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关于简化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深化为民服务的工作意见
电网营销〔2014〕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为深入贯彻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践行你用电我用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简化业扩手续,优化办电流程,完善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供电服务便民、为民、利民,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手续最简、流程最优。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大限度减少客户申报资料;精简优化流程,串行改并行。协同运作、一口对外。国 家电网公司文件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和“一口对外”服务,加快方案编审及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全环节量化、全过程管控。统一所有流程环节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并纳入系统进行管控。
坚持以客户为导向,全面构建公司统一的“一口对外、流程精简、协同高效、全程管控、智能互动”的供电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办电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业务受理阶段
统一业务办理告知书,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维护客户对业务办理以及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拓展办电服务渠道,精简申请资料,优化审验时序,推广应用档案电子化、现场申请免填单,杜绝业务系统外流转,减少客户临柜次数,最大程度便捷客户办电申请。
1.拓展服务渠道
开通95598网站、电话、手机客户端等业务办理渠道,推广应用自助服务终端,推行客户资料电子化管理,逐步取消纸质业务单的流转;开展低压居民客户申请免填单服务,实现同一地区
可跨营业厅受理办电申请,为客户提供选择多样、方便快捷、智能互动的服务。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客户群体,提供办电预约上门服务。
2.精简申请资料
1)普通用电客户
低压居民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下同);
②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文书(包括房管部门、村委会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下同)。
低压非居民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报装申请单;
②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文书。
高压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报装申请单;
②客户用电主体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④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对于重要、“两高”及其他特殊客户,按照要求,加验环评报告等证照资料。
2)分布式电源客户
自然人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报装申请单;
②客户有效身份证明;
③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文书;
④物业出具同意建设分布式电源的证明材料。
法人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报装申请单;
②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③土地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④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及接入系统设计所需资料;
⑤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
3)充换电设施报装客户
低压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客户有效身份证明;
②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
③物业出具同意使用充换电设施的证明材料。
高压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报装申请单;
②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
3.优化审验时序
对于在申请阶段暂不能提供全部报装资料的客户,可在后续环节(合同或协议签订前)补充完善,其中对于需核准、暂不能提供批复文件的项目,可先行答复施工用电供电方案,提供项目正式用电前期咨询服务。若前期已提交资料或资质证件尚在有效期内,则无需客户再次提供。
4.时限要求
所有客户申请均实行当日受理,当日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在受理申请后,低压客户1个工作日,高压客户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
(二)方案编审阶段
加快推进营配贯通实用化应用,提高一次性容量开放权限,提供供电方案标准化模板,优化方案编审流程,实施营销“一口对外”答复方案。
1.合理确定可开放容量
对于具备营配贯通条件的单位,通过系统集成实时共享可开放容量信息;对于暂时不具备营配贯通条件的,由发展部、运检部定期提供配电网规划方案,以及设备、线路可开放容量信息。0.4千伏业扩项目,直接开放容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电网的免审批容量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15千伏安。
2.推行供电方案标准化制订
按照电压等级、容量审批权限,编制供电方案标准化模板;加快推进营配贯通,深化营销业务应用、营销GIS、生产PMS等系统集成应用,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供电方案辅助制定;实行供电方案统一编码(二维码)管理和网上审核会签,通过营销业务应用系统打印方案并答复客户,统一编码和时间戳由系统自动生成,提高供电方案制定效率。
3.优化供电方案审批流程
(1)对于免审批容量范围内的业扩项目,由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直接编制方案、答复客户,并报发展、运检、调控部门备案。
(2)对于10(6)千伏(超出免审批容量范围的)、35千伏业扩项目,若在规划和可开放容量范围内,由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编制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并组织发展、运检、调控部门网上会签;若超出规划或可开放容量范围,由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委托经研院(所)编制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以周例会形式进行集中审查。
