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分布式光伏项目电力产品由购买方开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自2014年7月1日起,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由其自己而不是发电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电户月电力产品销售额超过2万的,由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以减轻发电户的办税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医院、学校、政机关、居民社区等各类业户,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利用太阳能发电。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综合利用,发电户可以将自用剩余后的电力产品销售给电网公司所属企业。

据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销售分布式发电余电产品的发电户以居民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居多,大部分发电户每月销售电力产品收入仅有数百到数千元,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按照现行政策,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给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月销售超过2万元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要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光伏发电产品销售结算不够方便。

为了减轻发电户办税负担,便于购销双方结算,助推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税务总局明确: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并详细登记发电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可由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即按3%的征收率计算)、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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