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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银行理财产品穿透登记工作的通知(附原文)
解读银行理财产品穿透登记工作的通知(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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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6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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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2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印发“理财中心发[2017]1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穿透登记工作。对于银行理财资金购买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情况,必须通过理财登记系统对底层基础资产或负债进行登记。
1、该通知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应于每周五前登记资管计划和协议委外截至上周日的底层资产情况,并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登记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底层资产情况,确保登记的及时性。
2、“每周上报底层资产是过去就有的要求。这次细化了对资管计划内负债部分的穿透,要求更高一些。”一位银行资管人士对记者表示,负债部分对应的是正回购融资,也就是在资管计划中,用债券质押,向他人借钱,再用这部分借来的钱投资债券的加杠杆明细。
3、业内人士还指出,新规对于投资集合类资管产品的登记要求有所提高,虽然理财资金只投其中的一部分,但是仍然要登记整个集合类资管产品的投资明细。
4、综合来看,集合类资管产品和违规加杠杆的行为受到冲击最大。过去,集合产品一般采取资金池的运作模式,期限错配、成本估值,且对于底层资产披露要求也不严格,成为很多银行理财资金偏好的投资品种。在新的登记规则下,集合资产产品难以做到每周、完整披露资产清单,就回面临银行赎回压力,叠加近期证监系统检查集合产品的遗留问题,未来集合赎回压力需要密切关注。
此外,穿透登记有助于监管直接将理财的负债和资产进行匹配,过去通过多层嵌套违规加杠杆和其他监管套利的行为都将受到冲击。而且一旦穿透管理,底层资产可能很难满足本行投资范围的要求,进而整体降低理财资金对中低评级信用债的需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穿透登记工作的通知
理财中心发[2017]14号
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近期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和银行业理财业务穿透管理的要求,全面、及时掌握理财资金投向,防范理财业务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各项规定尽快完善本行理财投资业务和登记工作制度,并且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登记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登记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经银监会创新部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银行理财资金购买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方式进行投资(以下简称“协议委外”)的情况,必须通过理财登记系统对底层基础资产或负债进行登记。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的分类见《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数据元规范》中的分类标准。
二、遵循分层登记原则,先登记理财产品首次投资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协议委外信息,再登记其持有的所有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不得省略资产管理计划和协议委外而直接登记底层信息。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周五前登记资管计划和协议委外截至上周日的底层资产情况,并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登记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底层资产情况,确保登记的及时性。
对于多层嵌套情况,也须按照逐层穿透原则登记至最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
三、登记底层基础资产及负债时必须以整个资产管理计划或协议委外在登记日期的实际规模为单位,不得少登或按理财资金投资比例拆分登记;不得漏登或主观不登底层负债;不得为逃避穿透登记的监管要求故意将资产管理计划和协议委外登记为其他债券、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从资产管理机构处获取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也可利用托管机构为其提供底层信息。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资产管理机构或托管机构在提供底层信息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做到有据可依、便于查证。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理财信息登记质量责任制,加强对合作机构提供的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的自主核查,避免在登记信息中出现持仓资产实际已到期、总量规模与底层加总规模偏差过大等各类错误,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将进一步规范理财登记信息修改流程及要求,制定相关细则并尽快发布。同时,信息修改原因、频率、数量以及对统计数据的影响等因素将纳入理财登记工作评价。
八、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将持续加强理财登记质量尤其是穿透登记质量的抽查、监测工作,不断丰富、完善抽查内容、手段,帮助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登记质量。对登记质量较差、问题较多的机构将报告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九、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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