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对比分析

[复制链接]
3300 0
Snip20151130_1.png
' t+ P- {" F7 Z/ ]* Y  X2 H
2 x. h% W$ R6 k
+ P. B+ k  E8 F' u( B在售后回租模式中,存在相对复杂的承租方和出租方互开发票的问题。应按以下具体政策操作:
0 r6 E5 Y4 D: \% A- y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并开票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0]13号)的规定进行,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均不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 w" |1 |: r/ y2 D- ~
7 f8 X$ b. ?% m6 q因此,若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为提供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记载的销售额,不可作为纳税人销售额来申报。
& C" E9 g2 e- X! w, l2 Z7 r2 R! G5 v- y
融资租赁企业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时,利息部分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应开具普通发票。  @$ H+ @. w8 \8 y% w0 A) h5 n3 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停止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研究报告

更多

社区同学

更多

客服中心

Admin@tjrzzl.com 周一至周日 10:00-22:00 仅收市话费

关注我们

  • 加入QQ群组
  • 关注官方微信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运营理念
注册说明
获取硬币
服务说明
社区规范
免责声明
账户安全
关注我们
官方微博
官方空间
官方微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