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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大庆绿野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融资租赁租金约2.33亿元及暂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约9.36万元(上述金额合计约2.3309亿元);以及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2)依法判令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就前述请求(1)项下大庆绿野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依法判令上述大庆绿野、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 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民生金融、被告大庆绿野、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4月23日(含当日),被告大庆绿野欠付原告民生金融的融资租赁租金共计约2.33亿元; 2、原告民生金融、被告大庆绿野、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一致同意,被告大庆绿野欠付民生金融的租金最迟在2020年10月15日前分期偿还; 3、原告民生金融为本案支出的案件受理费约60.36万元(已减半收取的金额)、律师费10万元,由被告大庆绿野、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于2020年4月15日前(含当日)一次性足额共同向原告民生金融支付; 4、被告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对上述第2、3项被告大庆绿野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5、在前述各项款项及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民生金融所有; 6、被告大庆绿野应严格按照偿还时间、金额、利率标准向原告民生金融支付租金,经原告民生金融书面同意,被告大庆绿野可提前支付租金; 7、被告大庆绿野如未能按照上述第2项、第3项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及/或任何一项费用的,则视为被告大庆绿野、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违约,原告民生金融有权申请法院对被告大庆绿野、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强制执行被告大庆绿野应支付的全部未付租金、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并支付自逾期之日(逾期之日即视为提前到期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既包括租金及费用之总和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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