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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第一层是授信品种扩大化。即从债权类资产扩展至投资类资产,银行债权类信用风险资产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形成的资产及或有资产,而对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实作为类信贷资产或非信贷资产对待,部分银行并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而从银监会2016年度非现场监管报表更新来看,对信用风险资产重新进行了调整与归类,意味着只要持有因交易而产生的金融资产,就存在信用风险(违约风险),银行应将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2)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最终债务人按照穿透原则确定;即授信对象穿透化。该文首次明确将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而在此之前,有的银行是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授信,更多银行是对SPV发行方进行授信,并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的过程中视同为对金融机构债权。授信对象穿透并纳入统一授信后,就必须纳入统一授信集中度管理,需要满足不超过15%的授信集中度监管指标要求。原本《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只表述为“实质重于形式进行穿透”更多是体现在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提方面,防止变相节约资本实施监管套利。 (3)将同业客户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但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符合额外集中度要求(除127号文的1/3指标)。
解读: 第三层是授信方式多元化。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需要确定更多的授信总量控制指标。一是体现在授信限额管理从严。对“非金”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同业客户综合授信限额。除满足监管底线要求外,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10%或单一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应视为大额风险暴露,审批决定权上升至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二是体现在并表监管走向主流。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意味着通过母行和附属机构拆分对一家集团公司的关联方分别授信以规避集中度风险的路走不通了。三是体现在授信综合管理成为未来方向。授信集中度不仅只考虑对客户风险限额的管理,还需要考虑国家/地区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币种集中度等各类集中度问题和风险源,对银行统计数据源准确分类和IT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解读: 这里主要强调两点:不良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流程更加严格,不良假出表代持监管更加严格,还原风险。但笔者认为现实中或许更应该关注准不良的出表和处理问题,这是银行时间换空间,对未来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资本等多重指标的关注重心。
解读: 尽管没有明确“非信贷资产”定义,但笔者认为可以大致定义为:同业投资项下承担企业信用风险的非标,不规范出表的非保本银行理财、部分风险留在银行的代销业务、以及部分不规范的委托贷款业务。 此类业务其实在年初的银监办发27号文里统称为“类信贷业务”;这里重点是要求非信贷类资产参照表内信贷资产进行五级分类,计提减值准备。当前很多银行非信贷业务风险逐步暴露,但苦于处置流程不清晰,甚至如何暴露这部分损失?监管是否认可这类资产纳入不良?等问题,笔者此前也遇到不少这也的咨询。42号文可以说是对当前很多问题的重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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