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为配合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4年6月3日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各类业户,包括医院、学校、政机关、居民社区等,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对光伏发电进行综合利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可将自用剩余后的电力产品销售给电网公司所属企业。销售分布式发电余电产品的发电户以居民业户、非企业性单位居多,如果发电户逐一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不仅增加了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的复杂程度,也不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推广,为配合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便于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电力产品时与发电户之间结算,出台该公告。
公告明确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由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因此本公告明确,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发电户应仅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