(3)对于110(66)千伏及以上业扩项目,合并接入系统方案和供电方案编审环节。其中,由客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接入系统可研设计,由发展部委托经研院(所)编制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发展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进行集中审查。
4.费用收取原则
(1)对于分布式电源,其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负责投资建设;因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建设和改造,由公司负责投资。
(2)对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公司不收取接网费用。产权分界点的划分见附件。
(3)其他业扩项目电网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出台文件的规定执行。
5.时限要求
(1)低压居民客户,受理申请后,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现场勘查并答复供电方案;对于具备营配贯通条件的,在受理申请时同步答复供电方案。
(2)低压非居民客户,受理申请后,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现场勘查并答复供电方案。
(3)高压客户,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完成现场勘查,1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双电源30个工作日)。
(4)分布式电源客户,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第一类项目40个工作日(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单点并网项目20个工作日,多点并网项目30个工作日)、第二类项目60个工作日内答复接入系统方案。
(5)充换电设施客户,受理申请后,低压客户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现场勘查并答复供电方案;高压客户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1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
(三)工程建设阶段
优化项目计划和物资供应流程,并行实施业扩项目引起的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对由公司统一收费的客户工程建设,应按照业扩项目电网配套工程管理要求纳入统一管理。
1.同步建设业扩项目电网配套工程按照项目性质,业扩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分为技改项目和基建项目,在方案确定后,分别由运检部、发展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并履行可研评审、批复手续;运检部、基建部根据职责分工,与客户工程同步建设电网配套工程。
2.强化物资供应保障
(1)对于10千伏及以下业扩项目,由各省设立“业扩配套电网技改项目”和“业扩配套电网基建项目”两个项目包,纳入各省生产技改和电网基建年度计划,实行打捆管理。年初由省公司编入年度招标采购计划,所需物资纳入协议库存管理。在具体项目实施时,由各市、县公司在业扩配套电网项目包资金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随报随批”的原则,通过ERP系统由市、县公司直接审批,通过省公司集中组织的协议库存供应物资。年底由各单位提出综合计划及预算调整建议并逐级上报。
(2)对于35千伏及以上业扩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建设按照公司工程管理要求实施。
3.优化停电计划安排
完善业扩项目停(送)电计划制订、发布机制,分电压等级确定停(送)电计划报送周期,结合客户工程进度和意向接电时间,合理确定停(送)电时间,其中,35千伏及以上业扩项目实行月度计划,10千伏及以下业扩项目推广试行周计划管理,强化计划刚性管理。具备条件的单位,推行不停电作业。
4.时限要求
(1)低压居民客户,在方案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网配套工程建设。
(2)低压非居民客户,在方案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网配套工程建设。
(3)高压客户,在方案答复后,对于10千伏业扩项目,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对于35千伏及以上业扩项目,其电网配套工程按照合理工期实施。
(四)启动送电阶段
并行推进业务流程,提前做好启动送电准备工作,按照验收、装表、送电“三位一体”原则,同步协助客户办结合同签订、费用结算等送电前置手续,客户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当日启动送电。
1.实施业扩流程“串改并”
并行处理营业收费、配表装表、工程检查、合同签订(含调度协议和电费结算协议签订)等环节。客户工程竣工检验同步完成计量表计安装工作。
2.时限要求
(1)低压居民客户,受理用电申请后,对于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2个工作日完成送电工作;有电网配套工程的,在工程完工当日送电。
(2)低压非居民客户,受理用电申请后,无电网配套工程的,3个工作日内送电;有电网配套工程的,在工程完工当日送电。
(3)高压客户,竣工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
(4)分布式电源客户,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以0.4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电源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验收与调试;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电源20个工作日完成并网验收与调试,验收调试合格直接并网。
(5)充换电设施客户,在竣工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低压客户在工程完工当日送电;高压客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电工作。对于客户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与客户约定时间装表接电。
本意见是在《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简化业扩报装手续优化流程的意见》(电网营销〔2014〕168号)、《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电网营销〔2014〕174号)和《电网公司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服务的通知》(电网营销〔2014〕526号)基础上制定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网营销部反映。
电网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