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机构研究 > 银行产品 银行机构研究银行产品
项目融资技术
- 银行产品
- 2019-01-21
项目融资的意义并不仅仅指一个项目的融资。尽管许多融资结构可能属于项目融资的范畴,但所有的融资结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融资依靠的并不是项目发起人的信用支持,也不是实物资产的价值,而是之后项目所产生的预期收入。因此,如果一个项目有可靠的长期收益源,并且可以令人满意地处理可能使收益源中断的重大风险,那么它将是具有项目融资潜质的项目。
大型且金额巨大项目的项目发起人之所以寻求项目融资,是因为这样的融资对发起人“无追索权”(在贷款违约的情况下,贷方对项目资产只有有限的追索权)。一个项目融资的结构安排可以使其成为会计上的“表外资产”。此外,许多项目都是高杠杆率的,其中20%-30%的项目成本由发起人支付,其余部分都来源于贷款资金。为此,项目发起人通常会创办一个单一目的公司、合营公司或者其他实体(“项目所有人”)去开发、持有和管理项目。使用单一目的实体作为项目所有人的另一个好处是项目所有人不会承担与项目无关的任何债务和责任,这就降低了他们遭遇财政困难的可能性。
下图总结了一个项目的各个要素。这里,以一个发电厂为例,但此图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项目。
项目融资技术可被用于各种类型的设施,从制造厂到电信项目,再到收费公路和公共场馆设施,但是,许多进行融资的都是矿业和发电设施项目。这篇文章将会聚焦于电力项目的开发和融资阶段,但对风险分担和项目合同结构的分析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项目融资。
这里所介绍的发电项目是开发建设后将电力销售给公共企业的项目,但是销售电力给群体或单个用户的发电项目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相同的,只是在电力购买协议的结构上会有一些变化,并且需要服从当地监管制度的要求。
因为在贷款违约发生时,贷方只对项目资产有追索权,所以项目资产需要包括所有能产生收益源的合同,以及持有和运营项目所需要的其他全部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发电厂和其他相关的硬资产,不动产权利,批准,证照和技术许可证。所有这些资产将在所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抵押给贷方。
项目融资取决于项目的每个风险能够由具备管理和控制此风险的项目参与方承担。但这一简单的规则实施起来并非易事。如果风险分配不当,对于项目发起人来说,获得项目融资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和昂贵。当项目预期会进行债务融资,而不仅是股权融资的情况下,项目发起人需要预见贷方的要求。项目发起人可能愿意承担部分风险,但贷方可能不愿意为此提供融资,除非风险被重新分配由另一方承担或者被最小化。项目发起人可以通过在项目合同的谈判过程中预见融资要求,来节约时间和金钱。
以下讨论的目的是对项目融资模式,以及预计以项目为基础进行融资的项目在结构设计时应解决的问题做一般性介绍。
项目工地
项目工地应包括开展项目建设的土地,以及所有建造和运营电厂所需要的地役权和通行权。这些权利可能包括使用公共或私人公路通往项目工地,铺设管道或传送线路,搭建燃料传送带(如煤),从河、湖、井中抽取水源,以及将水(包括废水)排回水源地或处理场的权利。项目工地可能还需要包括燃料和废物的存放地区(如灰场)。项目所有人最好能够拥有项目工地所有权和全部通行权;然而,租赁项目工地或者获得项目工地一定期限使用权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租约、地役权和其他不动产文件应该约定明确的租赁费(可根据已知的系数逐步增加),租赁期限不短于该项目的使用寿命,并且不可终止。有利于出租人的终止权会使融资变得极其困难,因为失去项目工地或是一项关键的地役权就意味着项目失败。而租约和其他文件应是可抵押的,即可转让给贷款人。
使部分贷款人和项目发起人很敏感的问题是项目工地的环境责任,例如由于使用或是错误使用有害物质而对项目工地造成污染,或是对附近水源造成污染。即使在过去不重视环境问题的,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保护环境敏感地区和清理受污染场地的必要性。因此,项目工地或是项目工地租约的转让文件应至少包括由前拥有人或承租人为现有的项目工地条件支付环境赔偿金的条款。在最后选定项目工地之前,应该进行一个现场环境评估(即使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对任何污染或其他潜在的责任(如有历史意义的地区,有宗教或考古敏感性的地区,有来自邻近土地潜在污染的地区,或存在濒危物种和稀有动物栖息地区)进行评估,如果可能的话,应将其搬离。
