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企业简称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016-02-09 王磊 张晓红次阅览
评判企业简称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应涵括企业简称的构成要素、企业简称的实际使用情况、被诉行为的正当性、公平竞争原则等四个层面的考量因素。
[案情介绍]
原告温州玖玖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百度网站搜索标题上使用“99旅馆连锁”标识,并在部分合同中使用“99旅馆连锁”作为其名称。被告杭州住友公司的官方网站域名为http://www.podinns.com,其在百度推广系统中将“99旅馆连锁”设置为关键词,使得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99旅馆连锁”后,在搜索结果页面的推广链接栏目中有“99旅馆连锁来布丁酒店,最适合大学生入住酒店www.podinns.com”的标题,点击该标题即进入被告的官方网站。原告主张“99旅馆连锁”系其企业名称的简称,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99旅馆连锁”是否构成原告企业名称的特有简称,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应当考量如下因素:
首先,企业简称的构成以企业名称为基础。本案中,原告的企业名称中既无数字“99”,也没有“连锁”二字,原告主张的简称已超出其企业名称范围;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数字,而原告所主张的企业简称的核心部分即数字“99”,通用性强而显著性弱,故从原告所主张简称的构成要素角度分析,将其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需适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其次,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基础是经营者的实际使用,而使简称具备识别主体、承载商誉的功能效果。本案原告将“99旅馆连锁”作为企业名称简称使用的意图并不明显,且不能充分证明其简称“99旅馆连锁”的知名度和相关公众的认可程度,应认为“99旅馆连锁”与原告之间未建立特定关联,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保护的企业简称。
再次,企业简称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本案中,原告主张的“99旅馆连锁”简称本身的显著性较弱,“旅馆连锁”是通用词汇,数字“99”也具有很强的通用性,被告杭州住友公司主张其将“99旅馆连锁”作为搜索关键词,系使用数字“99”宣传其特价房的抗辩理由,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综上,判决驳回了原告温州玖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析]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企业简称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予明确。一般而言,较为全面的裁判标准应涵括:企业简称的构成要素、企业简称的实际使用情况、被诉行为的正当性、公平竞争原则等四个层面的综合考量。
一、企业简称的构成要素
该考量因素强调企业简称需以企业名称的全称为基础,且不应以简化企业名称的名义,规避关于企业名称构成要素的强制性规定,背离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经营者应当规范使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只有个别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
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从一般意义上讲,适当简化应是在企业名称全称的基础上的合理缩减,而非随意使用与全称完全不同的新名称,否则简称与全称之间建立有效关联的难度较大,获得法律保护的要求亦应较为严苛。其次,经营者确定企业简称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将简称作为规避企业名称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手段。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数字。该规定之目的即在于发挥数字的通用功能,尤其应避免具有较强价格标识属性的数字成为经营者的身份标识,故对于包含数字的企业简称原则上应适用较为严格的裁量标准。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企业简称为“99旅馆连锁”,从简称构成要素分析,原告主张的企业简称既没有以企业名称为基础,通用性强而显著性弱,且已违背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需适用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
二、企业简称的实际使用情况
该考量因素强调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基础在于经营者以使用简称的真实意图和实际行为,使得简称为相关公众所认可,而具备识别主体、承载商誉的功能效果,即企业简称的排他效力范围与其商号功能强弱具有相关性。
商号是区分经营者的表征或营业标识,包括企业名称在内的商号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基础即在于维护商号具备的识别经营主体的功能,防止他人攀附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企业简称的使用状况分析应包括使用行为的意图、方式、效果等要件,使用意图要件即分析经营者是否有使用相关简称的真实意图;使用方式要件是
分析经营者是否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主动使用相关简称代替其全称;使用效果要件是分析相关简称的知名度情况、相关公众是否将简称与经营者相关联,即落脚点在于企业简称是否已实际具有彰显经营者身份的商号作用。本案中,原告将“99旅馆连锁”作为企业名称简称使用的意图并不明显,也不能充分证明其简称“99旅馆连锁”的知名度和相关公众的认可程度,故应认为“99旅馆连锁”与原告之间未建立特定关联,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保护的企业简称。
三、被诉行为的正当性
企业简称的排他效力是弹性的、非固定的,既取决于权利人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联,同时又应评判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等。
对于合理使用抗辩亦可从使用意图、方式、效果的角度加以分析,其中使用意图要件是分析是否具有攀附商誉、混淆相关公众的不正当竞争目的,使用方式要件是指分析被诉行为是否为非标识经营者身份的善意使用,使用效果要件是分析被诉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经营者的身份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成立还应考量简称使用的历史因素。本案原告主张的企业简称“99旅馆连锁”中的“旅馆连锁”是通用词汇,数字“99”也具有很强的通用性,被告主张其正当使用数字“99”宣传其特价房的合理使用抗辩应予支持,不应认定被告具有攀附原告企业名称商誉、混淆消费者的
不正当竞争目的。
四、公平竞争原则
该考量因素强调企业简称排他效力的认定,需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妥恰衡量知识产权与公共领域的利益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制止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公平竞争原则系基础性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应是具有包容性、开放性的,至少应具有两个向度的指引,既禁止以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侵害知识产权,又应防止因权利滥用而过分限制模仿自由、阻碍自由竞争,前者更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后者更注重公平利益的优位性以促进有效竞争。考虑到企业简称属于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界限模糊的法律领域,相关司法政策指引亦为裁量性的法律规则,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阐释相关规则时,亦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注重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之间的利益平衡,即评判经营者独占使用相关简称是否会导致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失衡、损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就本案而言,若具有显著价格标识属性的数字均被以企业简称的方式予以保护,则可能会影响其他经营者对数字的正当宣传使用,限制相关消费者对检索信息的选择判断,不利于该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故从公平竞争原则的角度出发,应认定含有特定数字的企业简称的排他效力较弱,不能禁止他人以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的合理方式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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