所有联合竞买人名下,对于该快土地的开发,在不违犯对该地块整体规划的情况下,由联合竞买人自行协议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l、拟订招标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2、报批报市批准招标出让方案;
3、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出让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4、成立评标小组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名单保密。
5、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开始前至少20日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5)招标时间、地点、投标方式;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式;
(7)履约保证金;
(8)其他事项。
6、申请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拍卖文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投标事宜的决议(附全体董事签字)及董事会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7、对报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投标人资格。(地产市场负责)
8、投标、开标具体程序:
(1)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3)评标小组评标;
(4)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9、向中标人颁发《中标通知书》。
10、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l、缴纳地价款和契税中标人按出让合同的规定缴纳成交地价款和契税;
l2、地块交付招标人即市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履行拍卖地块交付手续。
l3、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l4、办理相关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l5、申请土地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参加竟买人报名,索取有关文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
三、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交付保证金,发给竞买资格证书。
四、公开拍卖。拍卖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以下程序主持进行:
(一)拍卖开始前,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书领取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二)竟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竟买人;
(三)主持人介绍拍卖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起叫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幅度;
(五)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应价;
(六)主持人连续二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再应价的,如果最后应价达到了拍卖底价,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后落槌,即表示成交,如果最后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的,主持人应宣布收回拍卖标的,停止拍卖;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
(八)主管部门或土地交易中心当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招、拍、挂的优点
制度分析
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土地招标挂牌制度是在一定制度上可以终结靠关系、“暗箱操作”的协议供地方式,进入了一个土地供应公开交易的新时代。正因此,有人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颁布、实施为的“土地**”。该制度的优点是:
一、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防止和避免了**行为的产生。土地使用不公开,难免搀杂着“幕后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往往会借机敛财,肥了个人,害了,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减少了诸多的中间环节,使倒买倒卖土地的空间大为减小。
三、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有利于房地产分离,提高土地开发效率。目前“招拍挂”的土地供应方式,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体规划。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将逐步把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开发商只要按规划要求作好设计图纸并得到许可后就可顺利开工了,可以专心提高建筑品质和服务,大大缩短了房地产开发周期,有效地控制了开发成本。因此房地产开发土地利用的高效率也成为必然。
四、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是有利于土地市场公平竞争。土地既然可以公开拍卖,所有房地产商都可以通过竟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分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律通过竟拍的方式,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一步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
五、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开发商综合实力提高。公开“招拍挂”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机会均等,只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实力,就能在竞争中取胜。中小开发商必须适应新的规划,将投标要求研究透彻,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这样才有希望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提升开发能力。综合实力较强的开发商会获得获取较大的机会而得到逐步发展,没有实力的开发商在一次次竞争中落败,将逐渐淡出市场,这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的重新洗牌。