另外,应对项目工地以及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的权属进行调查,如果可能的话,为其投保;这样的话,可以知晓任何第三方对土地享有的地役权和地上权,并可以对其与发电项目所使用的项目工地存在的潜在冲突进行评估,如果必要,要消除这种风险。(在一些,可以对项目工地权属不清的情况进行投保,可以就此咨询律师的意见。)还应该确认该地点根据适用的法律可被用于建设发电项目。
最后,准备一个项目工地的勘查也许是有用的。许多贷方在交割时将会要求相关勘查报告。在项目早期,工程承包商需要审查相关勘查报告和现场条件,并且确认该项目工地足够保证承包商建造并运营电厂(再次强调,这是一个电厂项目的案例,但是相同的原则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项目)。
许可
项目发起人和贷方一样希望能够确认该项目及其项目工地已经获得相关适用法律和规定所要求的许可,无论是全国性的,地区性的还是当地的。在交割前,空气,水,废物处理和存储以及其他许可应根据正确的程序取得。任何非最终的、在偿还融资资金之前可撤销的许可、或者任何包含过分负担的要求和条件的许可,都可能会延迟融资完成或者使项目融资在没有发起人额外支持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困难。在一些项目中,与建筑相关的许可可能由建筑承包商负责,但项目发起人应在早期就确认所有要求的许可在需要的时候都是可获得的。
建筑承包合同
一个项目的建设阶段始终伴随着与完工相关的特定风险。比如说,工程的延期将会带来更高的成本(包括由于更长工期所累积的债务利息),或者会无法赶在向电力购买者输送电力的开始日期前完工。项目竣工的风险应当在“交钥匙”承包合同中分配给一个得到国际认可且有经验的工程承包商。工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应是无所不包的,所以承包商需要提供所有与发电厂相关的服务,从而以固定的价格交付按项目发起人和电力购买者预期方式运营的电厂。如果不可能与受国际认可的承包商签订合同,项目发起人可能必须承担建设风险或是只能在竣工之后寻求融资。项目所有人应谨记,运用新技术的项目是很难获得融资的。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承包商也许不愿意承担所有的建设风险,尤其在一个劳动力市场动荡,交通系统延迟,政局不稳等各种风险无法控制的。其中有些风险可以通过包括竣工的保险计划来降低。建筑承包商未承担的与建设相关的风险将由项目发起人承担。贷方不愿意接受任何风险,并将要求发起人提供额外的支持。
建筑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 保证项目能够按计划完工,延迟一天的损失(有时称为“延迟违约金”)应足以补偿项目所有人的延迟成本,包括在延迟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 保证项目运行达到预期效果,因运行中断所引起损失的赔偿金额(有时称为“性能违约金”)应足以一次性支付(buy down),或预付维修期间电厂应产生收益所能够偿还的债务金额。例如,如果工厂只能生产工程承包商所承诺的90%的电量,项目所有人会被要求在竣工时提前偿还10%的债务。偿还这笔费用的现金应该来自承包商的性能违约金。而工厂运行性能是通过测量发电量、热效率,排放,噪声水平和可靠性等的性能测试进行评估。
− 设计,材料和工艺从竣工之日起质保至少一年。承包商应按要求在保修期内重新提供任何服务,或修理或更换任何被发现有缺陷的部件。支付计划应与预期的贷款安排资金可用计划(例如,如果资金将只在出口信贷机构运输某些设备时获得)相一致,且付款条件必须是特定建设重要阶段成功完成。贷方可以要求他们的技术顾问,经常被称为“独立工程师”,去确认施工正按计划进行,以此作为贷款协议下每一次预付款的条件。付款可能以多种货币来匹配从国境内贷方流向国境内建筑成本的资金。
− 扣留(或“保留款”)每笔付款的一部分(通常是5%或10%)来确保承包商完成工程。项目所有人可使用保留款去纠正合同违约,完成未完成的建设任务(通常被称为“剩余工作清单”事项)或抵消承包商所欠的违约赔偿金。剩余的保留款将在竣工时支付给承包商。通常,承包商将签发相当于总保留款金额的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用以代替项目所有人在每笔付款中所扣留的部分资金。
− 不可抗力条款可用来豁免当事人因无法控制的事件造成的延误。承包商可用以豁免的不可抗力条款应有数量上的限制,而且不应包括不延长电力销售协议中所约定开始提供服务期限的事件。
− 履约保函,信用证或是信用良好的关联企业的担保往往由建筑承包商提供,以支持其在工程合同中的履约能力。
