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业务中的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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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号文规定,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经 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7 v, z7 L1 |7 C; W- e$ D6 {; h'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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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开票时,是否以销售额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人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这块应开具什么发票?

2 个评论

2656175827  LV03  2016-1-21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政策上的内容来理解,应可对利息全额开具17%增值税专票,承租人可全额抵扣利息进项税,出租人利息成本可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免税,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但各地方对政策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方税局实际执行起来还是五花八门!
: k. h6 @+ p( f: q" o- `
小白兔妈妈  LV02  2016-5-6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2656175827 发表于 2016-1-21 16:23& d$ `0 H' H. s  |
按政策上的内容来理解,应可对利息全额开具17%增值税专票,承租人可全额抵扣利息进项税,出租人利息成本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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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号文明确规定是可以扣除本金及借款利息,我想请问的是,在承租人支付给租赁公司的利息后,租赁公司再将利息保理给银行,这部分利息能扣除不缴纳税收,是否依照106号文件中借款利息扣除标准执行?. X* k* C8 z! w$ J0 f6 u+ s! E9 a
我这边个人理解:借款利息是租赁公司和银行因为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利息支出,而非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的利息支出,一个是债务,一个是债权,所以我认为保理给银行的利息支出不能当成租赁公司依照106号文件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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