六、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能够更加合理的体现土地使用价值。必须对土地进行正确的评估,采用合理的招标办法,公正的评出中标单位,开发出符合市场要求的优秀建筑,更好的体现土地使用价值。
招拍挂制度的以上优点,是假设该制度本身高度完善并有严格、合理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并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和人文基础。反之,在职能、社会道德、法律制度和监督制度等、社会**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不配套的情况下,孤军推进市场体制和产权制度,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统体制或制度的效率问题,而且会带来新的更为严重的社会正义问题。
招、拍、挂的缺陷
当全国各地一次次阳光下的黑幕交易被暴光后,人们更增加了对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实现其制度预期的担忧。于是各界对在现行土地市场的垄断市场机制、社会诚信道德水准、法制环境和监督体制等基础性制度和完全市场经济制度不配套的条件下,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能够体现程序和结果公正的理论开始深入思考,并发表连篇累牍的驳论文章,
2003年8月26日,《经营报》以《上海地产商触碰土地交易制度敏感神经》指出:多位房地产巨头认为土地公开招标拍卖导致地价因“公开竞争”而高升,从而把房地产价格逼上了悬崖边缘,如果说房价高,其实是地价高;如果说房价存在泡沫,其实地价也存在泡沫,上海地产界准备联合上书有关部门,就现行土地招标拍卖制度提出意见。《建设报》则在《交锋土地新政策》指出北京的国企地产公司、部分上市公司也和上海一样,对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制度,持反对态度。2002年11月25日,《经济时报》以《土地拍卖:泡沫溢出亟待立法》,指出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可能引发经济泡沫,需要规范。2004年11月25日,《经济时报》以《协议批租十大渠道开发商自述土地交易内幕》,指出当前炒卖土地、谋取暴利的现象非常普遍。按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具有相应的资质就可以申请地皮,但实际操作却是另外一回事。2004年6月7日和11月8日,《经济参考报》则以《“第一拍”陈少湘谈土地拍卖槌起槌落西“戏”份多》和《拍卖业“潜规则”游戏损他利己》,以及2004年5月29日,人民网以《由“一槌拍飞两亿”谈土地拍卖中的“程序正义”》,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揭示拍卖业“导演”拍卖中的种种黑幕和手法以及原因。
房地产业作为特殊的行业,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都会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客观上,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尤其是一个新政策,在与市场的磨合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不足。作为正在摸索的来说,自然可以理解。
一、评价标准过于单一。美国的招拍挂,价格因素是最后一个,而我们现在唯一以价格去进行招拍挂,把别人最坏的东西吸收过来,如此处理,大家所看到预期变化的时候,既是房地产价格暴涨的时候,这样的直接受害者既不会是,亦不会是土地的竟得人---开发商,而是最终的消费者。
二、评价过程和标准模糊,致使招投标流程不动。目前,因缺乏严格的评标程序和标准,招标出让工作在一些地方很不规范,遭到过多的人为因素干扰。前些日子,笔者在网上竟然看到河南某地的一块国有土地开价低于协议时的意向价。当然,我不是说拍卖价一定要高于意向价才能说明该制度的公正,关键是中标企业就是原来信誓旦旦要求协议出让的企业,其内幕自然只有当地的再清楚不过了。
三、为了使土地供应过程更为公开、公正、公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土地招投标流程,指定严格的评标程序和标准,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标拍卖挂牌后仍然存在暗箱操作,市场房地产不公平交易问题没有解决。首先是由于土地供给双轨制陷阱的存在,仍然在引致权势阶层利用权利在市场低价获取划拨和协议用地后然后倒卖,从而获取巨额土地利润。其次是由于招标拍卖挂牌仍然可以被暗箱操作,从而引致利用阳光制度将不公正的交易“导演”为公正的交易。
四、市场的政策透明度不够。在香港地区,对土地的供应计划每半年公布两次,有时也会一次性将计划全部公布,香港回归后,为了增加土地售卖的供应量,用以平衡楼价,曾一次性公布过几年的卖地计划,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证让更多的人了解土地供应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开发商在选择土地时合理安排资金。当守法开发商亟需要用地时,“垄断**者”就是不供地;而当与“垄断**者”有勾结的“不法商人”需要用地时,则是有求必应。一旦出现这种**,就不仅仅只是涉及到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甚至已直接伤害到守法的开发商和普通购房者的利益了,其代价是人们对宣扬所谓公平、公正制度的质疑和信用深层次的危机。
五、信息宣传不够。由于土地规划的透明度不够,从而宣传力度也不够。在香港地区,买地会受到港人的普遍关注。在拍地前,代理会通过传媒预测买地结果,例如土地成交价、建筑成本及利息等,再将周边同类物业的成交价作为参考,根据市场走势,从而预测出多种成交价,在拍卖前制造不少**。而内地拍卖地的周边成交价不准确,只能从项目的售价来判断。比如土地价是3000元/平方米,建成后的总成本在6000元/平方米以上。但是周围的项目售价仅在5000元/平方米左右,市场价格透明度不高。
六、银行金融支持力度存在不足。在香港买地,一般要求投地方在一个月内全数支付所有地价款,开发商在投地前也已安排好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等项贷款。在内地,由于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较差,开发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前几乎不可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上的支持,因而他们的资金基本等于自筹资金,出让金的分期分付,在内地就见怪不怪了。
七、中介服务配套跟不上。香港的土地拍卖文件是给建筑师的,因为他们是专业人士,能做出专业分析,如对买地限制及环境做出评估,然而,将做出的多个方案连同预算向发展商推荐。可以大大提高中小型企业发展商参与竞争。而内地设计院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根本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到这方面。
八、规范竞争制度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行发展经济优先的政策,由于缺乏规范之间有序竞争的制度配套,因而在加剧地方之间无序竞争的同时,引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冲突,造成地方需要低地价、零地价、负地价的内生动力。在上下级信息不对称性和指标纯经济性条件下上级政绩考核下级,由于缺乏规范地方发展思维的科学发展观配套,因而在激励地方做大GDP的同时,引致出于短期政绩的地方优惠政策排斥招标拍卖挂牌制度,造成地方形成在招标拍卖挂牌中弄虚作假的机制,从而影响其有限理性发生理性偏离,并最终造成土地使用者在垄断市场的土地交易活动中背离等价交换原则。
