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城不得不防的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5月28日,工商总局颁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文四章三十五条。值得注意的是三点:
1、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商城”)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商户”)应进行区分,积极履行法定义务,避免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2、 网络商城应保管好商户的基本资料,避免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3、 网络商城应当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同时将团购网站经营者的义务,作为单独条款列出。
《指引》对社会责任进行了定义,列举了所谓“法律社会责任”、“经济社会责任”和“道德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在网络交易环境中的单独提出,并制订《指引》,代表了监管者的一种监管态度、立法技术、监管路径,是需要持续关注的。
详述如下:
一、网络商城最要防“连带责任”的承担
网络商城和网络商户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前者担当了类似茂业、万象城这样实体商城的角色,诸如目前的网络商城:淘宝、天猫、京东、一号店、美团等等。
《指引》仅在两处提到“连带责任”,即第十八条。一个是知识产权侵权,另一个是网络商城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前者,对于网络商城来说,应当重视“律师函”、“知识产权侵权告知函”等法律文件,合理要求对方提供进一步证据,在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时,进行判断,避免引发商户不满,触发违约风险(提前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后者,如何证明网络商城明知或应知,需要结合司法案例和相关证据、案情进行判断,如果收到律师函或告知函等文件,一般可以推定其应知或明知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侵害对象不仅仅是消费者,还有其他商户。
二、网络商城应准确收集、更新商户基本资料,避免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指引》特别提到网络商城在消费者受到侵权时,应向消费者提供商户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为此,网络商城在收取上述信息时,要注意真实性、有效性;当然前提是,消费者确实受到侵害,且商户是在网络商城内。
如网络商城承担了该赔偿责任,可以向网络商户追偿。
微主认为,网络商城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商户基本信息的收集,如因信息不真实或无效,导致先为商户承担垫付责任,是非常不应该的。可以考虑设置保证金制度、违约金制度、定期联系制度、相关电子文件盖章后快递给网络商城、核对商户公示信息与盖章文件的对应关系等,以满足《指引》对网络商城审查、登记商户义务,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实更新义务的要求。
三、网络商城应建立的规章制度
《指引》提出,网络商城应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检查和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鼓励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示制度。
此外,《指引》还单独对团购网站经营者提出要求:切实保障团购商品(服务)质量,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防止出现虚高报价。
参考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第二款 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文章来源:王艺资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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