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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的未来-8号文之后的形势

  • 银行运营
  • 2016-02-09

自2004年光大银行推出银行自身创设发行、投资管理的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以来,中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规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截止2013年3月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达8.2万亿元。但在规模快速发展的同时,还没有哪一个金融产品象银行理财产品一样,承受着毁誉参半的评价,一方面是在波动的市场环境中为投资者带来了持续的实实在在的投资收益回报,一方面是“误导销售”、“不透明”、“影子银行”等种种非议,2013年3月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出台后,银行理财产品与理财业务的发展前景与路径选择更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

回顾近十年的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连通了投资与融资、连通了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与银行的创新冲动、连通了银行内部全流程再造的各个节点,是利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缓慢,企业直接融资市场欠发达和投资者投资渠道匮乏的背景下,银行创新的产物,银行理财产品也已成为投资者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因此,对银行理财产品只能是通过制度设计进行规范,靠“疏”而不是“堵”去引导银行理财业务有序发展,真正服务实体经济,满足投资者需求。

而如何设计银行理财业务的制度框架、选择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路径,需要首先从中资银行理财产品迅速发展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

一、银行理财产品迅速发展的内在机制

纵观银行理财产品九年来的发展,其规模如此迅速的增长,除居民财富积累、投资需求高涨、迫切需要稳健的金融投资品种外,银行理财产品四个方面的内在创新机制与作用使其当仁不让成为投资市场的主角。

一是管制套利,担当利率市场化的推手。

以存款理财化、资产证券化为标志的利率市场化与金融脱媒不可逆转,银行理财产品直接连通投资与融资,连接了存款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贷款市场与资本市场,形成对存、贷款利率的倒逼机制,在承担了上世纪70年代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角色,成为利率市场化突破的先导。

上世纪70年代年底,美国商业银行通过推出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工具创新,事实上突破了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上限的利率管制规则—Q条例。美国的货币市场基金之所以能起到如此的作用,在于其规避对银行存款诸多限制的同时,又保留了银行存款的很多特性。比如,货币市场基金具有支付功能,可以提现、转账结算、转入资本市场的其他基金等;198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同意货币市场基金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并按收益率的形式公布,从而使货币市场基金具备了银行存款的特征。由于其低风险投资和银行存款的替代特性,货币市场基金在美国取得快速发展。由1977年的42亿美元快速扩张到1982年2300亿美元,占当年美国基金市场70%左右的份额。2004年美国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达1.8万亿美元,一度超过居民储蓄总额。在,正是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从问世之初,就与银行支付帐户天然关联,并按照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发行,支付工具与估值方式两大内在因素使其成为利率市场化的天然助推器。目前,主要银行面向普通大众的理财产品发行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无风险资产收益率的参照。

二是创设(非标)投资工具,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化解决方案。

由于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出于对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需求,银行理财只能通过创设所谓非标准化的金融工具,以连接居民储蓄资金和直接融资,一方面帮助居民获得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一方面对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剖析银行融资类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实际上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但这种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准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短中介链、低杠杆率的资产证券化方式,与西方金融体系中以投资银行或是投行文化为主导的证券化有着显著的不同。

投行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为卖而买的交易模式,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检查与贷后管理被放松,因为贷款将被迅速的证券化或通过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将信用风险转移出去,银行利用腾挪出的资本再一次进行杠杆放大。而商业银行模式始终强调与客户(包括投资者、融资方)的长期紧密依存关系。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为控制声誉风险,银行融资类理财产品一般以高等级信用企业的贷款为基础资产,银行内部甚至比自营贷款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标准与风险管理流程。其次,在西方的资产证券化体系中,资金是沿着由包括基金、对冲基金、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化资产发行机构等多金融机构构成的一个很长的链条,才能从最终贷款人那里流到最终借款人手中。在既定的蛋糕中如何获得更多的份额,借短投长成为这些参与分肥的机构一个常用的工具,从而加剧了杠杆率以及金融体系资产负债规模的周期性波动。而银行融资类理财产品则是一个短中介链,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安排下,直接从投资者手中流到企业。在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尚欠发达的情况下,银行融资类理财产品不仅发挥了重要的直接融资功能,而且利用信托贷款利率较少利率管制的特点,针对不同企业的信用风险计收风险溢价,也有利于完善金融市场的信用曲线。

