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管[2016]2号-天津市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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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6〕2号

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现就我市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上网电价

(一)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01分钱。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后标准见附件1。

(二)同步调整后的我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为每千瓦时0.3514元。

(三)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照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疏导电价矛盾

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用于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具体是:

(一)我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13分钱,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调整后的电力销售价格见附件2、3。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三)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四)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

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协商确定电价。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有关要求

各级电网公司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全部附件1-3.docx (23.34 KB, 下载次数: 2516)

2016年1月4日

附件1:

天津市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

行次
电厂名称
机组
装机容量 (万千瓦)
调后上网电价(元/千瓦时)
备注
1
国华盘山发电有限公司
1#
50
0.4252
含超低排放电价
2#
50
0.4152

2
大唐盘山发电有限公司
3#-4#
120
0.3562

3
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1#
100
0.3714
含超低排放电价
2#
100
0.3614

4
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公司
5#
30
0.4162
含超低排放电价
6#
30
0.4062

7#
30
0.3514

8#
30
0.3614
含超低排放电价
5
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
5#-8#
80
0.3614

6
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9#-10#
70
0.3614
含超低排放电价
7
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1#-2#
66
0.3614
含超低排放电价
8
大港电厂
1#-4#
131.4
0.3872
含超低排放电价
9
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1#-2#
70
0.3614
含超低排放电价
10
石化公司热电厂
7#
10
0.3394
不含脱硝、除尘电价
11
静海热电厂
1#-3#
6.5
0.4424

12
渤海化工公司天津碱厂
1#
6
0.3394
不含脱硝、除尘电价
13
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
1#-2#
3
0.3514

注:脱硫电价0.015元/千瓦时、脱硝电价0.01元/千瓦时、除尘电价0.002元/千瓦时、超低排放电价0.01元/千瓦时

附件2:

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220千伏以下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9
0.48
0.48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8836
0.8686
0.8536


三、大工业用电

0.7109
0.6909
0.6809
0.6759
25.5
17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6939
0.6739
0.6639
0.6589
25.5
17
四、农业生产用电
0.586
0.571
0.556


附件3:

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不满1千伏
1.3376
0.8836
0.4516
1一10千伏
1.3141
0.8686
0.4431
35千伏及以上
1.2916
0.8536
0.4366
二、大工业用电
1一10千伏
0.9964
0.7109
0.4414
35千伏一110千伏
0.9689
0.6909
0.4269
110千伏一220千伏
0.9589
0.6809
0.4169
220千伏及以上
0.9499
0.6759
0.4139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1一10千伏
0.9644
0.6939
0.4374
35千伏一110千伏
0.9379
0.6739
0.4229
110千伏一220千伏
0.9269
0.6639
0.4129
220千伏及以上
0.9179
0.6589
0.4099
三、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858
0.586
0.331
1一10千伏
0.8355
0.571
0.3235
35千伏及以上
0.811
0.556
0.317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3分。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每千瓦时:居民生活2.2分、大工业用电2.9分、一般工商业3.9分。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每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0.1分,其余类别用电1.9分。

5.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05分。

6.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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