− 有利于承包商的责任限制。虽然承包商将在所有情况下寻求限制其责任,但是最理想的情况是,承包商交付满足约定最低运行性能的电厂的违约赔偿应不少于100%合同金额。
燃料供应安排
显然,签订燃料供应协议因电厂所用燃料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多数情况下,燃料供应协议与电力销售协议的期限相同,在财务融资完成前签署。燃料在数量上应满足该项目全负荷运转时的需要。如果燃料购买商对电力存在多样化需求(如满足调度需求),在该燃料供应协议中就必须制定灵活的交货计划,以满足供应商的相应要求。燃料定价,其中包含由于通货膨胀和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上涨,必须与电力销售协议中的条款相匹配,从而允许对电力购买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通常被称作“转移”条款)。交付燃料的质量必须与该项目的建造设计,许可证要求以及限制条件(包含废气排放限制)相符合。
向电厂运输燃料的协议与燃料供应协议同样重要。对于燃煤电厂,铁路运输的可获得性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或者如果该燃料可以通过货车运输,增加的交通流量所带来的道路可用性也是问题之一。对于燃气电厂项目,从天然气的生产地至项目所在地连续的管线运输要与电力销售协议期限相同。与输配电系统的互联必须是可获得的。在不能满足燃料供应和运输的情况下,燃料存储安排或备用燃料供应也是有必要的。
对于水电项目来说,其“燃料”的定义有所不同。贷方将会对影响电厂运行的各种因素进行细致彻底的考察:水文数据,其他各方(上游或者下游)使用水资源的权利及因水电大坝的运营而对水流的限制,及法律的限制。在“低流量”的时期,项目发起人即使在电厂缩减运营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保险获得一定收入。
电力购买协议
一个项目的主要资产是承购协议或者特许协议所授予的特许权产生的收入流。对于一个电力项目,此协议通常是指电力购买协议或者PPA,并且应该约定电量、质量和价格。典型的情况是,电力购买价格包括一个固定费用(或容量价格,和一个可变费用(或电量价格)。
容量价格包含电厂的资本或固定成本、固定的运行和维护成本以及项目所有人的投资回报,而且在容量可获得时(无论电力是否被购买)均应得到付款,即使在某些时候,例如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也是如此。容量电价应根据当地或者国外成本、汇率调整和通胀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电量成本与传输给购买者的电量有关,并且应包括发电时的可变燃料成本(商品价格和运输成本)和可变的运行和维护成本(根据合理的汇率调整)。另外,项目所有的部分成本,包括税金、保险、费用和因法律改变产生的成本,应通过容量或电量价格的调整而传递给电力购买者。如果购买者的需求是频繁调配电力(也就是说,随时通知要交付的电量),价格应该足以弥补项目所有人就此产生的相关成本,如降低生产效率,关闭和重启生产设备,频率的影响,维护的成本和难度,以及对燃料供应合同的影响(例如,因为需求变化导致增加的成本或者绝对付款责任)。
电力购买协议的其他重要条款包括:
− 期限:电力购买协议应是一个长期合同,通常从电厂开始运营算起15-30年。通常一个电力购买协议要求电力的商业运作和交付从一个具体的日期开始(而且,为了允许有意想不到的延误,许多贷方要求建筑承包商竣工的特定日期在商业运作开始之前几个月或是一年)。可以预期的是,贷方会要求所有债务的偿还期限大大短于电力购买协议的期限。
− 不可抗力:电力购买协议中不可抗力的定义应当是非常广的,如此才能满足贷方的要求。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劳动纠纷、行为和法律变化。
− 违约和“治愈”时期:一个电力购买协议融资能力的关键是对持续获得有效收益源的高度确定性。因此,项目所有人潜在违约的数量和类型应该受到限制,并且在电力购买者声明违约之前,应约定一个违约通知机制并允许项目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尝试纠正其违约行为(“治疗期”)。如果违约本质上是不可纠正的,仍然应尝试定制一种“治愈”措施;例如,如果电力供应已经中断了一段时间,“治愈”可能包括设备的更换,而在一段时间之后,电力供应必须被证明是可靠的。
− 信用加强:在很多近期的国际性交易中,贷方要求约定:如果电力购买者的信用等级在电力购买协议有效期内降低了,电力购买者要提供一个资信可靠实体的担保或者签发信用证来确保电力购买协议中的义务得到履行。
− 计划停机:电厂维护停机和检修的时间应该根据电力购买者的需要进行调整。
运行和维护协议