三是风险收益重构,完善投资工具谱系。

银行理财产品对投资者而言,最大的意义在于,当金融市场投资谱系存在风险收益配比的断点时,通过创设工具、杠杠分层、引入互换及其他衍生品交易等创新方式,平滑了风险收益曲线,促进了金融投资体系的有效前沿面(efficient frontier)的逐步形成,从而满足了投资者的需要。

在2010年以前的金融投资产品体系当中,虽然有储蓄、国债这样低风险产品,但是比储蓄、国债风险更低的品种,如美国的通货膨胀保护债还未出现。在高风险产品端,我们已经有了股票、股票型基金,但比股票风险更高的杠杆基金、卖空、衍生品等高波动性产品也十分稀缺。特别是在储蓄与股票之间,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也往往非黑既白,缺少风险与收益配比的多样化组合。因此,要么承担储蓄的负利率风险(2007年-2009年,储蓄存款收益经通货膨胀调整后的收益为-2%左右),要么忍受股票市场过山车一样的跌荡起伏。而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恰恰补充并平滑了金融市场中投资风险收益曲线,在规模发展的同时,也为投资者带来了实际绝对回报。在2008年—2009年的金融危机大的背景下,尽管有极少数产品出现了负收益或零收益,但按规模统计,96%以上的银行理财产品实现了预期收益。2011年,全国160家银行为客户实现理财投资收益达到1750亿元(银监会统计数字),明显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资本市场回报。多年来,银行理财产品整体跑赢了通货膨胀,为投资者实现了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加了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这是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最大意义。

四是试水资产管理,成为中资银行转型不可或缺的一环。

传统银行业务模式必然面临资本充足率与资本收益率的两难选择,以理财业务开拓综合化经营之路,试水资产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社会财富增长,机构与居民投资需求扩展的同时,金融市场工具增加,信息传导过于迅速也使市场的波动性长期存在并加大,理财投资变得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多的居民甚至是养老金管理机构将资产交由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来管理,投资品市场的参与者从而呈现“机构化”的特征。目前,一些商业银行推出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或按净值发行的组合投资产品,实际上就是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二、银行理财产品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的必然选择

随金融脱媒的发展,信托、基金、券商、保险等更多的参与者进入银行理财业务固有的领域,银行理财产品和理财业务也面临转型。通过分析银行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四种内在机制,会发行:在规范化的资产证券化运作重新开启、直接融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延伸到存贷款领域、其他金融机构工具创新日益广泛后,银行理财业务前三种创新机制的意义将降低。例如,利率市场化实现后,接近无风险的存款型理财产品就没有存在的空间;直接融资与债券市场发展后,理财将更多直接投资企业信用债券而无须创设非标准化资产证券化工具;分级基金、量化投资、金融衍生品在投资市场上日益普遍,银行理财产品慰平投资曲线的作用降低。因此,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是银行理财产品最终的生存形态。

更为关键的是,银行理财业务在当前已经面临着发展瓶颈与生存危机。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2013年67号文《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及银行理财业务是放在最后一条“严密防范金融风险”一节的。监管政策的不确定与模式的不可持续也迫使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转型。目前的理财业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客,从6月份银行流动性危机中,可以看出银行理财的流动性、信用风险与自营业务捆绑在一起,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捆绑在一起。因为理财产品缺乏独立法律地位(包括因此带来的自托管的缺陷)、产品模式的缺陷(后文论述),使得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并没有传递给投资者,银行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银行的影子。历史上,存在同样问题的券商代客理财、信托、投连险都面临过行业性的危机并因此而整顿,银行理财业务截止目前还风险可控,在于(1)银行相对审慎的风险管理政策;(2)过去十年的经济增长;(3)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与信用支持。但未来相对有利的外部环境将会发生变化。一是经济结构调整(包括中美不同经济发展框架的影响)、去杠杆、去产能以及周期性行业的调整,必然带来部分行业以及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违约,包括其发行的债券违约;二是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现银行间的并购。银行自身难保,又如何保证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在这一背景下,银行理财有三种选择,一是维持现状,按预期收益率发行,但只做低风险投资,类似于货币市场基金;二是如同尚福林主席6月在陆家嘴金融论坛发言和67号文所言:“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将理财业务规范为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这实际上是银行发行未公开评级的资产支持债券,本质是投行业务,为财富管理与资产管理提供可供投资的基础资产。但这一模式下仍未摆脱集中度的风险与雷曼迷你债危机的可能。因此,需要在基础资产与投资者之间插入一个资产管理业务,通过动态管理与组合投资以分散风险,建立一个隔离带。套用雨果在《93年》中所写下的“在绝对正确的之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在绝对正确的产品与项目对应之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组合投资管理。

