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解决之道
2016-02-09 投行小兵次阅览
【案例情况】
一、永辉超市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6月25日出具的渝工商经处字[200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2007年12月至2009 年1月23日期间,因供货商未提供部分腌腊制品的检验报告,以及供货商篡改检验结论及伪造检验报告,而重庆永辉没有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未认真履行索取检验报告的义务,进而致使不合格的腌腊制品得以流入市场,重庆永辉应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责令重庆永辉改正,并没收腌腊制品8,597.7公斤,并处罚款740,604.39元。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2月11日出具的《关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重庆永辉已缴纳上述罚款,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重庆永辉销售不合格腌腊制品系由于供应商有意隐瞒、采取伪造文书等方式,而重庆永辉作为销售商未能查验把关而导致,重庆永辉无主观故意,且事后能主动启动召回机制,消除社会影响并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2010年3月底,重庆永辉根据供零合同的商品质量保证条款,已经向供货商全部追回上述损失。
发行人律师认为:重庆永辉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二、阳谷华泰
2009年6月阳谷县工商局履行检查发现华泰有限仓库存有“环己烯”共有 400桶,经核对,公布《危险货物品名表》“环己烯”属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阳谷县工商局认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华泰有限属于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对华泰有限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华泰有限于2009年7月将罚款缴清。
经保荐机构核查,华泰有限2005年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包含危险化学品“环己烯”一项,且该产品的生产一直是在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下开展的。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致使公司的营业范围未能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一项,在接受阳谷县工商局处罚后华泰有限立即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将营业范围变更为包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事项。保荐机构认为华泰有限一直拥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包含“环己烯”生产权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是未尽到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义务,属于工作疏忽,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聊城市工商局也已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事项对发行人上市不构成障碍。发行人律师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变更了经营范围并缴纳了罚款。聊城市工商局已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自2006年1月1日以来,遵守工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按规定取得“环己烯”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许可,只是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办理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1、尽管工商部门是与企业打交道最多的部门,不过在现有案例中有关存在工商处罚的情形并不多,究其原因小兵猜测主要在于:①工商目前对于企业的监督主要还是在于公司历史沿革的登记和备案,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注并不多,尽管他有这样的智能;②工商部门现在服务意识的深入还算可观,在很多问题的看法上主要还是从方便企业的角度去看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工商部门钻研业务与时俱进的能力也不够。③就算是企业存在一些工商违规行为,那么一般情况下可能也就私了了,也不会形成正式的处罚决定;如果工商真要动真格的了,一般情况下也就出大事了。
2、其实,仔细想想,如果工商部门想大开杀戒还是有很多角度吧,就比如最典型的出资问题,工商局就会有很多处罚的理由,不过现实是,工商部门基本上不会关注。反过来讲,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企业在准备上市的时候才会出现那么多与工商有关的问题。小兵个人的观点是,在工商局为企业大开方便之门的同时也应该反思自己是不是更应该加强一些责任意识。
3、上述两个案例也算很典型,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工商行政处罚的情形,从上看书一般情况下工商处罚性质一般不会很严重金额也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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