按照运行和维护协议,合格的发电厂运营人同意提供项目所有运营,维护和维修的服务,配备有经验的员工,遵守谨慎操作规程。运营人承担大部分运行风险,但是不可能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设计缺陷或者燃料供应不足而造成的减产。运营人的职责也包括项目协议管理,与具有合同关系的其他各方(如燃料供应商)联络,草拟年度预算,遵守许可方或贷方的信息披露或其它与运营相关的要求并管理建设合同中的质保。运行和维护协议中的付款条款是多种的:固定价格(运营人的利润取决于其运维费用低于固定价格的程度);成本加成(项目所有人支付运营人的运行和维护成本,再加上管理费和固定费用);或者奖惩条款(鼓励运营人最大化产出并保持低运营成本的激励措施;对发电量少或有其它运营缺陷的情况则予以处罚)。
其他关键条款包括:
− 运营人保证按照PPA的所有要求运营电厂。
− 年度预算机制要求运营人严格遵守项目所有人和贷方批准的年度预算。
− 运营人责任的限制(责任因项目而异,并且取决于运行和维护协议下运营人的潜在利润)。
− 不可抗力因素条款,不应比PPA协议中项目所有人所享有的不可抗力范围更广。在很多项目中,运行和维护协议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受到更大限制,运营人承担更多风险,例如劳动力短缺。
− 运营人的保险责任。
与项目所有合同相关的问题
一般而言,项目协议的谈判在项目所有人与贷方协商前早已开始,而且需要重新协商条款以满足贷方的要求和顾虑。如果各方不配合项目所有人获得项目融资,重新协商将很费时且成本很高。
在贷款违约时,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协议均应转让给贷方。每个协议均需要缔约方与项目所有人配合,以安排融资及进行贷款方“同意”或“直接”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同意协议将约定,除其它事项外,在因项目所有人违约而宣布违约前,贷方享有额外的“治疗期”。
将项目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供应和承购协议应该匹配。项目所有人根据协议所发生的成本(例如燃料合同中增加的燃料成本)应该与PPA中的成本“传导”条款对应。所有合约中不可抗力条款应是一致的。交付的燃料质量应该符合建造合同的设计要求,并且燃料的交付需要适用电力购买者对电力需求的波动。与项目有关的协议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完整清单无法提供,但是这种关联关系是非常多的,且可能因合同各方的主体和关系的不同而变得更加复杂。例如,如果运营人是项目发起人的关联公司,贷方会对运营人的有限赔偿尤为关注。一般而言,运行和维护成本会在贷款服务前支付,贷方不会允许股东权益的优先支付。
如果合同之间有遗漏,贷方可以要求补救,这将使项目发起人的回报减少。例如:在备用燃料供应或大量的燃料储存情况下,如果燃料运输没有确定;如果运行和维护成本不可预测或者运营人不承担或者不能“传递”到PPA中,贷方可能要求大额的运行和维护储备金(即,存放项目所产生利润的银行账户),以保证未来需要时资金充足;或者,如果PPA没有包含恰当的不可抗力条款,或者,对于水电项目而言,低流量并没有在PPA中被考虑到(也没有投保),贷方可能要求一个充足的偿还资金储备,以应对收益流中断期间的情况。
最后,贷方将严格审查项目发起人和项目所有人的信誉、能力以及过去的履约情况。当信誉出现问题时,合同需要进一步的支持,如母公司担保、信用证或履约保证。如果合同各方缺乏经验和技术人员(一般是建设合同承包商或运营人是一个大型且经验丰富的母公司的子公司),则需要一份支持协议。
项目风险分担总结
下表概括了对一般性电力融资项目资金风险的分担情况。
融资
电力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股权、高级贷款、有时用次级贷款以及资本市场。股权可能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被动投资者可能包括投资基金或者寻求高收益投资机会的私人机构),可能通过持股、合伙权益或其他股权投资的形式对项目所有人进行投资。股权投资需要在融资完成或在项目建设阶段出资(在项目建设阶段出资,如果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较差,可能会需要信用支持)。
高级贷款可以是由商业贷款人(的和国外的)、或诸如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出口信贷机构、其他援助项目和跨国企业(如世界银行)提供。
次级贷款可以是由设备供应商或者投资者提供。次级债券经常被用于代替股权,因为一些发起人更倾向于用债权而不是股权出资。