长期看,银行业自身的转型也要求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银行业目前所面临的变化是结构性的改变,而非周期性的变化。这种改变不仅来自于金融市场自身已经开始并不断加快的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资本管制加强等进程,不仅来自于技术进步与数字时代发展带来的技术脱媒与第三方支付的挑战,更来自于经济结构变化带来的社会阶层变动与居民生活方式的变化。因此,银行业必须对自身的运行模式进行深刻变革,这种变革应使银行建立更有效的信贷资产配置机制和更多元的市场化业务,这种变革应把银行从传统银行变身为数据分析者、集成服务商、撮合交易者和财富管理者。因此,如果说传统商业银行是“21世纪最后的恐龙”,资产管理行业则是长青的。商业银行要从靠“借给人钱赚钱”,到“给人管理钱赚钱”。而银行理财产品与理财业务在这一转型中已经扮演并将承担更重要的角色。从国际金融业的数据也可以看到,全球资产管理市场潜力巨大,资产管理行业的管理资产规模远大于银行业务资产规模。

三、银行理财业务在投资端向资产管理转型的必要条件

理财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首先要明确资产管理的实质是什么。当下,“泛资产管理”、“大资产管理”、“信托化”、“基金理财化”等名词、概念很多,但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本质应是专业受托资产管理机构使用投资者的资金、在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资产组合配置和投资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受托资产管理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活动。因此在法律形式与业务实质上确保投资收益与风险能够过手给投资者就是银行理财业务在投资端向资产管理转型的必要条件。否则,任何存在“隐性担保”或是“刚性兑付”的金融产品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影子银行的痕迹,也无法摆脱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与资本金的约束。基金业成功所依赖的强制托管(明确基金法律地位并保证独立性)、强制组合投资、强制信息披露(以净值为代表)是银行理财转型的借鉴。

一是法律形式上应确立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关系下受托管理的独立法律地位。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形式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证监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不论是公募形式的基金,还是私募形式的券商集合投资计划,都通过法律或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理财产品的信托关系下受托管理的法律制度。

但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以通知形式存在的临时性安排。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支持,特别是银行与客户在理财产品中的相互法律关系定位以及理财产品在投资端的法律主体地位都不明确,由此产生出理财产品在交易主体的认定、核算估值制度的制定、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开立等方面均存在障碍,已成为理财产品向规范的资产管理产品转型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加之分业经营,使得银行理财产品以前往往借助信托计划,现在又增加了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债权计划等作为载体,法律关系复杂。2012年以来,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监管放宽的背景下加大资产管理业务扩张力度,但由于金融体系中,银行仍是客户选择投资品种的主要渠道,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往往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通道型业务”的最终资金来源。在实体经济并没有明显增长的情况下,诸雄逐鹿的结果并不是帕累托改进的过程,而仅仅是蛋糕的重新切分。而且通道类业务过多将使理财产品原先的短中介链变成长中介链,反而增加了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因此,目前迫切需要监管机构通过法律或法规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允许理财产品以自身名义开立银行资金账户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交易账户,并开展投资交易活动。