可见,相对于协议出让时的**,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可能为垄断市场所用,其后果要么为财政需求盲目推动价格上涨,要么为招商引资暗箱操作压低价格,从而异化为提高“效率”或维护“公正”的机会主义挡箭牌。“垄断商”式的**自然是更大的**,带来危害自然会更大。
招拍挂的完善
为了使土地“招拍挂”工作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必须进一步给予完善和改进,才能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一、指定经营房地产项目招标、拍卖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制定挂牌交易的类型用地、做法及遵守规则事项等,让所有流程规范化、制度化,减少人的主观差异和自由裁量。为了使土地供应过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土地招投标过程,制定严格的评标程序和标准,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我们可以设想最最理想的土地出让制度如同一台“土地出让机器”,将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人申请条件、资信等各种情况输入系统,该系统就会选出出让地块最合适的竟得人,它不会因不同操作人、不同的社会环境而得出差异性的结果,使土地出让方式真正的走上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二、摒弃急功近利的想法,要把投资者的资质、从业经验、房产业绩、市场声誉、信用度、开发计划、土地利用力等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提高它的权重,而不是把价格作为土地竟得的唯一或重要标准。
三、鼓励资金雄厚但没有本地开发经验的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投标。从发展本地经济并保护外来资金经营安全的角度,将外来资金和本地的开发经验有机结合,可以作到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四、提高地产开发的社会开放度,鼓励实力雄厚、有良好业绩的开发商在管理下从事房地产开发,这比垄断开发房地产的效率要高。
五、大力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公平公正度,而且要把各级的宏观管理职能与市场操作严格区分。
六、要抑制土地投机和囤积居奇的行为,土地二级市场要加强管理。土地出让后,土地使用人是否真正的履行出让合同,按部门预期的规划和进度进行开发,还是有意囤积土地、抬高地价,进行另一种形式的炒买炒卖,使守法开发商要么买进高价地,要么无地开发,从而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七、让专业机构对土地进行合理估价后,参加竟标的开发商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与估价最近的企业将获得土地开发权。
八、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有计划的供应土地。以市场为导向制定科学、合理的供地政策,运用市场机制公开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与利用,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
九、在土地供应模式上,要切实依法提高供地的市场化制度,使之能够形成一种通过市场确定使用者,通过市场形成土地价格的市场配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促使土地市场更加健康、更规范地向前发展。
十、应尽快完善土地集中统一储备供需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各地普遍存在土地储备的力度和范围有限,在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过程中,周转资金巨大,如果操作不规范,很容易引发新的**问题。因此,建立相关的法律条款,规范运作行为十分必要。
十一、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还须进一步完善。实施土地“招拍挂”机制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整个推进过程中,必须得到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只要其中一个部门工作滞后和脱节,整个工作都将被搁下,无法继续完成。如规划条件不能及时明确,或者涉及古树名木,园林部门不配合等,土地就无法即使推出“招拍挂”。因此,对相关部门来说,如不改变观念,仍按照以前的行政审批方法运作,就可能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因此为应对现行的新规划,必须在项目规划、立项、资质管理等方面建立相关的配合机制,从制度上完善这项经营性工作的操作规范,以提高服务功能效率。
最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土地依法行政情况的监控,对“招拍挂”项目事前信息发布、设置条件、事中的操作程序,事后的合同履行等都得进一步加强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促使各部门工作规范的进行,使招拍挂制度能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效用。
土地招拍挂程序
第一步:根据项目向市里请示土地申请(即确定地块);
第二步:国土局根据确定的地块调整市用地总体规划;
第三步:国土局向上级部门报材料申请土地批复(省批复);
第四步:挂牌申请。招商引资单位会同项目单位分别到外经局(发改局)、环保局、规划局出具初审意见,国土局根据三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向市打挂牌的请示报告;
第五步:市批复后向社会公示挂牌,公示期限20天;
第六步:报名。用地单位在公示期限内报名,并缴纳20%的保证金;
第七步:竞标;
第八步:摘牌;
第九步:摘牌后,国土局与项目单位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步:项目单位分别到外经局(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出具项目正式批文、环评报告、安评报告;
第十一步:国土局根据批文及报告与项目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步: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项目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步:项目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缴纳剩余金额;
第十四步:项目单位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步:项目单位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六步:颁发土地证。
需提供的主要资料为:
1、城市用地勘测定界图(一式八份,需加盖规划服务中心及所在地国土所章)
2、项目用地单位向市用地请示及市指示意见;
3、项目用地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 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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