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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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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22

1、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3、 2005年10月21日《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

(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

(3)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4)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全部计为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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