“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单独建账”的三单要求仅仅是财务核算上的概念,6月份的事件说明,银行理财理财的流动性与银行自营业务没有分开。况且,理财资产是客户的资产,要通过法律框架确立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在法律地位明确基础上的有效的托管制度进一步确定其资产的独立性,实现资产、风险与破产隔离。目前的银行自托管难以作到隔离与中立,可引入他行托管或第三方托管。银监会与中债登正在推进“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可提升功能,逐步建设成为一个托管平台(类似证监会基金行业信报送体系XBRL系统,基金公司日报、周报通过该系统发送托管行,校验并电子签名后回传基金公司,在上传证监会进行全电子流的监控分析,托管行报告同时也上传证监会),不仅登记投资端的明细信息,而且与托管系统开展信息交互(可以是实时、每周或每月),保证银行理财的真实投资、动态监控,达到帐户隔离、资产独立的目的。可能的情况下,银行代销产品也可以按备案制在这一平台上进行登记,投资者可以查询备案号,从而避免一些产品的私售行为。

二是银行理财产品模式上应进一步规范转型,在实质上明确受托管理的业务本质。

首先,应客观评价银行理财产品的资产池管理模式。银行理财应回归中间业务与受托管理的本源,在“卖者有责”的前提下实现“买者自负”,使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获得收益。但是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融资类理财产品存在机制缺陷。由于在融资类理财产品的创设过程中,银行往往集发起人、发行人、服务商、保管人等角色于一身,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为此银行不可避免承担道义责任,信用风险无法充分转移给客户。从香港“迷你债”风波也可看出,信用风险向个人客户转移也存在一定难度。而信用风险无法实质转移所隐含的银行资产负债表业务的放大,降低了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效力,扩大了资本杠杆倍数。

面对这种困境,采取与债券基金并无本质不同的资产池模式,通过组合管理,分散风险,提高专业管理能力,就是必然的解决方案。通过分散化的组合投资,使得单一项目发生信用风险时对于整体组合的净值影响大大降低,从而更易于投资者接受并承担投资风险。同时,通过组合管理,资产池产品提高了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是理财产品向真正的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的过渡形态。

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池模式运行相对平稳,起到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作用,绝非“庞氏骗局”。如果能够进一步解决风险传递的问题,则更是真正回归中间业务本源,理财也将与“影子银行”脱钩。

1、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被监管机构统计并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目前,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除需严格执行报备制度外,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状况及产品运行情况均需定期通过各种统计报表报送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其最终投向不论是信托贷款、票据、债券还是同业资产也已经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口径。这都与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所谓影子银行有所区别。

2、没有杠杆放大。按照目前国际通行的定义和理解,“高杠杆”和不透明是影子银行的典型特征,也正是因为如此,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FBS)将对冲基金纳入影子银行的范畴,而将共同基金排除在外。银行理财资金基金直接被投资于债券、融资项目及其他金融市场工具,除存在极少量债券回购业务外,基本不存在杠杆投资。

3、资产池管理模式依旧采取银行理财产品所坚持的审慎原则,真实投放,收益覆盖。资产池产品的流动性与兑付均是以其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利息支付、到期偿付、流动性资产的变现以及银行可能提供的暂时性流动性支持来解决,而非依赖新投资者的认购资金。这与“庞氏骗局”存在本质区别。

有人以期限错配来指责资产池管理模式,但殊不知金融业存在的意义就是将资金在不同时间与不同人群中再分配与流动,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例如,年轻人缺乏财富,通过从银行贷款获得资金购买住房,并以未来的收入偿还,提前实现居者有其屋;老年人通过一生劳作积累了财富,通过储蓄以及投资获得财产性收入,以保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银行通过资产负债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杠杆比率等管理工具,将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以及信用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最终获得利差收入。不仅银行的资金存在期限错配,债券基金也是以每天都可以赎回的资金来源在一定比例内投资于中长期债券。因此,符合银监会规定比例并能保持流动性需要的期限错配并不是资产池模式的“原罪”,规范资产池管理模式并使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在于使资产池模式理财产品能够按照净值而非约定收益率发行。

