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EPC/E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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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新机制。根据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作为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重要参与者发展十分迅速,在以合同能源管理为平台的节能降耗机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节能服务已经成长为一种新兴节能产业。
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现状评析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其核心价值追求无非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能源管理合同和基本模式就是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用能企业”)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由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企业的节能收益进行二次分配,并产生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双盈。这一模式本身就能大大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相比较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的传统节能投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用能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用能企业只需要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量即可达到其节能降耗减排的效果,对用能企业而言,该企业的对外能源费用支出是一个逐渐减少的过程;而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节能改造之
后,将获得稳定的节能回报。

为鼓励我国节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和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4月2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强调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于2010年6月29日颁布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启了我国正式对全国开展节能服务的公司进行备案补贴的新纪元。
随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了标准化建设,迅速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化文件;国税总局也于2010年12月31日,出台了相应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将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鼓励和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上述诸多相关文件的出台,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迅速成长和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也标准着合同能源管理这种经发达国家实践验证的成熟的节能发展模式在我国落地生根。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经试点成功并且获得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正式确认,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市场阶段,并在此基础上迅速发展。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困境
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合同能源管理中的核心主体在其迅猛的发展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具体问题。自国家开展节能减排,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以来,融资一直是我国节能服务公司所面临的最大困难。面对融资困境,节能服务公司只能选择减少服务客户数量、降低服务规模等相应的压缩开支的政策,甚至有一些已经开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因为融资困难最终无法持续实施。融资困境一方面束缚了我国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直接导致了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来推进的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
纵观我国目前节能服务公司的整体情况,70%左右公司的都是中小型企业,整体规模较小。这类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分属市场依托型、技术依托型或资金依托型,绝大多数属于轻资产企业,可抵押资产少,缺乏良好的担保条件,这也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据调查,2008-2011年,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企业自有资金,占整个资金来源的68.5%。其次分别是对外借款、股东集资、银行贷款、第三方投资等。囿于节能服务公司本身发展规模的有限性,这类公司自身的融资能力都很弱。我国节能服务公司目前可行的融资模式和融资渠道主要限于商业银行信贷、股权融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项目合作、国际支持资金等方式。

基于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现状,为鼓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进行,推进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对节能服务产业给予了很大的政策扶持,相继出台了包括财政奖励、税收扶持等方面的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与此同时,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也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指导文件,旨在推进和强化在节能减排领域的授信工作、支持绿色项目。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EMC)投资的复杂性与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的局限性,融资难问题始终是节能服务公司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的难以逾越的障碍。据 环境能源资本交易中心统计,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遇到的难题中,69.5%是融资困难的问题,由此看来,融资难问题已成为节能减排行业发展中的严重阻力。一方面,由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减排是节能效益分享作为回报、收益分期回收,因而导致其先期投入大、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局面,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靠自身滚动发展投入节能产业的资金额度有限,企业实施节能服务项目的资金持续能力很弱,由此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在融资困境中举步维艰。因此,尽快寻找更多的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成为节能服务公司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首要任务。
三、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引入融资租赁机制的理性思考
反思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种种途径和制度,融资租赁模式具有较强的制度优势和可行性,值得借鉴。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物的选择或认可,将其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时承租人续租、留购、返还租赁物或者自己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合同行为。
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成为节能服务公司仅次于银行信贷的融资渠道,调查显示,发达国家80%的节能减排项目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实现的。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鉴于合同能源管理强大的生命力,大批融资租赁专业公司,不论内资还是外资,都纷纷看好节能服务行业。我国融资租赁机制目前还没有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占据主导融资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目前所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普遍较小较分散,没有形成规模化整体化的集团模式,所分散实施的节能项目不利于进行大额的融资租赁。第二,节能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和产品往往具有专业性,这就要求融资租赁机构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以便更好的提供租赁产品,把控风险。而事实上,目前的融资租赁机构往往停留在单一金融服务领域,未向节能产业技术领域靠近,技术层面不对等。第三,合同能源管理目前还处在推广阶段,其理念还没有得到绝大多数的用能企业的认可,政策推出后,相关具体政策还未落地,各地掌握口径不一直。很多融资租赁机构还处在观望阶段,对投资停止不前。我们将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先进的节能降耗的有效机制引入我国,不能只是机械的照搬简单的基础合同模式,而是要将其广泛适用的包括融资租赁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逐步引入,并有效实施,循序渐进,使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迅速成长并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如此必须尽快架构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融资租赁机制。

