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其销售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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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FL 实名认证  版块管理  2016-10-14 20:47  自【移动终端】  | 查看全部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g! R4 N  d, B# d% T, T9 i- V: I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0 Q" G: W( [  W5 d/ y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 B2 ?5 U$ j/ o1 B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j* m$ G8 l% y. }0 z. g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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