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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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法,此法行之有年,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北宋熙宁变法期间,王安石亦曾推行均输法。

沿革

西汉

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针对“诸官各自市(购买),相与争,物以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1的情况,在全国推行均输法,下令各郡设均输官,将进贡物品运往缺乏该类货物的地区出售,然后在适当地区购入京师需求的物资。此法既能解决运费高昂的问题,又可调节物价。更重要的是均输法舒缓汉武帝晚年的财政危机,桑弘羊对此曾有所赞扬:“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蓄,仓禀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2然而,均输法却被批评未能解决物价问题,“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3

唐代

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负责管理、调度从郡国征收来的租赋财物,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

北宋

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南路、两浙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荆湖北路与荆湖南路等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进贡”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均输法一出,知谏院范纯仁请罢均输法,称均输“将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并批评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伯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异己者指为不肖,合意者即谓贤能。”4苏东坡反对均输法,认为“五百万缗以予之,此钱一出,恐不可复。纵使其间薄有所获,而征商(税)之额所损必多”,是“亏商税而取均输之利”5。苏辙也抨击均输法,谓“法术不正,吏缘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6不久即辞官而去。

1《汉书·食货志》
2《盐铁论·力辩篇》
3《盐铁论·本议篇》
4《续资治通鉴纪事本末》卷五十八
5《宋史·食货志》
6《栾城集》卷三十五《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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