当市场条件合适的时候,项目发起人也会寻求从资本市场中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证券(尤其是长期债券)的方式获得投资电力项目的资金。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为电力项目融资而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的使用可能会引发在商业银行借款情况下不会出现的问题。例如,从债券的销售中获得的收入一般是先于项目建设阶段之前收到,随即会开始计算利息,尽管大部分的资金可能不会马上被用到。即使没有被支付的资金被投资于其他工具中,收入很可能会比公开债券中的票息要低,这归因于“负盈利”。
机构贷款人一般有能力对问题迅速做出反应,并且希望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征询他们的意见,但是公开债券的持有者很难在意外事件需要改变(修改、弃权或同意)交易条款时如此做。虽然一般会有一个债券托管人以注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行事,但这类托管人经常不愿意去行使权力,相比于商业贷款人,大部分证券持有人都把被咨询权力的价值看得更低。于是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的合同条款很可能比银行贷款中要求的条款更宽松。
为了指导投资者分析债券的发行,评级机构开发了评级系统对项目相关的发行进行评价。这些评级系统将对项目抵押物获得足够现金流去按时偿还债务的能力进行评估。标准普尔采用了七个评分标准来评价项目债务,并根据以下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整体评级:电量销售合同,电力成本,燃料风险,结构,技术风险,买方信用度和项目预计财务业绩。
任何潜在的贷款人或者投资者都会研究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贷款人会选定一家工程公司和其他顾问分析项目的设计和其他技术事项,如公共资源及配件的可用性,整体项目成本以及意外开支准备。环境顾问将审查许可证和有关环境的事项。燃料顾问将评估复杂的燃料使用安排。多边贷款人将聘请财政顾问。很多贷款人将聘请保险顾问提供有关项目保险的建议。律师会查阅项目协议,并就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或者监管提供建议。项目工地的产权调查很可能是必要的(在一些,产权调查由律师负责)。
在所有重要的文件中,一般在融资完成时或之前签署的有:
高级贷款协议。贷款协议一般都包括一个短期(二到四年)的建设贷款承诺,这个建设贷款可以在建设完成和满足其他转换条件的时候转换成一个长期贷款(例如,电厂运行达到约定水平、许可证的完成、符合所有当地法律及收到建设承包人所欠的赔偿金)。当一揽子融资合同包括多个贷款人,不可能说服所有贷款人仅签署一个贷款合同。
次级贷款协议。次级贷款协议的条款应与高级贷款协议相同。
高级及次级贷款人之间的信贷协议。这个协议建立了不同类别贷款人分享抵押物,主张违约,要求项目所有人进行补救的权力及其它事项。贷款人间协议也能够解决高级贷款人之间的问题,例如贷款协议或者比例资金贷款中贷款人的投票要求,同时也能解决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贷款人之间的问题。
担保文件。一揽子保障文件会因项目所在地法律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地,贷款人会寻求附条件地转让以下事项:所有项目合同,资产,收入和保险收益,批准和许可,技术特许,所有不动产权利及项目所有人的银行账户。贷款人经常要求用股权来抵押以确保债务的安全,由此贷款人可以选择去直接执行对项目资产的补救或者通过股权来控制项目。
合同各方的同意协议或者直接协议,包括建设承包人,燃料供应商,电力购买者,运营人以及东道国。同意协议确认合同各方同意将合同转让给贷款人,并且给贷款人提供了在项目所有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
与项目发起人签订的向项目所有人出资的协议,如果股权会在整个建设阶段出资,而不是在融资完成时:
第三方托管机构(一般是同意将所有项目收入保存在项目所有人在此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的银行)、项目所有人和贷款人之间付款协议。付款协议确定了项目收入使用的优先顺序(经常被称作“瀑布”)。一个典型的现金“瀑布”要求项目收入应该按以下顺序使用:
1. 经营和管理费用
2. 高级债券利息
3. 高级债券本金
4. 储备金存款(经营管理储备金,债务储备金,燃料储备金等)
5. 次级债务利息
6. 次级债务本金
7. 股权支付
