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登记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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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登记与公示

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明确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经登记后对第三人有对抗效力。那么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哪儿登记,公示效力如何,成为融资租赁领域的关键。一旦确立,可以降低提供资金融通的主体的交易风险,从而助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的物,理论上其权属登记也应适用物的分类登记。但基于我国物的分类登记制度本身较为复杂及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因转移资产的成本(包括税收成本以及交易时间等)考虑,很多融资租赁物并未按照现有物权登记体系进行权属登记,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会选择在中登网进行融资租赁信息登记,因此就可能产生融资租赁物的实际权属与物权登记体系公示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此时,如融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转移或被设置了权利负担,第三方是否可以主张善意对抗出租人则出现了相关不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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