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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就所服务的企业的规模而言的市场定位,应该是全心全意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同时,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选择应该是,使得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占任何融资租赁机构主营业务的压倒份额,最大限度地压缩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的份额。

一、为什么要全心全意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据发展委中小企业司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中小企业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为460多万户。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交的税收已经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可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就业的主体,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据新华网广州11月15日电(记者李斌),中共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广东调研时强调,“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都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协调,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努力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14日晚,温家宝在东莞主持召开的珠三角部分企业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座谈会上指出,今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急剧恶化,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对于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明显增加,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生产经营困难。针对这些问题,出台了多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看,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生产经营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对此,必须高度重视,继续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在这样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为中小企业服务,岂非天经地义?又有什么必要重申呢?我认为有。

其一、中小企业是一个有别于大型企业的总概念。单就销售额这一项指标而言,按行业区分,其标准如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批发业:30000万元至3000万元为中型企业,低于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住宿和餐饮业:15000万元至3000万元为中型企业,低于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零售业:15000万元至1000万元为中型企业,低于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而我们所见到的多数融资租赁机构,它们的服务对象中,固然的确并非是以大型企业为主。但是,却罕见小型企业。这样的市场定位,难道不是颇有偏差吗?

其二、温总理在上述讲话中强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中,首先就是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他说,“要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确保第四季度中小企业贷款快于各项贷款增长。金融机构要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单独安排信贷规模,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融资难是说了多少年的老问题了。此时此刻,金融海啸袭来,大难当头,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课题,被温总理定位为首要对策。既然如此,作为银行信贷的一个衍生工具的、其法律形式是租赁而其经济实质是融资的融资租赁,岂非责无旁贷。的确,此前融资租赁机构之所以躲避中小企业,除了同做大项目相比固定成本偏高外,主要是风险大。现在不同了。一个合规经营的以及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小型企业,在考虑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来扩大规模或上新项目时,将无需多么担心能否从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了。另外,温总理强调的第二项工作,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要进一步增加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有了这一条,融资租赁机构向小型企业提供租赁融资,岂非更加安全?因为,既然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当然也就意味着融资租赁机构在同小企业商谈业务时,这些小企业将不再因找不到给自己提供担保的人,而无法同融资租赁机构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了;

其三、无论上面的说法多么有理,单个项目的规模越小,融资租赁机构的固定成本就越高这一点,总是无可回避的事实吧。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融资租赁机构不是慈善机构。做小项目,不仅固定成本偏高,而且其资产(融资租赁债权)很难上规模,很难充分利用银监会规定的12.5%的资本充足率这一指标,来发挥财务杠杆效应。对此,据我所知,业内有个别机构找到了一个很值得参考的解决办法,即,业务流程模式化。我在该机构的朋友介绍了他们的思路和方法。既然是小企业,就谈不上什么行业垄断。它的产品固然为社会所需,但是,却绝对满足不了社会的全部需求。不同的小企业完全可能用同样的设备生产相同的产品。因此,完全可以对制造同类产品的同类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其流程完全相同的模式化操作。面对该类设备的制造商,我是批发商;面对无数制造同类产品的小企业,我是零售商。对客户采用经客户同意的制式文本,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又由于,该融资租赁机构做了若干个同类设备项目,于是就产生滚雪球的效应,慕名而来的客户络绎不绝。还由于,该融资租赁机构反复做同类设备,它对该类设备及其工艺流程十分娴熟,因而简直可以成为新入该行业的客户的顾问。结果是,规模上去了,成本下来了。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租赁金融服务的社会责任,落到了实处。

二、最大限度地压缩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的份额?

回租式融资租赁又称“出售回租”、“售后回租”或“回租”。其特点在于,在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标的物的出卖人同承租人是同一人。也就是说,企业以出卖人的身份通过某个买卖合同将自己既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机构,融资租赁机构作为买受人向它支付价款。与此同时,该企业又以承租人的身份,通过某个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条件,从作为出租人的该融资租赁机构那里,将该标的物租回使用。在回租交易中,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和验收,即,没有物的流动。

对于企业来说,回租的价值在于,可以迅速地变自己的流动性最差的固定资产为流动性最强的银行存款,以满足自己此刻对现金流的需求。可见,就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而言,回租无异于银行的抵押贷款。

首先声明,在现行的管辖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法规(《合同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都没有对回租业务的任何禁止性规定。换句话说,进行回租业务,是完全合法的。

那么,我为什么要提出最大限度地压缩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的份额呢?这是因为,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技术创新,是任何企业,更何况小企业赖以生存的唯一途径。出这么大的力来扶持中小企业,就是期待它们借机实现技术转型。而回租能达到这个目的吗?当然不能!因为任何回租本身都并不导致企业淘汰任何旧设备和添置任何新设备。

所以我主张限制回租交易。例如,用法规规定,任何融资租赁机构的主营业务中的回租业务的份额不得超过20%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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