因此,目前关键是要使资产池管理模式能够通过改进转型回归中间业务与受托管理的本源,在“卖者有责”的前提下实现“买者自负”。这就需要改变银行理财产品主要以约定收益率发行的形式,而参照基金以开放式净值化发行的模式。我们都知道,金融学上的风险就是指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反映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投资的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其资产组成每天都发生变动,但收益率却保持固定,投资者没有感受到风险收益的变化,银行从中不仅收取管理费,也占有了一定的剩余收益及与之共生的风险。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又凭什么去承担风险,认可投资失败呢?因此,约定收益率的发行方式使得理财产品所投资基础资产的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没有传递给投资者,又由于银行声誉的背书,使得信用风险也没有传递给投资者。尽管银行采取了很多投资者适合度销售的措施,但结果仍是银行理财产品不能亏损,其结果要么是银行理财产品越来越保守,采取比自营贷款还审慎的管理原则;要么是银行自担风险,理财成为表内业务的替代品,真正沦为影子银行。而反观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产品,尽管也是银行代理销售的,但因为其按净值认购、赎回,价格的变动反映了风险,投资者也真正认可了“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理念。

因此,除风险揭示、投资明细公布外,银行理财产品应分两类。对于结构性存款、期次化产品等静态管理的银行理财产品,应在发行之初充分揭示其挂钩资产或投资资产明细,做到一一对应,原则上不允许期限错配,并最终以标的资产的投资回报水平向投资者偿付收益;对于资产池模式以及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等动态管理的银行理财产品,应按净值发行,并根据公允价格取得的有效性,决定开放的频率,以真正做到通过价格变化反映风险。例如,在信用风险违约率曲线没有形成、信贷资产缺乏流动性时,信贷资产的公允价格就不能及时获取。如果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了较大比例的信贷资产,其对应的资产池产品就应有一定的封闭期,其应按季或按半年开放,而不是按月、按天开放,使得产品的净值能够充分反映出资产的风险变化,这也是对不同投资者公平对待的基础。

风险与收益能够传递给客户后,银行收取的将仅仅是管理费以及与客户达成协议后超额业绩报酬(performance fee),从而转型为干干净净的中间业务(fee-based income),这样一些“理财是否应计提拨备”、“按IFRS10新会计准则,理财是否应回归表内”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对第一个问题,理财只能因操作风险而提拨备)。

当然,理财产品基金化发行可能会减低对客户的吸引力,但这正可以从资金端降低投资冲动,从而减少“资管泡沫”。而且,只有银行理财产品从法律形式到业务实质真正回归代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银行理财才能摆脱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束缚、摆脱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才能真正做大。

同时,为给理财创造更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可以“腾笼换鸟”,将理财的概念虚化、泛化,将理财业务泛指包括银行通过自主理财产品、代销产品在内为投资者提供金融解决方案的活动,包括了客户定位、销售、人员培训与持证等在内的全流程,而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义债权融资与银行以发行人的身份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工具载体(类似于证监会允许券商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旗帜鲜明地推出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促进银行综合化经营,应对利率市场化与金融脱媒的挑战。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资产管理业务并不是只有基金、券商能做,商业银行有更好的客户、资产、通道优势,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专业能力更强。这样,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投行模式将非标融资项目变身为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但无法解决单一投向的集中度风险以及实体经济需要长期资金但资金端需要流动性的矛盾),再通过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将金融产品变身为投资组合(动态管理、组合投资解决了集中度风险,增加了资产管理人的价值贡献,但仍可能有系统性风险),最后再通过销售端的财富管理业务与私人银行,将投资组合变身为客户的综合资产配置(跨市场与泛资产类别,与客户的生命周期相配合)。通过以上层层过滤,依托专业化的结构设计与组合管理,将基础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散开来,使不同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能够承受,从而使原来集中在银行系统的信用风险得以转移出来,一方面从根本上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促进金融结构的转型,提高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拟合度,一方面使投资者真正获得风险收益。

在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中,金融风险是通过银行的客户关系管理与持续信用风险监测(贷后管理)、模式/模型选择与组合管理得以控制的,而在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中,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通过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机构,以分散化的转移为主要手段控制,没有资产管理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的良性发展,就不可能有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的转换。风险不能转移传递,债券刚性兑付、信托刚性兑付、理财刚性兑付……,所有所谓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就是影子银行或银行的影子,金融结构就没有真正发生变化。