法律意见。贷款人可能会需要律师审查大量项目所在地的法律。一般来说,法律意见会对外国贷款人的贷款决定所基于的法律假设予以确认。法律意见经常被贷款人看作贷款人交易风险及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调查和审查的延伸。需要审查的法律问题有:
− 管理项目的监管结构
− 获得批准,执照和特许必要性
− 项目资产的所有权
− 每个项目协议(协议有效期内)和贷款文件(包括利息和违约利息条款的可执行性)的可执行性。当一个合同方(例如燃料供应商)是一个实体,这个分析需要包含豁免权放弃的可执行性。
− 法律选择和纠纷解决(仲裁)的可执行性
− 外国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 留置权的创立,或者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的费用、限制和成本
− 给予某些贷款人(例如税务机关)留置优先权的法律法规
− 外汇管制(以及获得外汇管制审批的必要性)、扣缴税款及其他费用的存在。
− 或者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外国贷款人进行登记
− 离岸银行账户使用的限制
− 程序以及贷款人遵从项目所有人破产的权力。
− 当地环境法下的责任
− 当地劳动法下的责任
− 保险可获得性的限制
− 文件印花税,公证费或者其他支付给当地法律顾问的费用,证券文件记录或者登记费以及与作为债权人的贷款人强制执行有关的的法庭费用。
贷款人风险分析和政治风险保险
在跨境项目融资的架构设计、谈判和文件起草过程中,外国贷款人需要评估以下的附加风险并且可以要求降低风险:
货币的不可兑换性。如果项目所在国正在经历外汇短缺,贷款人将会评估项目所有人不能将本国货币收入转换为可以偿债并且作为其他货币支付的外汇的风险。为了评估这个风险,贷款人会分析东道国的外汇储备水平。那些正遭受严重外汇短缺的可能会被动地(项目所有人给银行的申请被接受了,但银行缺少可以用来兑换的外汇)或者主动地(通过对外汇进行管制或者宣布暂停)阻碍换汇。为了减小这种风险,项目所有人必须根据当地法律获得将本国货币转换成所需货币的权力,并将利息、费用和本金汇给贷款人。政治风险保险人可能也会提供不可兑换/汇出风险的保险。
汇出风险。汇出风险是项目所在国的银行名义上在账面中把项目所有人的本国货币转换成外国货币,承担银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外汇义务,但不会把外汇汇出东道国。这经常是一个重新计划外汇债务的前奏。减轻风险的办法和可利用的政治风险保险与不可兑换风险中相同。
货币贬值风险。每当贷款人借出外汇,依靠仅有本国货币收入的项目所有人进行偿还时,会有本国货币贬值并且项目所有人不能获得足够本国货币来转换成外汇偿还债务的风险。在软货币的,货币贬值的可能性很大,对冲或者保值的机会十分有限。贷款人可能会寻求把风险转嫁给与项目发起人或者电力购买方(通过调整电价的方式)分担。当电力购买方承担了贬值风险时,贷款人可能会担心电价会提高到一个电力购买方不再愿意向项目所有人买电的价格水平上。
征收风险。征收发生在东道国将项目所有人的资产或者股权国有化。征收可以通过简单的行为或者一系列为了强迫股权参与者放弃项目的恶意行为(“逐步征收”)实现。贷款人可能把无偿征收项目的风险转移到政治风险的保险人。
政治暴力风险。项目所在国的政治暴力(战争,,暴乱,动乱,恐怖主义或恶意破坏)经常会打断(有的情况下终止)项目获得足够偿债的现金流的能力。贷款人可能会要求这些风险由政治风险保险人承担。
其他各方的履约风险。政治风险可能也会影响项目发起人,燃料供应商或者电力购买者的履约,因而可能导致项目失败。因此,贷款人会分析这些风险对其他项目参与者完成项目义务能力的影响。例如,当需要向外国供应商支付外汇时是否有外汇可用?项目的关键供应商在其本国是否很容易就被限制出口?电力购买者是否容易受到进口限制?
其他保险
作为一个融资完成的条件,贷款人会要求项目被充分地投保。保险范围在每个各有不同,但首选的保险包括建设期的建筑者一切险,以及在项目运营期间的一般责任和营业中断险。贷款人会雇佣一个保险顾问提供适合的项目保险种类和保额建议。
最终风险分担
尽管项目融资有无追索权的特点,但在跨国融资和有多边机构参与的融资活动中,项目发起人需要签署支持协议也是很常见的。如果成本超支不能通过保险弥补,此协议可约定紧急情况下的股权出资,对于其他形式的支持,如项目的持续参与或者技术支持。在一些情况下,如果项目获得的剩余现金被分配给发起人,贷款人可能要求这些分配应该“收回”,并用于弥补意外的支出或者偿还债务。
整个项目开发阶段的目标应该让合适的项目参与者承担的风险项目协议的谈判,因此可以最小化需要从项目发起人本身获得的项目融资支持。
精心制作的项目协议,在选择项目地点时对细节的注意,获得的批准及许可,贷款人对于各种与电力项目相关风险的预期都可以极大地增强项目顺利且成功获得融资的前景,也提升了项目发起人回报增加的前景。(完)
上一篇:深度解析银行产品定价
下一篇:如何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