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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金融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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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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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4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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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主要从遵章守法、业务体系建设、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分别进行了约定。其中,主要包括遵章守法行为、严守商业道德、行业自律原则、强化内控建设、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合理定价体系、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租赁物评估定价体系、降低售后回租业务比例、以及加强对全体会员机构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内容。《自律公约》的发布,将更好地倡导全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租赁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行业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自律公约》规定,要强化内控文化建设,建立严格的合规体系、履职评价和绩效考评体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金融租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在业务规范方面,《自律公约》要求,为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量,逐步降低售后回租的业务比例,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人员管理也是重中之重,《自律公约》称,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在人员招聘过程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执行相关流程,合理合法开展背景调查,做好招聘录用管理。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2007年银监会推进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后, 的金融租赁业务逐步走上正轨,探索出了一条健康快速的发展之路。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共开业66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资产总额已超过2.5万亿元。
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7月6日,是为加强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金融租赁交易而成立的专业权威的全国性金融租赁组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加入 银行业协会后,可申请成为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成员。金融租赁委员会目前有成员单位64家。
附:
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金融租赁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租赁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行业约束和监督机制,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参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根据《 银行业协会章程》以及《 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行业相关政策,遵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行业惯例,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尊重企业和客户权益,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 严守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预或影响金融租赁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声誉,不得非法取得和泄露其他成员单位商业秘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行为。
第四条 金融租赁行业的自律原则是: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合作共赢。
第五条 强化内控文化建设,建立严格的合规体系、履职评价和绩效考评体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金融租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六条 制定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尤其在专业化路径选择、人才战略等方面须精耕细作。
第七条 定价体系的建立及执行必须科学、严格,要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价格水平,严禁不计成本的市场恶性竞争。进一步完善租金、手续费、保证金的综合定价管理。定价策略应符合客户实际需要,体现租赁行业的特色和优势,遵循行业惯例,不得以各种不当手段变相提高客户的融资成本。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汇率浮动标准,持续满足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九条 充分发挥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尤其要积极完善租赁物登记工作,不断提高租赁物的风险识别、管理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条 为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量,逐步降低售后回租的业务比例,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十二条 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四条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在人员招聘过程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执行相关流程,合理合法开展背景调查,做好招聘录用管理。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
第十六条 专委会实施自律管理,督促各成员单位自觉依照本公约开展相关业务。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约的约定、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成员单位,专委会将依据《 银行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从业人员,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专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专委会成员单位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全体成员单位视为自愿接受本公约约束。本公约由专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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