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融资租赁机制的合理构建
融资租赁模式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存在天然的互补性,二者可以在项目的整合中资源共享,协调发展。各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情况也印证了这一机制的合理性。在解决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短缺这一问题上,融资租赁具有绝对的优势,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模式一般可以实现较高比例的融资。融资租赁模式运用到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中的优越性是不言而喻的:第一,通过与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沟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充分了解到双方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需要,更好的评估所提供产品的投资和风险。第二,通过平台资源的共享,信息交流,节能服务公司可集零为整,将原本分散的产品采购,统一进行打包采购,提升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标的,降低融资成本。第三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的参与,原本给用能企业节能所实施改造的新购设备,以租赁的形式供用能企业使用,一方面降低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购置成本,一方面保障了该新购设备的所有权未转移到用能企业手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
对融资需求较大的企业而言,资信状况非常重要,因为贷款一般体现为企业的负债,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而融资租赁可以根据结构设计和安排实现表外融资。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可采取的方式也很灵活很多,比如可以通过直接租赁、回租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等方式开展交易。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模式开拓资金来源,有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时机成熟时也可以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实现内部整合,产生节能客户、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节能设备厂商等多方合作的一体化模式。构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融资租赁机制,笔者认为应当以通过下几个方面的努力来实现:

第一,整合外部环境,构建由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多方参与的平台,共享资源,优势互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一个多企业参与的系统工程。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在整个项目的运作过程中起着基础作用。随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深入及复杂,仅仅两方的参与无法使整个项目的规模量进行扩大,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项目的成功与否,除了技术层面,主要的障碍就发生在资金层面,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整个项目的运作,并在双方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起到资金和技术平台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合同能源管理双方在资金持续、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项目的合作。用能企业提供节能改造潜力,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技术和方案,而融资租赁公司依托资金实力及双方的需求为双方提供设备融资支持。极大的缓解了,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压力。可以让节能服务公司在同一节能项目上深挖潜力,也可以同时开展多个节能项目,降低成本,提供单位节能量。此外,多方参与的平台机制有利于解决两方的争议问题。
第二,建立规范的能源审计制度,对节能量进行充分预估及评价,由此确定融资租赁期限及费用。用能企业以节约的能源费用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收益,而节能服务公司又要根据节能收益向融资租赁机构支付融资租赁费。因此如何准确的预估节能量,决定着初始投资的大小及规模,而最终能源审计所确认的节能量直接影响着节能改造之后的收益。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整个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应进行有序、定期、权威的能源审计。所获得的能源数据,对三方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各方利益分配的基础。规范能源审计应首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能企业提供真实用能数据,节能服务公司再次基础上进行投资概算。其次,能源审计应当随着项目的发展定期进行,为后续投资和融资成本提供参考,而不是只审计一次其后所有数据一成不变。最后,能源统计和审计应当是公允和权威的,其审计数据应当由参与项目的各方予以认可,防止单边的否定,影响项目稳定。因此只有规范了能源审计的,节能服务公司才能合理测算融资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保障项目实施。
第三,建立完善的法律合同体系,明确各方权责,分担风险。无论是合同能源管理还是融资租赁,都需要建立在依法成立的合同基础上。国家标准化机构已经出台了相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化合同文本,而发改委、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所出台的相关补贴和财税政策也是要求以该标准化文本所确认的合同内容为享受相关政策的前提。因此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已经大面积推广实施。而事实上该标准化文本其内容仅为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未对融资租赁留下相关扩充。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化的时候,还需要和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用能企业另行签署基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协议,明确所融资租赁产品的标的、权利归属及转移、收益分配及承租期满的处置。该融资租赁协议在形式上应当成为合同能源管理主合同的附合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主合同起到补充作用。就一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签订一个系统的、完善的多方法律合同,有利于各方基于同一个项目目的,分担权责,共享利益。第四,充分的利用国家政策,让融资租赁公司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补贴政策中真正受益。目前看,国家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提供了大量的政策扶持。这一政策的受益主体仅仅为节能服务公司。于此同时,国家对节能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政策扶持及补贴,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的合作间接进行享受。

此外,现有制度上看,让融资租赁公司充分的进入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还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多方参与。国家应该进一步出台政策,对用能企业出具明确的节能指标,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推广力度,采取金融、法律等措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入到该领域,与节能服务公司开展深入合作,由间接享有政策优惠变为直接活动政府扶持,从而推进整个社会的节能减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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