循着这一思路,光大银行近年来一直注重理财业务的能力建设,并加快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的推进步伐。2012年光大银行仿照公募基金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建立了规范的市场分析、信用评价和投资决策机制,进一步加大了理财在债券、股票、私募债和货币市场等公开市场投资产品方面的投资力度,理财资产配置进一步多元和均衡,在投资中主动运用了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调整、投资品种拓展、久期和类属调整、波段交易、息差交易、跨市场套利、衍生交易对冲等交易手段和技术,较好的把握了配置和交易时机,资产的配置、交易和经营能力显著提升。投资管理系统建设上,改进原有资产池模式,设计开发了资产组合的分级管理模式并进行系统建设,在资产组合分级系统中建立了规范的基金会计,实现了每只产品的独立核算和持续规范的信息披露,实现了资产组合产品投资端和产品端的动态风险监控,使光大银行代客资产组合产品真正实现了开放式运作模式,推动光大银行理财业务向合规和专业化发展。

四、银行理财应树立专业资产管理服务商和中长期机构投资者的定位

首先,资产管理比拼的是投资研究能力,比拼的是平衡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比拼的是金融工具创设的能力。对银行自身而言,加强投资研究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从而提升专业管理能力刻不容缓,相应的组织架构调整、人员投入、系统建设应随之跟上,包括设立资产管理业务专门的机构与人员,实现前、中、后台分离;提升投资研究与风险管理能力、辅之以相应的IT系统建设,使业务模式向资产管理业务拓展;加强客户细分,保证合规性销售;整合银行传统业务,从产品销售向为客户提供财务规划与资产配置方案过渡……。监管机构可以组织架构、内部管控、投资研究、团队配备等能力评价为基础,对推出理财业务的银行进行分类管理,实行业务、产品、地区、对象的不同准入标准,通过分类管理加强银行的自律。必要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建立理财业务的专营机构,对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应鼓励试点试点银行系资产管理子公司,推动银行理财业务的专业化发展。

其次,由于经济面临深层次的结构调整,只有将投资视野放长,才有穿越透经济周期,战胜短期市场波动的可能,也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其迫切需要的中长期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因此,在银行理财管理框架逐步理顺、理财产品投资的风险收益能够传递给投资者的同时,监管机构应出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办法,允许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可根据客户适合度加以扩大,使理财业务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在更广泛的投资领域中进行资产配置,以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特别是应允许银行以资产管理的形式更多地参与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创设与投资。资产证券化不仅对银行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减少对资本金的需求有重要作用,更关键的是,证券化过程是价值发现的过程,通过对基础设施、矿产资源等地方所持有资产的证券化,对地方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进行一次价格重估,降低地方负债率,并为城镇化建设和民生改善提供资金,同时通过标准的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出表与剥离,降低以优良资产循环融资的能力,配合所推进的简政放权,一定程度上促进角色转变。因此,资产证券化将是未来一段时期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发展的主战场,应把理财资金引入这一领域,并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通过银行理财制度框架的设计,推动银行理财发展为金融市场上最大的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正如前文说提及,由间接融资体系向直接融资体系转化,需要解决风险的分散、转移与承担的问题。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一个对应的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特别是资产组合规模足够大、投资足够分散的强有力的机构投资者的存在,使得债券市场也存在一定的刚性兑付,从而制约了多层次的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用债券的发展仍局限在一定范围内,对不同资质的企业或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没有完全放开。而银行理财目前已接近10万亿,推动其转型为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无疑将有利于债券市场的发展。2013年6月,光大银行拟推出养老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为15年,希望在此方面能做出有益的探索。

最后,在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利益冲突,很多制度性的安排没有被推出。因此,应鼓励金融监管体系机构监管与职能监管并行,以适应金融综合化发展的需要。

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理财业务的发展可以说是“草根阶层、山寨创新、规范升华、前景光明”。但正因为它的草根性,其生命力也更顽强。凭借与客户的持久关系与多元触点,凭借在固定收益产品和信用风险方面的优势,在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后,银行理财业务将基业长青,推动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壮大,并在需求的循环创造中为各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一过程,正如罗伯特希勒教授其著作《金融与好的社会》中所言,将打破金融精英的权利结构,有助于分散风险,促进财富的公平分配,并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牢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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