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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银行承兑汇票

  • 银行产品
  • 2016-02-09

银行承兑汇票目前来说,一则是一种支付手段,另外一方面也是企业融资的一个手段。今天说说银行承兑汇票的一些常见问题。

一、出票环节

出票环节通常由票据承兑协议、保证金及质押合同、敞口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其中承兑人需要提供银行购销合同,事后检查还需要提供跟购销合同相对应的发票。此环节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即提供给银行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然而在现实中,许多交易是需要购买方先预付货款,而后支付剩余货款。即实际某笔业务存在,但是实际支付环节细节并不一致。目前银监会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如果被查到金融机构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不能保证而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会有一定的处罚。

二、承兑环节

承兑环节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否按时承兑的问题。根据人民银行【1990】97号文,第九条有如下规定:“ 付款人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有关单证,银行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5/10000但不低于5元罚款,并暂停其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3/10000对其计扣赔偿金。”,但是在实际结算中,我发现一些偏远地区的、尤其一些小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普遍存在压票现象,据本人2~3月份统计,城商行、农商行和信用社的压票期间平均在3.6天左右。如果有确凿证据,可以向银监会投诉金融机构的这种行为。

三、贴现环节

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通常会考虑贴现,尤其是那些用银票作为融资手段的企业,会在第一时间去贴现。贴现需要提供购销合同和购销发票,同时发票还需要验证真伪(目前只能验证到,是否会开具人在国税局购买,不能验证发票金额)。把银行作为融资手段的企业,往往通过关联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操作,有时候仅仅是签订合同和开具发票,并不交易商品。这也是目前存在的一个常见问题。

四、持有环节

有些资金比较宽裕的企业,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至到期。但是在持有期间,也会有一些问题,主要是两个

 1、遗失:企业在保管过程中,会出现票据遗失的现象。我们撇开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谈,就谈谈这一现象如何应对。票据遗失后,应该第一时间与出票行取得联系,请求对方协查此张票据;其次去出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挂失止付手续(需要将法院的通知送达出票行,否则出票人见票时不能办理拒付手续);登报挂失(一般法院代收费用代为办理);公告期到后,凭法院判决书去出票行办理收款手续。

 2、根据遗失的处理,其实我们可以知道,在实际业务,企业有时候会遭遇到恶意的挂失止付情况。这里会涉及到追索权的问题。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外民事诉讼法198条也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这也是一条解决的途径。

 3、光票贴现问题的性质问题:在上个帖子里,有朋友说到了光票贴现的一些好处,我也不否认,在目前金融市场环境下,光票贴现有其存在的空间。我也承认我本人亦曾操作过光票贴现。然而近年来,做的很少了,一是由于目前光票贴现的利率差和正规银行的已经没有绝对优势了(本公司银票都是正规贸易背景);二是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光票贴现是有一些风险的。首先出款人身份不合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其次在实际操作环节,银行承兑汇票在交给中间人后,有一定的延续时间,款项才能到贴现账户,这个环节是容易出现问题的。三是无法提供合法的贴现凭据,企业财务费用无法处理。

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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