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地方平台类业务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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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实体行业之外,融资租赁企业业务投向中有较大比重为基础设施等政府平台类业务,且金融租赁企业和非金融租赁企业均有涉及,部分企业该业务占比甚至超过50%(如表5)。

由于相对其他实体行业,政府融资平台一直以来被认为有政府隐性担保,因而获得大量融资租赁企业的青睐,且收益率往往较其他行业低。

租赁物及交易模式方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租赁物一般为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公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管网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且以不动产为主。

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该规定没有明确禁止不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但需要符合“权属清晰、能够产生收益权”的要求。

而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两类企业均要求租赁物所有权清晰,但作为公益性资产,融资租赁企业从根本上无法获得这些租赁物的所有权,不恰当的租赁物本身就为融资租赁交易潜藏了风险。

此外,在43号文印发后,融资平台直接融资受限,因此融资平台不再直接充当承租人角色,而通常由学校、医院等通过售后回租向租赁公司融资,同时由第三方政府担保公司为交易提供担保,资金交由当地政府平台使用,这种方式同样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不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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